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203-2024-00401 成文日期: 2024年4月11日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归集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2024〕6号 有 效 性: 有效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驻政〔20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驻马店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4年4月11日

驻马店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健全城市卫生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发〔2020〕15号)、《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生态环境、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要注重民生导向,坚持依法行政,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卫生管理架构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城市卫生管理机制。

第二章工作目标

第四条通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城市卫生管理水平,保证城市日常卫生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满足广大市民对良好人居环境的需求,促进国家卫生城市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理顺体制,创新模式,提高效能。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六条驻马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本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制定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措施,并抓好落实。驻马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和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国家卫生城市属地管理责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负责本辖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

第八条市爱卫会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统揽、牵头抓总”的原则,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以及所属单位、家属院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奖惩等。

第九条辖区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事处(乡镇)、社区(村)作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基础单元,成立相应组织,依据《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本区域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奖惩等。

第十条深入推进健康城市建设,打造卫生城市升级版。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健康城市建设活动,落实健康城市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第四章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市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考核挂钩。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承担的职责,细化分解目标任务,逐级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第十二条落实工作例会制度。市爱卫办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研判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形势和难点;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市爱卫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责任单位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三条落实网格化管理机制。通过城市管理网格化,明确基层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实现对公共设施、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的全方位监管,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型。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职能,调整充实人员,落实保障经费和设施设备,为基层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四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市爱卫办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民生需求,针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大杂院)、集贸市场、餐饮行业、环卫设施、市容市貌等短板问题,每年组织专项整治行动,促进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提档升级。

第十五条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制度。新闻媒体设立专题专栏,定期公布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动态。由12345热线统一受理群众举报电话,邀请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完善卫生健康创建制度。开展“无烟单位”和“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无烟单位”作为申报卫生单位、健康单位前置条件,纳入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测评体系。实施健康“细胞”工程建设,积极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家庭、健康单位、健康主题公园等创建活动。

第五章评比奖惩

第十七条日常检查。对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实施常态化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由市爱卫办及时下发《整改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较多或者多次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组织评比。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原则,市爱卫办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检查评比,检查评比结果公开通报。检查评比细则由市爱卫办根据《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制定。 

第十九条严格奖惩。全年四个季度检查评比中均为优秀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全年连续两次以上被评为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该单位是省级及以上卫生单位的,建议撤销其荣誉称号。在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中存在较多问题或发生不良舆情,影响复审工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加强组织领导。市中心城区各部门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定期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强化宣传引导。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及时曝光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单位要按照所属职责,充分利用沿街墙体、工地围挡等设置户外公益广告,以及微信、显示屏、短信等,大力宣传爱国卫生和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加大经费投入。市、区(管委会)两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将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增长,确保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国家卫生城市(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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