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8-2021-0044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1年01月09日 |
名 称: |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验收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一、起草过程
为了规范市中心城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牵头制定了《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验收办法(试行)》。
市住建局于2020年12月书面征求了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投资评审中心和驿城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相关单位的意见,截至目前,有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和市投资评审中心三家单位提出六条反馈意见,其余单位无意见。2020年12月23日,受市政府副市长贾迎战委托,市政府办公室一级调研员马国安主持召开了《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验收办法(试行)》专题研究会,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评审中心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充分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市住建局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了《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验收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验收办法》的实施,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以及该办法实施之前开工的所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验收。
三、主要内容
《验收办法》共九章二十二条。
1、明确验收内容范围。 《验收办法》第一、二、三条,对起草的背景、适用的范围及验收的具体内容作出约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内有设计施工图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情况。主要包括道路、排水、桥梁、河道、地下综合管廊、景观绿化、交通标志、信号灯及电子警察;安置房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完成情况;土地整理、土地报批、征收安置补偿完成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建设手续办理完成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事项。
2、验收标准分工程序。 《验收办法》第四至十七条,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标准分工及程序进行约定。验收标准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置房及其配套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土地报征要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手续、总投资等六个方面具体明确;并对市财政部门、市住建部门、市城管部门、市园林绿化中心、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辖区政府(管委会)或指挥部等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职责进行详细分工;又从验收的三个阶段(项目验收、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的具体要求、程序、步骤进行详细的介绍。
3、落实验收违约责任。 《验收办法》第十八条,从政府或政策原因、非政府或客观原因、辖区政府(管委会)/市直职能部门及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等方面的责任进行明确,要求厘清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应单位或个人的违约责任。
4 、强化组织保障实施。 《验收办法》第十九至二十一条,强化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政府相关单位、专业检测机构的人员和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分管城建的副秘书长任组长,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工作。严格验收工作程序,遵守验收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确保验收工作公正、公平、依法依规。验收合格的一级开发土地纳入储备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交土委会审议供应方案,加快供地环节。
5、《代建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验收办法》实施日期。
四、解读形式
采取在网络全文发布《验收办法》及《政策解读》的方式解读政策。
五、公开平台
分别在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等平台上权威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