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20-01526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30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2020〕24号 关 键 词: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文件

驻政〔2020〕24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2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处 理 办 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加强政府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干部执行力和服务水平,对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的“庸、懒、散、乱、慢”问题进行督查问责,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树立善抓落实、勤政为民形象,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督查问责对象包括:

(一)承办人员,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负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

(二)科室(县直责任部门)负责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负关键责任的工作人员。

(三)分管领导,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四)单位主要领导,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督查问责,是指对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单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且未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进行追责或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由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和问责。

第五条督查问责方式

(一)问题通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公开曝光;

(五)工作约谈;

(六)建议组织部门处理;

(七)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六条督查问责情形

(一)工作不作为

1.对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不停止、不纠正的;

2.对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督导检查、审计、执法监督等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3.对批示督办事项不受理、不调查、不处理,或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4.对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牵头单位未主动协调,或协办单位不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5.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解决或自身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且未及时上报的;

6.对公开承诺服务事项不落实、不兑现的;

7.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担当不担当,影响工作推进的。

(二)工作慢作为

8.未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重要决定、重要决议和重要部署,组织不到位、执行乏力或工作拖拉,不能按期按标准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经督办仍无改进的;

9.在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执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中推卸责任、效能低下、贻误工作的;

10.对上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指出的问题,未按期整改到位或弄虚作假,影响工作推进的;

11.对市政府重要会议及各类批示督办事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12.在推进工作中思路不清、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

13.对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不积极或不正确履行,消极应付、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乱作为

14.违反规定向管理或服务对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要求其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的;

15.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吃请、礼品、礼金或其他消费性招待的;

16.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故意刁难企业或办事人员,吃、拿、卡、要,或欺诈、胁迫、故意刁难管理或服务对象的;

17.未依法行政,以整改代替处罚,或无法定依据、未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18.对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或紧急突发事件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或因处置不力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其他

19.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无故缺勤等违反工作纪律的;

20.无故迟到、早退、顶替、缺席等违反会议纪律的;

21.组织或参与各类不正当或与其本人身份不相适应活动的;

22.应当督查问责的“庸、懒、散、乱、慢”等其他行为。

第七条容错免责情形

(一)工作任务或事项未按要求完成,经认定属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推动发展、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无意过失且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的;

(三)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或探索性工作中因先行先试,出现非预见性错误的;

(四)其他属于可容错免责情形的。

第八条督查问责程序

对应当督查问责的行为,由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按程序征求分管二级督查、一级督查和副总督查意见并提请总督查审核后,经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研究同意实施督查问责。容错免责程序与督查问责实施程序一致。

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系统的督查问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级政府系统的督查问责。

(一)调查核实

由督查问责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调查核实,进行责任认定,根据规定情形进行督查问责。

(二)问责实施

1.具体实施单位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根据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单独或合并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督查问责方式。

2.通过调查核实,单位相关责任人明显不适应岗位职责应给予组织调整的,或问题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具体实施单位报经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同意后,分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予以处理;科级及以下干部,责令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直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处理结果。

3.对垂直管理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督查问责的,由具体实施单位报经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同意后,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函提出督查问责建议。

(三)申诉复核

被问责人对督查问责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督查问责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督查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条督查问责结果运用

(一)单位和工作人员被问题通报的,应当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上报整改结果。

(二)单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除该单位督查事项月排名积分10分、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加减分事项)5分;工作人员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除所在单位督查事项月排名积分10分、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加减分事项)5分,扣除本人当月平时考核奖;单位同一事项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含两次),一并扣除科室(县直责任部门)负责人当月平时考核奖。

(三)单位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每次扣除该单位督查事项月排名积分20分、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加减分事项)10分,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两次以上的,给予公开曝光;工作人员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每次扣除所在单位督查事项月排名积分20分、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加减分事项)10分,扣除本人当月平时考核奖且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四)单位和工作人员被公开曝光的,扣除单位承办人员和科室(县直责任部门)负责人当月平时考核奖,且年度考核均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分管领导扣除当月平时考核奖。

(五)单位和工作人员被工作约谈的,每次扣除该单位督查事项月排名积分30分、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加减分事项)15分,扣除承办人员、科室(县直责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当月平时考核奖且年度考核均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单位主要领导扣除当月平时考核奖。同时,对市政府联系该单位的二级督查进行工作约谈,并扣除其当月平时考核奖。

(六)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处理,且受到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承办人员、科室(县直责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均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取消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先资格。依据文明单位创建有关规定,是市级文明单位的,予以限期整改或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处理;是省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同时,市政府分管或联系该单位的一级督查向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做出书面说明。

(七)同一事项被实施不同督查问责的,结果运用按最高分值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由市政府制定的督查问责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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