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

《驻马店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驻马店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驻马店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3月5日  

 

 

附件:

驻马店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所有在市科技局立项并获得市科技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应依据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申报书中的任务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申报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申报书确定的总经费、市科技专项资金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两种方式。

    书面验收是指项目验收组成员经过审阅项目验收材料、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是指验收组成员到项目实施地,听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现场考察、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

    两种验收方式在验收前均需提交验收申请。
    第七条 拨款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现场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拨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书面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监督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负责牵头组织市级科技项目验收。组织由专业科室参加的专家组进行验收。

    第九条   所有市级科技项目均实施财务验收制度。其中,10万元以上项目在验收前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项目要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

    第十条   所有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5人的相关领域的专家(技术、经济领域)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相关领域专家在市科技局专家人才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完成人员和协作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的日期后3个月内必须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必备资料);
    2、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必备资料);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必备资料);
    4、项目经费决算表(10万元上,含10万元项目提供,必备资料);

    5、专项审计报告(10万元以上项目提供,必备资料);

    6、产品测试报告(100万元及以上项目成果鉴定时提供,2年内有效);

    7、用户使用报告(2份以上);

    8、项目所获成果、知识产权一览表;

    9、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软科学项目除提供1、2、3、4、8材料外,还需提供研究报告正文和原创性声明。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登陆驻马店市科技信息网下载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验收的,需由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验收。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的80%以上,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为验收合格。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
    1、原则上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0%;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配套经费不落实;
    4、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

5、,财务管理不规范,报销票据不合规,签字手续不规范;
    6、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书》规定完成日期3个月内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延期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或不能完成申报书规定任务的,经批准后可申请按结题方式处理。报综合计划科备案,方可视为结题。
    第十八条 验收合格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项目验收通过文件。验收不合格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3个月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项目。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制度。验收情况将录入市科技项目库,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进行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其后两年内市科技项目将不予立项,也不推荐申报上级各项科技计划。

第六章  项目变更、项目解除、项目终止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申请变更项目。

  1、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重组或以项目技术转让方式等原因变更项目承担主体的;
  2、因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不能完成,需变更项目计划指标的;
  3、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申请解除项目:

1、项目承担单位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的;

2、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3、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技术引进、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5、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转移的。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执行项目:

  1、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隐瞒行为;
  2、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隐瞒行为;
  3、无法与项目承担单位取得联系。

第二十三条  变更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执行。解除项目,应由市科技局业务归口科室和所在县区科技局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决算,剩余资金如数上缴市财政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终止执行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财政局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人为因素造成的终止执行项目,除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外,今后三年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科技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资金提供配套经费支持的国家和省科技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科技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驻马店市科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驻马店市科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尽量详细)

        一、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来源、立项背景、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

二、项目执行情况

包括研究方法、工作过程、技术路线、遇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成效。项目资金管理现状。

三、主要研究成果、创新点等;

四、合同指标完成情况及推广应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六、存在问题及前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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