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用户):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无使用登记、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车用气瓶。
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 3年。使用单位(用户)应当在车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车用气瓶随报废车辆一同报废,其中出租车使用的车用气瓶使用时间最长为8年。
公安部令第 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局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于2019年6月1日后不再对改装车辆上的气瓶进行监督检验,也不再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特此公告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