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共计901项)

(一)行政许可(9项)

1 .企业(含外企)及个体工商户登记

2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登记

3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5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许可

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7 .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8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9 .食品经营、生产许可

(二)行政处罚(756项)

1 .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的处罚

2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处罚

3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处罚

4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5 .公司清算期间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6.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7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8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9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10.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11.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12.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13.公司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14.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醒目位置的处罚

15.分公司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处罚

16.(非公司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处罚

17.(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18.(非公司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处罚

19.(非公司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0.(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21.(非公司企业法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处罚

22.(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处罚

23.(非公司企业法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

24.(非公司企业法人)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25.(非公司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处罚

26.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27.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罚

28.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处罚

29.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

30.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相同或简化后未备案的处罚

31.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32.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处罚

3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未经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34.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处罚

35.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处罚

36.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37.旅行社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38.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39.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40.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41.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42.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43.电影经营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逾期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4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45.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处罚

4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4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处罚

4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49.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人才招聘广告的处罚

50.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处罚

51.外资企业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不投资的处罚

52.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处罚

53.中外合作企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的处罚

54.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处罚

55.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处罚

56.合伙企业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企业登记的处罚

57.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58.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59.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60.合伙企业未依照法规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61.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62.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63.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64.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情节严重的处罚

65.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不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情节严重的处罚

66.独资企业提供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67.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符的处罚

68.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69.伪造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70.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71.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72.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73.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74.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声明作废、不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75.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醒目位置的处罚

76.承租、受让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77.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78.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79.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80.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81.用人单位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用人单位造成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处罚

82.无照经营的处罚(除城市内户外无照经营)

8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84.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85.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没有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处罚

86.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处罚

87.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88.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89.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接受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处罚

90.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91.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的: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处罚

92.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93.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94.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使用时未标明许可备案号的处罚

95.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96.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97.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单位承接印制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的;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印制档案及未存档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的处罚

98.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99.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规定使用的处罚

100.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101.对广告内容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处罚

102.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处罚

103.广告内容涉及行政许可,与许可的内容不符合的处罚

10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不真实、准确,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没有明确表示的处罚

105.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处罚

106.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107.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处罚

108.广告没有可识别性或者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109.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酒类、教育、培训、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

110.违反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

111.违反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112.违反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

113.违反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114.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115.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116.广告代言人违反禁止性规定在广告中做推荐证明的处罚

117.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擅自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处罚

118.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119.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120.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121.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处罚

122.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123.违法发布食品广告的处罚

124.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处罚

125.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126.违规发布药品广告的处罚

127.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28.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129.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130.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131.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132.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133.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134.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135.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36.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的处罚

137.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处罚

138.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139.饭店、餐馆等饮食服务行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的处罚

140.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倒卖烟草专卖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生产、销售假冒、无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及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141.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处罚

142.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的;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的;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处罚

143.违法从事招投标活动的处罚

144.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145.违法出售、收购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46.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47.违法经营野生药材的处罚

148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149.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

150.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处罚

151.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152.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处罚

153.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154.违反棉花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155.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处罚

156.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处罚

157.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的处罚

158.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159.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处罚

160.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161.经营者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处罚

162.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163.经营者违背购买者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164.经营者采取联合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165.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以及其他方法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处罚

166.组织策划传销的;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参加传销的处罚

167.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168.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169.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170.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处罚

171.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未依照条例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172.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173.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174.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175.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176.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的处罚

177.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178.直销企业违反规定向直销员支付报酬的,直销企业未建立未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

179.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180.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保证金有关规定的处罚

18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18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18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18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18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186.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18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18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189.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190.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191.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的;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的;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的;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的;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的;经销过期失效产品的处罚

192.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处罚

193.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194.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罚

195.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196.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贷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197.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处罚

198.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199.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实施调查时,经营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200.违反规定销售种畜禽的处罚

201.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202.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203.市场使用多个名称的处罚

204.市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改变其他登记事项时,开办者没有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205.经营者在市场内经销走私物品的处罚

