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硬质糖果产品(标称生产者:沂南县阳都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硬质糖果,报告书编号:SC19410000462030220,生产日期:2019-01-18,经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仍不合格。

经对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的该批次硬质糖果产品20袋,共计10公斤,合计货值金额277.40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到终端消费,无法进行召回,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7.4元;2.罚款55000元。罚没款合计55137.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生产过程中产品控制不严格,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芹菜,报告书编号:SC19410000441130261,生产日期:2019-04-22,经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的该批次芹菜共计50公斤,合计货值金额258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到终端消费,无法进行召回,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8元;2.罚款55000元。罚没款合计5508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供应商采购的农产品把关控制不严,种植户过量使用农药导致残留超标。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建立了严格的进货查验管理制度,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驻马店市驿城区粱重建鸡蛋店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驻马店市驿城区粱重建鸡蛋店销售的1批次鸡蛋,报告书编号:SC18410000440332269,销售日期:2019-01-03,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驻马店市驿城区粱重建鸡蛋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驻马店市驿城区粱重建鸡蛋店立案调查,该销售店销售的该批次鸡蛋共计200公斤,合计货值金额1760元;该销售店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到终端消费,无法进行召回,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驻马店市驿城区粱重建鸡蛋店销售产品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55000元。罚没款合计551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供应商采购的鸡蛋产品把关控制不严,养殖户超范围使用兽药导致残留超标。该销售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建立了严格的进货查验管理制度,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销售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驻马店市开发区唐小海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驻马店市开发区唐小海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鲫鱼,报告书编号:SC18410000440331649,销售日期:2018-11-16,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驻马店市开发区唐小海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驻马店市开发区唐小海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的该批次鲫鱼共计5.1公斤,合计货值金额81.4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到终端消费,无法进行召回,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驻马店市开发区唐小海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35 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司履行了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驻马店市开发区唐小海水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供应商采购的农产品把关控制不严,养殖户过量使用兽药导致残留超标。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建立了严格的进货查验管理制度,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欢乐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欢乐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店销售的1批次韭菜,报告书编号:PP18410000463532101,销售日期:2018-11-13,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欢乐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欢乐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店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的该批次韭菜共计15公斤,合计货值金额77.4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到终端消费,无法进行召回,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欢乐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店销售产品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司履行了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欢乐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人民店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供应商采购的农产品把关控制不严,种植户过量使用农药导致残留超标。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建立了严格的进货查验管理制度,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六、驻马店市多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驻马店市多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菠菜,报告书编号:SC18410000440232480,生产日期:2019-10-18,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驻马店市多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仍不合格。

经对驻马店市多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的该批次菠菜产品共计13公斤,合计货值金额67.08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到终端消费,无法进行召回,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驻马店市多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驻马店市多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供应商采购的农产品把关控制不严,种植户过量使用农药导致残留超标,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七、驻马店市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车站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驻马店市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车站店销售的1批次芹菜,报告书编号:SC18410000440232504,销售日期:2018-10-19,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驻马店市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车站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驻马店市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车站店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的该批次芹菜共计25公斤,合计货值金额129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到终端消费,无法进行召回,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驻马店市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车站店销售产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驻马店市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车站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元;2.罚款50500元。罚没款合计50505.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供应商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把关控制不严,种植户过量使用农药导致残留超标。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建立了严格的进货查验管理制度,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八、淘宝关家庄园旗舰店销售的老式大辣片(调味面制品)(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尉氏县伟华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淘宝店关家庄园旗舰店销售的1批次老式大辣片(调味面制品),报告书编号:SC18410000463831390,生产日期:2018-09-26,经河南国德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DB41/T515-2007 《河南省地方标准 调味面制食品》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淘宝店关家庄园旗舰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仍不合格。

经对淘宝店关家庄园旗舰店立案调查,该销售店销售的该批次产品共计34.5公斤,合计货值金额450元;该销售店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到终端消费,无法进行召回,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淘宝店关家庄园旗舰店销售产品不符合 DB41/T515-2007 《河南省地方标准 调味面制食品》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对淘宝店关家庄园旗舰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8.4元;2.罚款5100元。罚没款合计5908.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已责令该销售店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生产过程中产品控制不严格,生产设备杀菌消毒不严格导致,该销售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建立了严格的进货查验管理制度,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销售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九、泌阳县悦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的小蛋糕产品(标称生产者:濮阳县黄金红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泌阳县悦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小蛋糕产品,报告书编号:SC18410000463434035,生产日期:2019-07-16,经河南安比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泌阳县悦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泌阳县悦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的该批次小糕点产品60包,共计15.6公斤,合计货值金额353.12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到终端消费,无法进行召回,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泌阳县悦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产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司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泌阳县悦美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生产过程中产品控制不严格,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十、上蔡县方广副食店长白山泉饮用水(标称生产者:鄢陵县迪璞饮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上蔡县销售的1批次硬质糖果,抽样单编号:PP18410000463435232,生产日期:2019-01-18,经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仍不合格。

经对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的该批次硬质糖果产品20袋,共计10公斤,合计货值金额277.40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到终端消费,无法进行召回,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驻马店市喜盈门商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7.4元;2.罚款55000元。罚没款合计55137.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生产过程中产品控制不严格,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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