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驻马店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驻发〔2016〕2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驻政〔2015〕92号),推进驻马店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平台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建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市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围绕我市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提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型实体机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载体,主要分为综合平台和专业平台两类,以开展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为主。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独自或与我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建立新型研发机构。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设立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孵化基金等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大力组织引进优秀人才带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且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三条 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安排平台的规划布局,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第五条 各县、区科技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事项。第六条 平台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平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发布平台建设的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流程、支持领域和方向。从指南发布到平台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50天,并对受理确认后的平台申报情况进行公示。第八条 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申请单位填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后,按要求统一集中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不直接受理平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第九条 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平台建设论证工作。论证工作采取专家综合评议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核实。第十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拟同意建设的平台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从受理申请到反馈结果原则上不超过9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建设方式分为直接认定、组建验收和审核备案等,其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用直接认定的方式,科技金融服务平台采用审核备案的方式,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采用组建验收的方式,建设期不超过两年,两年建设期满,有合理理由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以延长一年。第十二条 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地方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建设,特别是引进市外优势科研力量联合建设。联合建设的平台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平台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第十三条 平台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平台需设立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为平台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五条 平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平台撤销、更名,以及依托单位更名等重大事项须由主管部门报请市科技局批准。第十六条 鼓励平台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第十七条 采取组建验收方式建设的平台建设期满后,建设(依托)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正式批准运行。第十八条 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绩效考核。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具备相应资格的相关单位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撤销;被撤销的平台及其依托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第十九条 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一)建设(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致使平台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正常运行的。(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报考核材料的。(四)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第六章 支持措施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平台,以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具备创建省级平台条件的,作为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平台和牵头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第二十一条 平台作为独立法人的,可视为市级科研机构直接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化导向明确的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市级平台。第二十二条 鼓励平台将可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第二十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相关服务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驻马店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驻科〔2006〕34号)、《驻马店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与管理办法》(驻自创〔2015〕3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可参照本办法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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