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依法整治规范中心城区电动车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20-03080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27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依法整治规范中心城区电动车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20〕45号 关 键 词: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依法整治规范中心城区电动车

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驻马店市中心城区

停车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依法整治规范中心城区电动车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8月20日

驻马店市依法整治规范中心城区电动车秩序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巩固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开展依法整治规范电动车秩序专项行动,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政府牵头、区为主体、部门联动、依法治理、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市中心城区电动车行车秩序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一是全面规范电动车生产和市场经营秩序,禁止在市中心城区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或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车,坚决控制增量;二是对电动车进行登记挂牌管理或进行防盗识别编码,并对登记挂牌或悬挂防盗识别编码的在用非标电动车实行超役退出机制,逐步减少存量;三是依法取缔中心城区非法营运电动车;四是对非法改装、改型电动车依法恢复出厂设置;五是依法严查电动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乱停乱放、违法占道经营等各类违法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安全、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生产源头监管。对市中心城区生产(组装)电动车的企业进行检查,凡生产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及未纳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电动车及各类配件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引导有条件的电动车生产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或与现有有生产资质的生产企业整合重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动车。

(二)严格销售源头管控。全面清理市中心城区非标电动车销售网点。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规范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市中心城区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及未纳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非标电动车,禁止销售或在销售车辆时随车赠送影响电动车行车安全的篷布等设施。违者,依法予以查处。

(三)实行登记挂牌管理。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各办事处(乡、镇)具体组织,在小区、街道、单位、企业、村庄设立电动车登记挂牌服务点。服务点工作专班由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和所在地物业管理人员、单位工作人员、社区干部、村和村民组干部等组成。办事处(乡、镇)和辖区公安分局负责工作推进和质量把关。

对于电动(两轮)自行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悬挂绿牌;对《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非标电动(两轮)自行车,悬挂黄牌。

对于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悬挂防盗识别编码。

悬挂黄牌的非标电动(两轮)自行车,限定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禁止上路行驶。悬挂防盗识别编码的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限定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禁止在市中心城区上路行驶。

《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非标电动车,不予登记上牌或不予进行防盗识别编码,禁止上路行驶。

对电动(两轮)自行车登记挂牌和对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的防盗识别编码,免费予以办理。

(四)开展联合执法整治。集中整治阶段,以区政府(管委会)为单位,组织由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城管、残联等部门抽调人员参与的联合执法队开展联合执法,对电动车非法营运、销售非标电动车、占用机动车道、乱停乱放、违法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加篷改装改型的电动车,原则上由车主自行拆除加装设施。集中整治阶段仍然没有自行拆除的,小区、单位、企业、村庄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出入通道关,做到未恢复出厂设置的电动车不得进出小区、单位、企业、村庄,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五)优化道路交通组织。全面排查和优化市区道路人行、非机动车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通过完善交通设施,科学分配路权,因地制宜拓宽非机动车道,合理施划非机动车标志标线,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机非隔离护栏,优化交通组织,规范路口秩序,保障电动车便捷、顺畅、安全通行。

三、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宣传动员、集中整治、规范管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和登记挂牌阶段(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30日)

一是动员启动。层层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二是发布通告。在各新闻媒体公开发布《通告》。三是广泛宣传。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各类宣传平台,印制发放宣传册页,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单位和企业组织召开宣讲会,广泛宣传电动车整治和登记挂牌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法律依据和涉及电动车安全的事故案例,教育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非标电动车,主动拆除电动车加装改装设施,文明安全出行。四是加强源头监管。全面排查清理市中心城区非标电动车生产企业和销售网点。五是对电动车进行登记挂牌或悬挂防盗识别编码。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0月1日—2020年11月30日)

以各区政府(管委会)为主体,市直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按网格化布局划分若干执法行动单元,组织相应数量的联合执法队,集中开展现场执法。一是依法查处生产销售非标电动车行为;二是对非法营运的电动车开展查处取缔行动;三是对尚未自行拆除加篷改装改型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电动车,路面执法人员引导其自行拆除加装设施,并对电动车所有人居住地进行登记、统计,分别由区(管委会)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登记、统计数据对办事处(乡、镇)进行排名通报;四是对电动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乱停乱放、违法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是继续对电动车进行登记挂牌或悬挂防盗识别编码。

