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安发改收费[2014]129号
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
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收费单位:
现将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4】5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收费统计
各县(市、区)要在做好换证工作的同时,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339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年度收费统计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并于6月15日前上报 2013 年度收费情况报表和分析报告,同时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科)。
二、积极开展年度审验
各县(市、区)要分别做好本辖区收费单位的年度审验工作。市直收费单位进行年度审验时,需提交本单位《收费许可证》、2013年度财务收费票据和帐簿。
三、换证(办理)程序及要求
1、申领单位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2、将填写好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送其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⑴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及所持有的全部执收公务证;
⑵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
⑶法人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⑷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文件;
⑸其它相关资料。
地 址:安阳市党政综合楼市发改委B区610房间
联系电话: 2550743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发改收费〔2014〕54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发范围
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证项目目录》( 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二、审核发放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对一次性收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限,过期要即时注销、收回。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其中省明确暂停征收或降低标准的,按省有关规定办证;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或由省级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省贯彻文件下达后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对同一收费项目、不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应按不同收费性质进行管理,纳入收费许可证办证范围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我省公布的《2012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对收费项目依据的收费文件文号不全的,应按现行的规定核发收费许可证;对收费文件到期的,应暂停办证,待政策明确后再按有关规定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对属于备案的收费项目不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区域分级发放。除中央驻豫单位、省管学校、省管医疗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核发外,省管派驻机构和省直管单位下属机构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
三、变更、注销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对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有关收费单位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可宣布其收费许可证无效,继续实施收费的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四、印制、领取
按照有关规定,收费许可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印制,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免费发放。
五、凡属申领收费许可证范围的收费单位,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我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原则上于今年6月底结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原发放的收费许可证,最迟顺延至2014年7月底。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换发收费许可证,通过收费许可证换发、年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取消停征的收费项目、调整的收费标准及时进行注销、变更。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立即纠正。对于换发证中需衔接的政策问题,要及时研究,按权限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xml:namespace prefix="st1"?>201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