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是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列入市科技计划的各类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安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第三条  安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为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安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科技项目经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合理配置、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强化对项目申报审批、预算执行、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制度的管理,避免或减少重复申报、重复立项等现象的发生,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省或市的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一般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重大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编列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根据工作进度编制分年度预算。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设施费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构建项目研发所必需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采购、消耗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了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

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聘请的专家组成员以外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300元/人天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其他直接相关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是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申请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支持对象;

(二)上年末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并建有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

国家和省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预算编制根据项目研发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发布指南(由科技部门负责实施)。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编报项目预算,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财务资料。自筹经费不低于总预算的50%。

(五)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分别编制单项预算,并由项目主持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

  (六)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预算编制依据并协助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七)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方案。

第九条  项目经费拨付原则。科技局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财政局审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后,批复项目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要求办理拨款手续。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合同由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作为项目检查、考核和验收结题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在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结余经费(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原渠道收回,或由承担单位按预算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科技局批准后用于新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坚持并不断完善科技项目专家评审论证制度。项目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科学、竞争的原则,由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进行。要建立专家咨询、科学评审评估、择优扶持的机制,严格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未经论证和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不得安排为重大科技专项、重大项目。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将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分项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及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应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交《安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同时报送项目资金决算报告;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其进行验收,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做出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经费的行为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外,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市级科技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经批准结项或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项目经费结余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账,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应当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财务审计和项目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应用型科研项目,应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对其执行过程与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使用的科技研发项目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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