(三)规范管理阶段(2020年12月1日以后)。建立完善源头管控、执法管理等各个环节的长效管理机制,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管理和市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成立市依法整治规范中心城区电动车秩序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相关副部长和市政府协调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卫健体委、市信访局、市委网信办、市残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协调公安、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积极作为,全力做好依法整治规范电动车秩序工作。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本辖区的整治规范电动车秩序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抓部署、抓宣传、抓进度、抓稳定等工作。一是压实办事处、居(村)委会和社区的工作责任,建立各级干部分包责任制。对登记挂牌、路面执法、市场监管、困难帮扶、宣传引导等环节的工作,实行区、办事处领导分包责任制。二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广泛深入宣传依法整治规范电动车的意义、政策和措施。三是组织各级干部和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城管、残联等部门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开展联合执法,严查涉及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四是牵头组织好电动(两轮)自行车登记挂牌和非标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的防盗识别编码工作。五是负责规划、设置本辖区医院、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和路外电动车停车区域,强化“网格化”管理和门前“三包”措施落实,加强电动车乱停乱放治理,规范电动车停放秩序。六是加强源头监管。组织对辖区电动车生产厂家、销售网点进行排查摸底,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严查严处违规生产、销售非标电动车行为。七是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组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登门入户,对从事营运的电动车要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主动放弃电动车非法营运的车主,要妥善帮扶、解决困难。及时有效地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依法整治规范电动车秩序工作的政策宣传、舆论引导管控等工作;把依法整治规范电动车秩序常态化工作纳入深化文明城市创建考核内容。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擅自生产销售非标电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商、销售商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车的行为;及时受理电动车消费纠纷投诉及违法生产销售非标电动车的举报事项,及时予以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市公安局。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各类电动车违法进行依法查处;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实现机非分离,科学组织交通;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对电动车进行登记挂牌或防盗识别编码;对阻挠、干扰执法的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维护执法权威;加强情报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排查不稳定因素,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处置中发挥好职能作用。

(五)市交通运输局。严格履行客运市场监管职能,依法取缔非法从事客运的电动车。认真落实市政府为小学生及其护送家长提供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措施。进一步优化公交线路,织密公交服务网,最大限度地方便学生及护送家长乘坐。

(六)市城管局。指导各区(管委会)城管执法部门做好电动车占道经营执法管理工作。

(七)市教育局。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引导学生及其护送家长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做到文明低碳出行。引导督促学生及其家长不驾乘非标电动车和加篷等改装改型电动车。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师生及其家长文明出行纳入日常工作考评。

(八)市工信局。根据国家工信部等6部委和河南省工信厅等6厅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牵头落实国家、省低速电动车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转型升级。

(九)市信访局。做好电动车整治有关信访事项的协调指导和重点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突发性事件。

(十)市委网信办。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强化网络舆情引导,及时妥善管控、处置网络负面舆情。

(十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电动车出入管理,严把出入通道关,原则上未悬挂号牌及未恢复出厂设置的电动车不得进出单位办公区。

(十二)市卫健体委。负责指导督导市中心城区各医院电动车停车管理,科学规划设置电动车停放区域,确保内部职工和外来就医办事群众停车区域合理分开,电动车停放有序。

(十三)市残联。向非法营运电动车残疾驾驶人发出响应政府号召的倡议,对被查处的非法营运电动车残疾驾驶人进行教育、引导,为放弃非法营运电动车残疾驾驶人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依法整治规范市中心城区电动车是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保障广大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担当作为,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扎实有效推进依法整治规范电动车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分类指导,搞好政策服务,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要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治规范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各区政府(管委会)是依法整治规范市中心城区电动车秩序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区为主体、责任到人”的原则,强化措施,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工作,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做好摸底排查、政策宣传、登记挂牌、困难帮扶、社会稳定、防止反弹等工作,将问题解决在苗头,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扎实有效做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担当作为,不推诿扯皮,不消极应付,积极履行应尽职责。把规范整治电动车秩序工作纳入今明两年文明单位创建考评之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等不靠,积极作为,积极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思想引导和电动车登记拆篷等工作。

