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16年2月发布了《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该规定对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经济提质增速升级等起到了规范和指导的作用,也成为国家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在实践中的重要依据。现结合本所法律服务团队在给部属科研院所及高校的实际服务经验和体会,就该规定中的重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移
(一)、该规定第一条即是“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其中重点提到,“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这一规定对于国家设立的科研院所、高校的科技成果的优先市场受供主体做了明确的界定。
(二)、关于技术转移的方式,该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这也是实践中相关科研机构、高校的基本转让方式。
(三)、关于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确认问题,该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到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其中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现实中,相关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均采取了委托评估的方式来确认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并以此作为交易的基础性必备文件。
(四)、政策性奖励鼓励措施,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款对此进行了具有前瞻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即“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以及“上述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这些奖励性措施规定对于提升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应用的转化过程起到了深远的影响。
二、关于科技人员的奖励
对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奖励的具体规定: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对于指导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执行相关奖励政策提供了指导,但是在各单位的具体实行过程中,仍然仅能可以作为最基础的参考性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研发科技成果的科研团队的贡献、成果分享等在实践中比较容易达成一致,而难点在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团队(人)的贡献度确认问题。由于科技成果的转化的基础是将科技成果从实验室中转移到市场应用的领域,不仅带来资金集合使用的问题,也具有成果不能适应市场或者被迅速替代等现实问题,投资的风险很大。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