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5-2020-0374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年10月14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20〕48号 | 关 键 词: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办法》的
通知
驻政办〔202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日
驻马店市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部署,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挂牌步伐,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作用,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上市股改支持。我市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指导下完成股改,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企业境内上市支持。我市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境内上市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上市交易三个节点,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上市交易后,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五条 企业境外上市支持。我市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两个节点,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上市交易后,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我市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采用红筹架构申请境外上市的,上市交易后,所在地县区政府对发起红筹架构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挂牌支持。我市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成功后,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20万元,市政府奖励10万元;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挂牌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外地上市企业迁入支持。对外地(驻马店行政区域之外)上市公司迁址我市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变更的,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市政府奖励200万元。
第八条 并购重组支持。我市上市公司成功实施并购重组驻马店市境外企业,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并购金额5亿元以下的,受益财政奖励50万元,市政府奖励5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受益财政奖励100万元,市政府奖励1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受益财政奖励150万元,市政府奖励150万元。
第三章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 本办法支持上年度3月31日-本年度3月31期间实际发生的项目。每年4月10日前,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县(区)金融办、财政部门申报。4月25日前,各县(区)金融办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向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申报。经市金融工作局初审,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向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审核意见,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复结果,按规定向县(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县(区)逾期不报送申请材料的,取消当年该地该项资金奖励资格。申请材料经市有关部门复核发现有重大错误或虚假申报的,取消当年相关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 申请企业股改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改制后的企业营业执照、证券公司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协议里含有股改工作)、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二) 申请企业境内上市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河南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证明材料、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受理证明材料、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三) 申请企业境外上市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申报企业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类似文件、境外上市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采用红筹架构的,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境外上市企业注册证明资料、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境外上市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申报企业支付中介费用凭证复印件、上市交易后所融资金回款凭证复印件、县(区)金融办认定文件等相关材料。
(四) 申请企业挂牌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证明材料、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五) 申请外地上市公司迁入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证明材料、5年内不迁出的承诺书、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六) 申请并购重组奖励,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并购重组双方企业营业执照、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且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证明材料、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
(七) 如国家政策调整,部分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据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4份,同时提供电子扫描文件。提供文件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印章。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保证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市金融工作局按照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实施绩效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督促相关县(区)对资金使用单位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拟定具体绩效目标,实施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年度预算结束后将自评报告报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绩效再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年度预算资金相衔接,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要追回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违规信息报送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仅对《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驻政〔2015〕65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驻政〔2016〕59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企业上市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驻政〔2018〕4号)、《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驻发〔2018〕7号)等文件关于财政性资金奖励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原财政性资金奖励政策与此文件相抵触的按照此文件执行。市直企业由市政府统一奖励。其他扶持政策按照原文件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八条 对我市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后市金融工作局以正文形式明确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进行反馈,作为享受当前省、市各项财政奖励政策和扶持政策有关依据。
第十九条 细化企业上市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至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列入市政府工作目标,层层传导加压,有效推动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驻马店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