(三)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坚持民生和服务导向,坚持人性化管理理念,注意策略和方法,严格依法依规办事,严肃工作纪律,做到公正规范文明执法。要对关键环节的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对于行动中发生的影响稳定的问题苗头,各级政府和信访部门要及时疏导化解;要密切关注和研究舆情动态,做好应对准备,落实应对措施,确保处置效果;对妨碍执法的,公安部门要及时取证,依法处理。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依法稳妥处置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网上和网下等宣传舆论渠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集中报道、播发公益广告、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依法整治规范电动车秩序的重要意义和法律依据、电动车登记挂牌的相关程序和办法、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动员广大市民理解和支持整治规范工作,营造积极、和谐的社会氛围。

(五)创新模式,便民利民。研究探索形式简单明了、具有时代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动员方式,使专项整治活动人人明白、深入人心。坚持“高效、文明、快捷、规范”原则,因地制宜在电动车集中的居委会、电动车销售网点设立电动车登记挂牌服务点,推行无节假日服务模式,提升工作效率。

(六)强化督查,严格奖惩。依法整治期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适时召开培训会、推进会,妥善处理整治工作中的问题。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方案》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治工作方案,并在此项工作部署后3日内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zmdsyfzzddc@163.com)。建立依法整治规范工作考核制度,对措施到位、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依法整治规范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应付,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破解市中心城区“停车难”,合力治理“停车乱”,持续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不断提升绿色出行品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创建计划,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共治、综合施策的原则和设位规范、停车有序、安全便民的总体要求,加大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力度,盘活现有停车资源,强化重点区域管理,创新停车信息化应用,逐步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中心城区停车资源配置格局,实现停车供给科学化、停车秩序规范化、停车收费合理化、停车服务智能化的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二、目标任务

(一)强化停车设施规划

1.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根据住建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规划人口规模大于50万的城市,停车位供给总量应控制在机动车保有量的1.1—1.3倍之间”要求,按照“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尽快编制出台《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停车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依据城市及交通发展的目标和战略,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制定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目标,明确停车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坚持差别化供给原则,综合考虑功能、人口、土地、交通等多种因素,结合我市中心城区目前机动车保有量约28万辆且在持续递增、停车资源缺口20多万个的实际,按照每年不少于5000个停车泊位的标准和多元化建设思路,科学制定中心城区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和供给标准。

2.推进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落实。加强建设项目管控,严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关口,严格落实《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配足停车设施,并按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空间。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停车设施的,勒令停工、限期整改;工程完工后发现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最大限度拓展停车空间。深入研究中心城区停车需求分布和区域特点,拓展公共停车空间。在大型商业、医院、车站、学校等各类公共服务中心附近,深入挖掘可利用资源,统筹规划、新建、扩建一批公共停车设施。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利用城市道路以上区域或边角地带,规划建设一批小微停车场和立体停车设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临街建筑物所有者利用自有土地和资源建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对泊位数量作下限要求,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利益。坚持节约利用资源原则,大力推进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推动我市立体停车设施发展,缓解停车难。

(二)推动停车设施建设

1.加大停车设施投融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模式和成功经验,简化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停车设施手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准入标准,消除社会参与的障碍。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和运营,积极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建设停车设施。

2.加强专项规划的落实。经批准的城市停车专项规划,作为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细化、实化专项规划的落实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加快推进2019、2020年停车设施规划落实落地,确定近年规划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严密组织,抓紧建设。建立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机制,以年度为时间节点,评估规划落实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措施,保证规划项目的落实落地。按照规划要求建成的各类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

(三)加强停车秩序整治

1.精准管控路内停车。深入研究不同区域停车需求,科学计算路内泊位停放周转率,统筹考虑城市功能布局、城市道路等级、交通流量特征等情况,一路一策、一位一研,在逐步增加公共停车设施数量的前提下,逐年缩减、合理清退,及时撤除公共停车场周边300米内的路内停车泊位,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路内机动车泊位数量。综合考虑道路等级以及周边区域停车设施分布情况,积极推行老旧小区周边支路夜间限时停车政策,即设置蓝色标线,停车时间为当日19时30分至次日7时30分。综合运用民警现场查纠、电子警察非现场执法等方式,依法惩处损毁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标线以及利用地锁、石墩等妨碍停车泊位停车功能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对机动车违法停车的严管态势,确保路内停车“顺向、入位、规范、有序”。

2.从严管理路外停车。强力推进道路以外区域停车秩序规范整治,在确保消防通道、行人盲道连续、安全、畅通的前提下按照“机非分离”的原则,从严控制、科学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泊位。中心城区路缘石以上区域原则上不允许停放机动车,确需停车的,停车区域和通道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及时查处私设供机动车上下的路缘斜坡行为。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停车秩序“网格化”管理和门前“三包” 制度落实。