206.伪造经济合同的;伪造虚假证件签订经济合同的;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处罚

207.工商机关责令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后,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的处罚

208.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处罚

209.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美术作品、音像、广告、广播、电影、电视、文艺活动和其他行为的处罚

210.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设置明显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或者未采取措施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在乡村中小学校门口五十米之内摆设流动摊点的处罚

211.金融、邮电、铁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行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经营者违反河南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212.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213.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和销售的处罚

214.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215.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216.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建筑设计单位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217.建设单位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在帐外暗中给对方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处罚

218.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219.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220.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221.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规定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222.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223.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224.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225.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226.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227.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的处罚

228.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229.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230.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处罚

231.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

23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

233.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处罚

234.对违反金银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235.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彩票或发行变相彩票的,违反批准的规模和办法发行彩票的处罚

236.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237.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238.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239.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240.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处罚

24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242.未如实或者未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43.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处罚

244.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的,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处罚

245.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246.因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处罚

247.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248.除合法制糖企业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收购糖料的处罚

249.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250.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251.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252.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253.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254.乳制品销售者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255.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256.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情节严重的处罚

257.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经营者未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购销台账的处罚

258.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259.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未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且未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260.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

261.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

262.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处罚

263.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26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26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266.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267.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268.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269.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27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271.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27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未对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的处罚

27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274.违规生产,未依法召回,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75.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非法经营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处罚

27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未依法设置使用标志的;未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校验,并作出记录的;未按要求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277.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278.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279.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28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规定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281.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282.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283.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284.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285.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286.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287.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88.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

289.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290.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29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292.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29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294.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295.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96.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297.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98.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299.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300.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301.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302.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303.认证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304.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率标识,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305.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306.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307.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308.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309.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规定运营使用设备的处罚

31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的处罚

311.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312.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313.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314.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315.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316.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317.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318.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19.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参与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320.汽车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321.汽车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322.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32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324.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325.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326.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327.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的处罚

328.认证机构拒绝提供认证服务,或者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的;违规制定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未公开有关认证信息的;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329.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330.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331.认证机构超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处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规范、程序的处罚

332.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处罚

333.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334.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335.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336.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337.隐匿、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棉花类物品的处罚

33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339.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340.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341.试生产期间,未按规定检验或标注的处罚

342.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343.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344.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345.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346.伪造、冒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347.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348.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349.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350.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351.未经检定合格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352.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353.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354.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35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356.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57.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358.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359.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360.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361.集市主办者未将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未设置公平秤等行为的处罚

362.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应当明示而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的处罚

363.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364.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365.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366.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要求的处罚

367.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符合准确可靠的要求的处罚

368.眼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369.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逾期未改的处罚

370.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处罚

371.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372.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处罚

373.认证机构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374.认证机构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处罚

375.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376.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377.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378.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379.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380.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381.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382.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383.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384.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未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的处罚

385.不按规定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386.不按规定标注“有机”字样的处罚

387.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388.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389.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检验,不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不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的的处罚

390.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391.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392.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393.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主动备案召回计划,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394.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

395.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396.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397.家用汽车产品无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398.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399.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400.在麻类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401.违反规定收购麻类纤维的处罚

402.违反规定加工麻类纤维的处罚

403.违反规定销售麻类纤维的处罚

404.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405.不按规定收购、保证茧丝质量的处罚

406.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407.茧丝的包装、标注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违反规定的处罚

408.承储国家储备蚕丝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的处罚

409.收购蚕茧时伪造、变造数据、结论的,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蚕丝时伪造、变造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410.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411.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412.收购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413.加工毛绒纤维违反规定或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414.销售毛绒纤维违反规定的处罚

415.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定的处罚

416.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证书的处罚

417.电梯改造单位改造电梯后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和出具质量证明书的处罚

418.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的处罚

419.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以及异地进行维护保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20.电梯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实施电梯检验的处罚

4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权的处罚

422.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423.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处罚

424.产品既未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又未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处罚

425.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426.对已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未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的处罚

427.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处罚

428.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429.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检定,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超出授权的项目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使用计量认证标记及编号为社会提供数据的处罚.

