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驻政办[2013]79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驻马店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驻马店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集聚和引进国内外优质科技智力资源,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支撑和引领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在本市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三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工作,负责做好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3-5项,每项奖励20万元。奖金用于获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设立驻马店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专项资金。

第六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的重点领域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的先进装备制造、光机电及农产品深加工等领域;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有效开发和综合利用资源、节能降耗、防治污染、防灾减灾、提高公共安全和人口健康等领域。
  注重奖励在实施转化过程中形成了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奖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和重大产品、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的转化项目、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的对象是:在我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八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应当是在我市范围内、由我市企事业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已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我市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年实现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利税超过500万元,或社会效益显著。转化的科技成果可来源于国内外各类机构、组织和个人,成果转让的手续和合同应真实、有效、合法、完备。

第九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实行推荐申报制。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推荐。

第十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驻马店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申报书》、成果转化实施总结报告、科技成果证明、该项成果在产业化生产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明、技术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相关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和转化奖奖金分配比例方案等材料。

第十一条  各推荐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严格按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有关申报要求做好电子材料的网上申报、推荐工作,同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3份和推荐汇总名单1份。申报材料应按推荐顺序排列、装订,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无主管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不符合规定的推荐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省、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审,采用定量指标评分方法,经专家个人打分和计算机审核汇总,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拟授奖项目,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15天。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有异议的,可以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不受理匿名举报和逾期提出的异议。
  第十六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及时将通过评审和异议处理的获奖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发布《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决定》,对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奖;已授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给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所转化的技术和成果,造成了环境污染或安全危害,对生态平衡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影响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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