3.切实规范停车场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规范停车场运营管理。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执行《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划定的收费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备案报批手续,依据中心城区智慧停车建设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照明、安全技术防范及停车信息智能化等设施,规范停车场内部停车秩序,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4.加强整治住宅小区停车秩序。落实《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位(库)去功能化、小区车辆停放混乱、私圈乱占停车位、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采取挖潜、改建、扩建等手段增加住宅小区停车资源。通过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确保住宅小区内停车场地和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转,车辆停放规范有序,群众出入安全快捷。

(四)提高人防工程停车使用率。按照《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满足战时功能布局前提下,与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进行有效衔接,充分考虑停车服务功能,确保前期规划用于平时停车的人防工程在2021年6月底前全部启用停车功能,最大限度服务于城市停车需要。

(五)推进停车管理社会化、智能化。借鉴外地先进模式和成功经验,通过招投标和公共资源特许经营权转让的形式,引入行业技术领先、资质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停车管理企业。由企业出资建设融和前端信息采集系统、停车诱导系统、车位查询预订系统、APP自动缴费等系统为一体的智慧停车管理综合系统,实现中心城区停车资源信息共享、动静态一体化交通诱导的管理目标,提高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周转率。各类停车场停车信息必须接入全市智慧停车平台。难以实施智慧停车收费管理的区域,可以聘用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为停车收费管理员、停车管理监督员,共同做好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市停车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停车管理运营企业的监管,确保停车管理规范有序、停车收费合理合法。

(六)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综合考虑城市公共资源占用成本、交通结构调控成本、停车设施建设使用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商业区高于居民区、新能源车减半收费”的原则,积极推动我市中心城区不同区域、不同车型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通过停车成本压力驱动停车周转率。

(七)推动机关单位停车设施开放。加快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内部停车设施有余量,保证行政办公正常运行前提下,带头向行政服务对象开放停车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盘活存量停车资源。鼓励企业单位、居住小区、个人停车设施在符合相关政策前提下,实行错时开放、有偿使用、利益分享等模式,有效增加城市停车设施供给,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市政府成立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负责协调公安、住建、城市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文明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人防办和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

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停车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解决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停车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城管局城市管理执法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分管副职为办公室组成人员。

规范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协调各自联系职能部门停车管理相关责任的落实。

规范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规划和建设工作专班,由市住建局负责;公共停车管理工作专班,由市公安局负责;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专班,由市城管局负责。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本辖区停车管理工作。落实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及相关企业和单位停车管理职责,强化“网格化”管理和门前“三包”措施。依据市中心城区智慧停车建设技术标准,加快推进本辖区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建设。

(二)市公安局:履行停车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协调各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抓好停车管理工作落实。建立健全停车管理工作机制,制定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技术标准,统筹推进智慧停车管理系统建设和差别化停车收费工作。加强对经营性停车场的监管与指导。

(三)市城市管理局:按照《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见附件)要求,统筹住宅小区停车秩序整治工作,确保小区内部停车位(库)恢复停车功能,车辆停放规范有序。认真落实《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禁止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规定。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编制出台《驻马店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对新建社区、商业核心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按标准规划足额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城市道路以上区域或绿地空间等,规划一批小微型、立体化停车设施。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接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方,科学规划公共停车场,方便群众停车和换乘。

(五)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和《驻马店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认真落实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督促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公共停车场,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竣工验收。

(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考虑各类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使用等成本因素,制定区分“不同区域、不同车型”差别化收费政策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七)市市场监管局:及时查处涉及机动车停放不按规定收费、乱收费等行为。

(八)市人防办:按照《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按照“平战结合”原则,规范人防工程停车功能,最大限度服务于城市停车需要。

(九)市文明办:依托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复检,宣传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规范停车。

(十)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积极倡导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位向社会开放。