430.擅自处理、转移被封存、登记保存的计量器具或物品的处罚

431.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处罚

432.生产者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处罚

433.生产者对产品未经检验附加合格标识的处罚

434.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处罚

435.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43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出考核的范围,使用考核合格标志的处罚

437.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纤维制品的处罚

438.纤维制品生产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进行生产的处罚

439.纤维制品未按有关规定标注标识的处罚

440.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处罚

441.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处罚

442.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443.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

444.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445.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446.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447.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448.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449.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450.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451.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452.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的处罚

453.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药品、调配处方或者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的处罚

454.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标识(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55.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456.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457.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处罚

458.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处罚

459.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460.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461.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462.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和品种向患者提供药品的处罚

463.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处罚

464.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处罚

465.擅自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处罚

466.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467.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468.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469.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470.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471.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472.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47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474.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475.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476.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477.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储存药品的处罚

478.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479.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480.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481.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处罚

482.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或者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483.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484.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485.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486.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487.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488.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489.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490.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未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491.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492.对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493.定点批发企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处罚

494.定点批发企业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处罚

495.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处罚

496.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处罚

497.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498.定点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499.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法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500.药品生产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教学单位违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501.违法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502.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503.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504.药品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505.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506.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507.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508.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509.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

510.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511.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51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51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514.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51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516.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517.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518.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519.生产、经营、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520.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521.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522.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523.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524.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525.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526.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527.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528.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529.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530.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531.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

53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533.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534.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535.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53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537.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未备案的处罚

538.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539.未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540.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541.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542.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处罚

54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544.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54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的处罚

546.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54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548.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549.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550.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551.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552.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55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55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555.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556.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557.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558.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559.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560.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561.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562.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56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564.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后,仍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565.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566.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567.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568.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要求的处罚

569.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处罚

570.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571.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

572.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处罚

573.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处罚

574.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57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57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要求提供授权书的处罚

577.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578.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处罚

579.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处罚

580.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处罚

58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582.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无菌器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583.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无菌器械的处罚

584.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处罚

585.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处罚

586.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出租、出借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的处罚

587.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588.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处罚

589.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590.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部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591.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592.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59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59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595.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596.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597.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598.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599.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600.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601.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602.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603.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604.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605.明知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606.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607.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608.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609.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610.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611.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612.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61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61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615.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616.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617.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618.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619.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620.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拒不改正的处罚

621.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622.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623.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处罚

624.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62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626.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627.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628.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629.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630.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631.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632.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633.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634.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635.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636.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637.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638.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639.食品生产经营者累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640.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641.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642.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643.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召回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64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645.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处罚

646.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647.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648.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649.餐饮服务企业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未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的处罚

650.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的处罚,对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处罚

651.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的处罚

65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门店自行采购产品时,未遵照相关规定的处罚

653.餐饮服务提供者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未保持清洁,或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或者未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未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的处罚

654.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未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处罚

655.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的处罚

656.餐饮服务提供者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未做到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未在使用前进行消毒的处罚

657.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未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的处罚

658.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未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659.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

660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661.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662.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663.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664.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665.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666.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667.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668.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669.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罚

670.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67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672.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673.销售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674.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675.盐产品包装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罚

676.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处罚

677.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的处罚

678.销售禁止作为食盐的盐产品的处罚

679.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及盐业批发机构违反规定从事盐产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680.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681.不按国家规定组织规定生产食盐的处罚

682.碘盐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683.在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684 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685.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686.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687.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688.经营者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处罚

689.经营者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处罚

690.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691.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692.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693.当事人拒绝、拖延,销毁、隐匿有关价格资料的处罚

694.对逾期不执行价格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加处罚金或者滞纳金

695.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696.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处罚

697.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规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698.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699.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做好相关培训、保障等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700.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订立或违规订立有关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701.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70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70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相关备案规定的处罚

704.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705发(售)卡企业未公示或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未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或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的处罚

706.发(售)卡企业未按规定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未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处罚

