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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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科文〔2017〕87号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工信委,各有关单位:现将《驻马店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驻马店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驻马店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和《河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暂行)》(豫科外【2015】26号附件2)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更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市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使之成为我市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开放度等方面的骨干和中坚力量,成为培养人才、聚集人才、合作研发、引进智力的窗口,对推进全市国际科技合作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第二条  由驻马店市科技局开展驻马店市国合基地认定工作,认定在承担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国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新型企业和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为国合基地,包括国际联合实验室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二种类型。第三条  认定条件和程序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联合实验室、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二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市科技局统一进行管理。一 、 国际联合实验室认定条件和程序(一)国际联合实验室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和高技术企业开展长期合作,依托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实验室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2.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3.有较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与国外研发机构或科学家签有合作协议,开展了实质性国际合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国际交往经验和语言能力、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合作方技术和人才优势突出。4.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能满足联合研究的要求。5.依托单位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联合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国际联合实验室由市科技局进行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各类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2.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由市科技局批准认定并授牌。二、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一)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并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效应,依托市内各类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研发方向与我市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相一致。2.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渠道和资金来源,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健全。3.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交流扎实丰富,合作成果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人才引进成效明显。4.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在现有合作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深化合作内涵。5.对本地区、本领域或本行业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由市科技局负责认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依托单位结合取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以及自身的国际合作需求和发展目标提出申请,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2.市科技局根据推荐部门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报机构进行考核。3.根据认定标准并参考专家意见和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由市科技局发文进行认定并授牌。第四条   市科技局作为市国合基地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1.负责国合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的设计和管理政策的制定;2.负责建立国合基地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3.通过对基地所承担优秀项目的支持,增强基地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4.负责对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进行评估考核和综合评价,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第五条  市科技局对已认定的国合基地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原则上每4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国合基地认定2年后开始第一次评估。第六条  市科技局在对国合基地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动态和绩效管理。对成效显著、发展迅速、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国合基地,将给予表彰及奖励。对一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国合基地亮黄牌,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估考核不合格或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国合基地,将取消其国合基地资格。被取消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合基地的资格认定。第七条本实施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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