(十一)市政府督查室:对12345热线反映涉及停车管理类事项的办理。对《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方案》及其各类子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市停车管理,事关城市形象,事关民生大计。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推动各专项规划的谋划和落实,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努力推动我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各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单位要站位全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深化和巩固我市创文成果、构建和谐绿色发展格局的高度,认清加强中心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做好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目标任务,依据《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方案》列出本单位责任清单,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和落实方案,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动停车管理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突出重点,联合执法。坚持“先重点后一般、控制和疏导相结合”原则,在市中心城区、综合交通枢纽等区域地段,设立停车严管区、示范路,培养群众良好的停车习惯,逐步扩大示范带动效应。市停车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公安、城管、市场监管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自施划、擅自占用停车泊位、无证无照经营、私自圈地收费、乱收费、乱停车等行为。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广播及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加强停车管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出行、文明停车、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舆论氛围,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管理共识。

(四)加强督导,跟踪问效。市中心城区停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政府督查室的指导下,对各成员单位开展停车管理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及时下发通报,并纳入积分管理,坚持一月一汇总、一月一通报,确保停车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附件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国文明城、国家卫生城创建工作成果,规范住宅小区停车场地车辆停放管理,确保住宅小区停车规范有序,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8月25日起,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力解决社会关注和群众反映突出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去功能化、停车难、乱收费、秩序混乱等问题,不断优化群众居住环境,推动我市城市品质实现新突破、新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通过对市中心城区所有住宅小区停车位(库)去功能化、车辆停放混乱、私圈乱占停车位、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的专项整治,使各住宅小区内停车场地和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转,车辆停放规范有序,群众出入安全快捷,小区静态交通规范有序,逐步形成科学化、常态化、长效化、精细化的城市治理新机制,着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舒适感、幸福感”,全面打造“富强、文明、平安、美丽”驻马店。

三、整治范围

(一)住宅小区停车位(库)去功能化问题

1.擅自改建地上及地下车位(库),改变其使用功能;

2.改变住宅小区地上及地下停车位(库)使用用途,利用车位(库)从事商业、办公、生产、仓储、出租居住等行为;

3.地上及地下车位(库)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问题;

4.单位和个人私圈乱占,造成地上及地下车位(库)长期无法停放车辆的问题;

5.开发建设单位对停车位(库)只售不租的问题;

6.其他改变住宅小区地上及地下车位(库)使用功能的问题。

(二)住宅小区停车秩序混乱问题

1.机动车、非机动车未在规定的车位内停车、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位的问题;

2.违规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影响消防等公共安全的问题;

3.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小区道路和公共停车位的问题;

4.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或在绿化区域停车的问题;

5.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位设置不规范的问题;

6.电动车(含两轮、三轮、四轮)不在规定位置停放及充电,产生安全隐患的问题;

7.没有明码标价收取车辆停放费用的行为;

8.其他造成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秩序混乱的问题。

四、整治步骤和措施

整治活动分为四个阶段。整治时间为6个月,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结束。

(一)宣传发动和摸底调查阶段(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25日)

1.宣传发动。召开动员大会,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安排。通过媒体报道、发放宣传资料和利用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形式,加大对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市民广泛支持,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业委会和广大市民自觉参与到整治行动中去,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2.调查摸底。各区政府(管委会)成立规范停车管理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进一步夯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工作责任,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业委会按照时间节点开展相关工作,采取发放调查表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住宅小区停车位管理情况、居民户数、机动车数量、车位数及存在的整治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小区车辆停放相关情况,逐级汇总上报至街道办事处、各区规范停车管理领导机构和市规范停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下步工作开展和全市统一制定停车位管理政策提供参考。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

各区政府(管委会)将前期摸底排查情况反馈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由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对照反馈内容,结合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自查并及时改正。

社区(居委会)、辖区办事处、各区规范停车管理领导机构针对整改工作要认真做好工作调研,深入住宅小区调查了解整改问题解决程度和居民意见,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按照标准和时限开展整治工作。

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整改中涉及场地改造、建筑物、构筑物改造和涉及收费项目的部分,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提交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审批。

对整治后仍不能满足停车需求、适合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位的小区,在不影响小区安全的前提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可通过适度扩宽小区道路、绿地等实施改建等方式,统筹利用小区的空余场地及相关空间改造挖潜,改建、扩建、新建临时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库或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

(三)重点整治阶段(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1月25日)

自查自改阶段结束后,按照已制定的管理机制实施正常管理。对不符合整改计划、拒不配合专项整治的居民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由区规范停车管理领导机构将有关情况按照管理职能移交相关部门对其相关行为进行处理。

1.对擅自改建地上及地下车位(库),单位和个人私圈乱占车位(库),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停车位,毁坏绿化设施等问题交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处理,责令恢复原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立案查处、处罚。