707.发(售)卡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或未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的处罚

708.发(售)卡企业未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而使用现金,或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或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

709.发(售)卡企业发售的单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限额违反规定的处罚

710.发(售)卡企业发售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设置的有效期违规或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不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处罚

711.发(售)卡企业对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时不按规定处理退货资金的处罚

712.发(售)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退卡服务的处罚

713.发卡企业违规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处罚

714.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管理使用预收资金或预收资金余额超过相关规定的处罚

715.规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存管制度的处罚

716.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单用途卡业务情况信息的处罚

717.规模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718.不具相应资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处罚

719.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处罚

720.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721.特许人违反关于信息、合同文本提供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722.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与寄售、动产抵押业务和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或者对外投资,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或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处罚

723.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724.典当行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72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726.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

727.成品油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

728.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处罚

729.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730.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731.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不具资质的企业销售、购买成品油的处罚

732.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733.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734.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处罚

735.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漏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处罚

736.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处罚

737.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738.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处罚

739.零售商违反促销行为管理规定的处罚

740.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管理规定的处罚

741.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和建立档案资料或登记信息、档案资料不全的处罚

742.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和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处罚

743.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或收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前不对出售人作出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提示的处罚

744.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违规行为的处罚

745.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的处罚

746.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收购或销售被禁止收购的旧电器的处罚

747.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或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748.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或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749.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或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750.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等行为的处罚

751.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752.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未恪守职业道德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罚

753.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754.美容美发业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755.洗染业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756.汽车供应商、经销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49项)

1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2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 .产品质量监管中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4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6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

7.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8 .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9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查封或者扣押

10.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查封或者扣押

11.对涉嫌传销行为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2.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时,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13.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14.扣留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15.封存、扣留、冻结被检查者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意图或迹象的财物

16.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17.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18.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19.监督管理农资市场时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20.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21.查封、取缔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22.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嫌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可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23.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可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24.收缴、销毁商标标识

25.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26.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27.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8.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29.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30.对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涉案财物进行封存

31.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进行封存

32.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计量器具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计量器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3.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35.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他有关材料

36.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37.查封有关场所

38.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9.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0.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41.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42.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43.查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44.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45.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46.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

47.查封或扣押违法盐产品和其生产、加工、运输的工具。扣押与盐业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

48.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49.查封、扣押假冒专利产品

(四)行政确认(3项)

1 .股权出质登记确认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3 .计量检测体系确认

(五)行政检查(28项)

1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2 .商品包装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3 .能源效率标识监督检查

4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5 .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6 .商品条码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7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8.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9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10.认证认可活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13.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4.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15.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检查

16.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质量安全的抽样检查

17.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

18.对乳制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19.对乳制品抽样检查

20.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21.对重点用盐单位、车站、码头及各类农、工、贸市场等货物集散地盐产品的检查

22.价格监督检查

2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监督检查

2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监督检查

25.汽车销售监督检查

26.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27.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市场的检查

28.餐饮业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职权(56项)

1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调解

2 .对侵犯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3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赔偿数额的调解

4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调解

5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6 .消费者申诉案件的调解

7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损害赔偿的调解

8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备案

9 .合伙企业解散时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10.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11.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备案

12.公司解散的、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备案

13.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14.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备案

15.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备案

16.外资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备案

17.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18.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备案

19.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

20.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

21.个体工商户备案

22.企业集团修改章程备案

23.特殊标志使用合同备案、查存

24.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适当简化备案

25.经营者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备案

26.企业年报

27.个体工商户年报

28.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29.办理听证事项

30.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

31.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32.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33.能源资源计量审查

34.市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

35.地方标准制定

3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3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

38.受理、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39.对未按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处理

40.未按规定在产品或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处理

41.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处理

42.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

43.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办理

44.河南省质量诚信A等工业企业审查上报

45.河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初审

46.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推荐

47.河南省中小学校质量教育基地申报推荐

48.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备案

49.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50.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51.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零售)单位的批准

52.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5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运输证明核发

5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55.责令改正不符合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

56.专利资助资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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