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24-00305 成文日期: 2024年2月4日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归集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1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24〕4号 有 效 性: 有效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驻政办〔20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五届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2月4日

驻马店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要求,更好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驻马店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公积金政策支持

降低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

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异地(驻马店市以外国内区域)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与本地缴存职工执行同一贷款标准。

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首付款。

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不限提取次数。

对多子女家庭实施差异化政策。生育三孩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提高至70万元。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降低住房交易税费

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购房户,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购买五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所得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调整优化住房信贷政策

将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将二套及以上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首套住房的新发放贷款利率实行动态调整,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的,阶段性放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抵押物置换、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存量融资,允许多展期1年。

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拥有一套住房但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商业银行均执行首套住房信贷政策。购买中心城区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公寓的,不作为房屋套数认定依据。

责任单位:人行驻马店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驻马店监管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市住房城乡和建设局

四、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进一步优化保底资金留存使用结构。在资金使用高峰的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将保底资金留存由5%降到2%,在完成主体结构后逐渐恢复到5%留存比例。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途监管。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即可按需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经监管部门同意后,专项用于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缓解项目资金压力。

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驻马店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驻马店监管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五、继续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在继续执行原购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且子女未成年的家庭,即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凡在驻马店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契税缴纳的(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给予二孩家庭2万元、三孩家庭3万元货币补贴。上述政策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体委、市公安局、驻马店军分区、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六、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的贷款支持力度,提高审贷效率。

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区政府通过购买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住房,推动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提高保障性住房供给效率,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继续为各类购房家庭提供同等待遇

推动在城区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就地市民化。凡在全市城镇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住宅性公寓)和二手住房并实际居住的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款发票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可申请办理辖区购房落户手续。其子女可依规取得房产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购房落户后在社保、教育、就业等方面享受同城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八、推广“带押过户”

推行存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无须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买卖双方与贷款银行达成一致后,签订“带押过户”协议,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程序办理过户手续。

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驻马店监管分局

九、支持开展代建团购

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托工会或其他组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代建、团购职工住房,团购达成的优惠价格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开辟代建、团购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等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总工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十、推行停车位预售和办理不动产权证

试行地下停车位办理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车库整体验收合格的,可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证。

住宅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地下车位(库),按照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约定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同等条件优先满足住宅小区业主需要。业主申请对房屋配套的地下车位(库)登记但不单独发证的不收登记费;登记单独发证的按照住房类标准收取登记费。

住宅小区规划配建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作停车使用时,实行有偿使用,收益归投资人所有,收益人须承担地下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租用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投资人、物业服务企业与使用人协商约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参照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执行。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市财政局

十一、规范二手房交易中介服务

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创建公开透明市场环境,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费。严格落实经纪机构明码标价制度,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压实法律责任

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由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负责,各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由各自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负责。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体的资金使用申请,未尽监督审查义务违规批准用款申请,导致资金挪作他用,损害保全申请人或者执行申请人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前期已出台的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22〕38号)继续有效,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原来出台的相关措施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相关解读:  关于《驻马店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