2.对改变住宅小区地上及地下停车位(库)使用用途,利用车位(库)从事商业、办公、生产、仓储、出租居住等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交由城市管理等部门处理。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地上及地下停车位(库)改变用途从事办公、仓储、出租居住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3.对利用地上及地下车位(库)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4.对没有明码标价收取车辆停放费用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5.对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位设置不规范、需要增加机械停车设备、集中充电设施配套不完善的问题,由各区住建、规划部门联合提出设置方案。同时,加强对非机动车和集中充电设施的选址设置,解决非机动车乱停和充电设施不齐全问题。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依法提交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审批。

6.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和个人拒不服从专项整治有关工作、影响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引发居民信访反映问题的,由公安、住建、城管、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其情节依法处理,采取降低企业资质、行政处罚、治安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理。

7.市公安、住建、城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及时受理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依照职能及时对在整治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予以解决,形成合力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四)巩固验收阶段(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28日)

重点整治阶段结束后,各区要建立长效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对各个住宅小区停车监督管理力度,同时总结经验教训,推广先进做法。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管理规范、业主满意率高、整改成效显著的区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社区、企业、业委会给予通报表扬,对整改不符合要求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市规范停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专班,由市城管局牵头负责住宅小区停车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驿城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公安局、信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防办、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专班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履行部门和属地管理职责,密切配合,强化协作,认真完成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驿城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管委会。成立规范住宅小区停车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辖区内住宅小区车辆停放序化管理工作,按照网格化管理标准和要求,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对所属辖区内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进行调研,区分具体情况,科学民主制定解决方案,推进辖区内住宅小区停车序化管理。

各区所属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网格化管理的标准和要求,根据相关物业管理条例和规定,引导住宅小区科学改造、规范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位管理方案和停车收费明码标价方案,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负责具体协调所属各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作进度;负责对辖区内因停车难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化解,督促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影响消防安全的问题进行整治,及时清理住宅小区内部占用公共停车位的僵尸车;督促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发挥业主自治能力,维护业主利益。

(三)市发改委。负责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执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管理。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协调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制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和停车设施(机械式停车设备、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等)规划建设标准;对各区专项整治过程中住宅小区车位设置、划定进行业务指导。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各区住建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职责;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改造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

(六)市城市管理局。按照网格化管理的标准和要求,统筹协调各区城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车库违规装饰装修、占用和影响停车场地、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销售公共停车位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停车位(库)改变用途从事办公、仓储、出租居住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七)市公安局。按照网格化管理的标准和要求,统筹协调各公安分局、交警部门配合各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住宅小区内利用车位(库)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八)市信访局。负责有关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来信来访的接待、转送和交办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化解信访矛盾。

(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筹协调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对自动停车设备进行技术质量监管;负责对没有明码标价收取车辆停放费用行为监管。

(十)市税务局。负责做好对经营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业务纳税人的税收服务工作。

(十一)市人防办。负责做好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存在产权使用性质争议的相关问题作出界定,协助处理相关问题;对处理违法销售车位等行为提供相关政策及证据材料;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开发建设单位“只售不租”问题的政策制定和约谈工作。

附件:1.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调查表

2.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调查

汇总表(社区居委会填写)

3.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调查

汇总表(办事处填写)

4.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调查

汇总表(区政府(管委会)填写)

5.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调查

汇总表(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专班填写)

附件1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位

专项整治调查表

住宅小区名称

 

小区位置

 

小区开发建设

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物业公司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业委会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小区住户数量

(户)

 

小区现有机动车数量(辆)

 

小区现状车辆停放及车位调查统计情况

小区地上地下机动停车位及独立车库总数量(个)

地上机动车位数量(个)

 

地上独立车库数量(个)

 

地下机动车位数量(个)

 

车位车库租售情况

已出售车位车库数量(个)

 

已租赁车位车库数量(个)

 

闲置或未使用车位车库数量(个)

 

停车位建设、管理情况

机动车位是否

满足停车需求

(对应项划√)

 

非机动车位是否

满足停车需求

(对应项划√)

 

小区是否设置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对应项划√)

 

 

 

 

是否存在停车位“只售不租”情况(对应项划√)

 

小区是否制定

停车管理制度

(对应项划√)

 

小区停车管理方式(对应项划√)

指定位置停车

 

 

 

无具体

管理

 

机动车停车是否

收取管理费用

(对应项划√)

 

是否存在僵尸车占用公共停车位

(对应项划√)

 

是否存在占用消防通道等乱停车情况(对应项划√)

 

 

 

 

改变用途车位车库数量(个)

 

停车位改变 用途情况说明

 

其它造成改变停车用途、停车难、停车秩序混乱的问题说明

 

填报社区:区 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调查日期:2020年月日社区居委会调查人员签字:

附件2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调查汇总表(社区居委会填写)

汇总单位:厅区 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汇总日期:2020年 月 日

(户)

机动车数量(辆)

现状车位车库数量

车位租售情况

停车管理方式

机动车位 是否满足停车要求

非机动车位是否

满足停车要求

是否

设置集中充电设施

是否

存在

“只售

不租”

情况

是否制定停车管理

制度

是否

收取

停车

管理费

是否存在僵尸车占公共车位

是否存在占用消防通道乱停车情况

是否存在改变车位车库使用用途

其他情况

车位

车库总量(个)

地上

车位数(个)

地上

车库数(个)

地下

车位数(个)

已出售

车位

车库

数量

(个)

已租赁

车位

车库

数量

(个)

闲置

车位

车库数(个)

指定车辆专属车位停车

无具体管理

1

                                                               

2

                                                               

3

                                                               

4

                                                               

5

                                                               

6

                                                               

7

                                                               

合计

                                                           

附件3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调查汇总表(办事处填写)

汇总单位:区 办事处汇总日期:2020年 月 日

序号

社区居委会名称

管辖小区数量

住户

总量

(户)

机动

车数量(辆)

现状车位车库数量

机动车是否满足停车

要求小区

数量(个)

非机动车

是否满足

停车要求

小区数量

(个)

是否设置

集中充电

设施小区

数量(个)

是否存在

只售不租

情况小区

数量(个)

是否制定

停车管理

制度小区

数量(个)

是否收

取停车

管理费

小区数量(个)

是否存在

僵尸车占

公共车位

小区数量

(个)

是否存在占用消防通道乱停车情况小区数量(个)

是否存在改变车位车库使用用途小区数量(个)

车位

车库总量(个)

地上

车位数(个)

地上

车库数(个)

地下

车位数(个)

1

                                                   

2

                                                   

3

                                                   

4

                                                   

5

                                                   

6

                                                   

合计

                                                 

附件4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调查汇总表(区政府管委会填写)

汇总单位:区汇总日期:2020年 月 日

序号

办事处名称

管辖小区数量

住户

总量

(户)

机动车

数量

(辆)

现状车位车库数量

机动车是否满足停车

要求小区

数量(个)

非机动车

是否满足

停车要求

小区数量

(个)

是否设置

集中充电

设施小区

数量(个)

是否存在

只售不租

情况小区

数量(个)

是否制定

停车管理

制度小区

数量(个)

是否收

取停车

管理费

小区数量(个)

是否存在

僵尸车占

公共车位

小区数量

(个)

是否存在

占用消防通道乱停车情况小区数量(个)

是否存在

改变车位车库使用用途小区数量(个)

车位

车库总量(个)

地上

车位数(个)

地上

车库数(个)

地下

车位数(个)

 

1

                                                     

2

                                                     

3

                                                     

4

                                                     

5

                                                     

6

                                                     

7

                                                     

8

                                                     

合计

                                                   

附件5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停车位专项整治调查汇总表

(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专班填写)

汇总单位:汇总日期:2020年 月日

序号

区政府

(管委会)

名称

住户

总量

(户)

机动车

数量

(辆)

现状车位车库数量

机动车

是否满足

停车要求

小区数量(个)

非机动车

是否满足

停车要求

小区数量(个)

是否设置

集中充电

设施小区

数量

(个)

是否存在

只售不租

情况小区

数量

(个)

是否制定

停车管理

制度小区

数量

(个)

是否收

取停车

管理费

小区数量(个)

是否存在

僵尸车占

公共车位

小区数量(个)

是否存在

占用消防

通道乱停车

情况小区

数量

(个)

是否存在

改变车位

车库使用

用途小区

数量(个)

车位

车库总量(个)

地上

车位数(个)

地上

车库数(个)

地下

车位数(个)

1

驿城区

                                                 

2

经济

开发区

                                                 

3

高新区

                                                 

4

市城乡

一体化

示范区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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