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加快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

安发〔2016〕18号

(2016年11月27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全面深化我市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安阳,借鉴与跟进河南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政策和建设要求,先试先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1把优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当前的核心任务,加大研发投入和开放创新力度,争取战略性投资项目布局,培育壮大具有我市特点的规模效应突出、产业特色鲜明、科技水平领先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实施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工程,综合运用研发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培育一批具有先进技术水平、引领行业发展、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龙头企业。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3年内实现研发机构全覆盖。通过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工程,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按规定以财政后补助形式给予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5年内,县(市、区)财政每年参照研发投入、经营情况等因素给予创业者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20万元。财政后补助资金可不按照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由企业自主决定用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后续研发活动等支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2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分类考核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落实创新投入视同于利润的鼓励政策,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收购创新资源和境外研发中心、服务业企业加快模式创新和业态转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经认定可视同利润进行考核。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利润进行考核。允许国有企业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国资委)

(二)构建富有活力的协同创新体系

3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建立以利益为纽带、网络化协同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独立法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专项、各类创新项目和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牵头组建以技术、专利、标准为纽带的科技服务联盟。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

4鼓励本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积极承接市内企业研发项目,市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可给予最高30%的奖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同等对待科研人员承担的来自于市场的横向科研项目与来自于政府的纵向科研项目。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实行有别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研发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使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技术合同约定处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加大高层次研发平台载体建设力度

5 通过引进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知名高等院校、中央企业以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等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技术产业化机构或在我市建立高水平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安排技术、管理团队开展工作并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可参照河南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标准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6鼓励相关单位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建设任务,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除按国家规定支持外,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根据建设任务优先保障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用地用电等需求;对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给予200万元奖励。集中优势资源,争取国家和省级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在我市布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

7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在规划编制、公共配套、土地保障、资金筹措、财政税收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对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研究制定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市统筹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建设一批产学研结合、市场化运行、多元化投入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对列入市重点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建设、用地供应、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依法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依法享受在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优惠政策。落实好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关政策。市财政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出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安阳海关)

8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其对新入孵企业免除第一年房租,鼓励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创业辅导和财务法律咨询等基本服务全免费,县(市、区)财政可根据其提供平台服务情况、新增孵化面积、新增在孵企业数量等因素给予运行费奖补。落实国家和省级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收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

二、推进开放式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促进科技开放合作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积极主动融入全国创新网络,在更高层次上构建开放创新机制。

9实施科技开放合作工程。积极建立市政府与省内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会的紧密科技合作,重点推动企业与国内外同行、知名院所深度合作。组织我市企业与省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会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合作对接,开展产学研合作或引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转化。扩大开放合作交流创新,建设豫北经济门户,京津冀产业转移高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科协、县〔市、区〕政府)

(五)加快培育建设高水平技术转移转化机构

10支持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建设,推动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安阳分中心服务企业,促进全国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京南基地建设运营,争取浙江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在安阳设立分中心。对引进的以上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连续3年给予10—30万元的运营补贴和工作经费支持。建设以“互联网 ”技术信息、交易、转让、融资、孵化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推进高端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政府)

1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制定我市促进技术转移转化的具体办法,鼓励本地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进行转移转化,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引进转化先进技术和成果以及合作开发的项目,按技术成果实际交易额的30%对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100万元。对促成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安阳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三、集聚人才资源,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工程

(六)多措并举促进人才集聚

12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技术需求,围绕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积极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和评价标准,通过整体机构引进、研发平台引进、孵化创业引进、研发合作引进等方式吸引高层次创新人才、高层次创业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服务人才以及高层次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团队、高层次创新创业服务团队等“高精尖缺”人才,助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3对引进的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完成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顶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其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除积极协助向省政府提请奖励之外,连续5年根据其实际产生的效益和所做的贡献给予重奖,累计奖励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县〔市、区〕政府)

14加大对新入选两院院士及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培养单位的奖励支持力度;为中原学者设立科学家工作室,实行有针对性的特殊支持政策。市财政视项目情况给予当年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高层次创业人才、高层次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支持。给予当年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服务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服务团队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补经费支持。市科技计划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对引进的高层创新人才及其团队申报的符合相关科技计划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项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5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实条件,树立“但求所用,不求所有”的人才引进理念,建立“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双向选择、自由活动”的柔性人才引进机制。鼓励将“人”和“才”分开,打破传统的国籍、户籍、身份、档案等人才引进的条条框框,打破现有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限制,通过委托代办、业余兼职、筑巢引凤、借鸡生蛋的方式,利用高层次人才兼职、讲学、科技合作、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引进一批来去自由的“两栖型”、“候鸟型”拔尖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16鼓励县(市、区)及用人单位落实《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办〔2014〕16号)精神,为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够按照文件标准为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补助和生活补助等补贴的,市财政按照补助金额给予县(市、区)及用人单位50%奖补。(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17 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岗位设置、人员流动等方面简化程序、特事特办、随报随批。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一定时限内首次申报职称,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也可参加职称评价绿色通道考核认定,用人单位结构比例达到控制标准的可单列岗位。市属科研院所、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协同创新中心等,可根据引才需要设立首席科学家、特聘专家等特设工作岗位。市级首席科学家、特聘专家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按照人在岗在、人走岗消的管理方式,由市政府聘任并提供津贴,为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双向流动

18制定创新人才双向流动管理办法,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实现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领办、创办企业,创业孵化期3年,保留编制、人事关系,职级、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最长5年内可回原单位,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并取得报酬。开展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特设岗位吸引企业人才兼职的试点工作,允许设立一定比例特设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

(八)强化创新人才服务保障

19建立健全人才发展投入保障机制,把人才发展支出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纳入预算,予以优先保障。改善高层次人才居住环境,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政府主导建设的人才公寓,可根据情况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建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对国内外优秀人才在社会保障、户籍办理、子女入学、配偶随迁、签证居留、工商注册、创业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外侨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20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用人单位为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营造能充分发挥才干的优良环境,努力激发其创新创造活力和工作热情。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高层次创新人才周转公寓和外国专家公寓,或给予引进人才一定的住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鼓励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并且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发给高层次人才的奖金,依法免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地税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外侨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四、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科技管理体制机制

(九)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制度

21探索建立适应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最终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经费支配权。财政科研经费绩效支出比例由项目预算扣减设备费后的5%提高至20%,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比例提高至40%;由市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经费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软件开发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经费绩效支出可以突破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允许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行政助理等均可按规定标准签字领取劳务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执行。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22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收益和处置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奖励金额比例不低于70%、最高100%。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转化。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按照省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政策规定,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职称评价内容,在工程、研究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不占用所在单位名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知识产权局)

23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获得现金奖励,其他领导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

24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民营科技型企业因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其转增投资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小微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支持国有企业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比例,具体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地税局)

(十一)深化科技评价制度改革

25制定突出创新导向的评价办法,完善分类评价标准,基础研究突出同行学术评价,应用研究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突出社会评价。推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分类评价,实施绩效评价,把技术开发合作、技术转移转化和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纳入评价指标,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反映创新活动的研发支出纳入投资统计,反映无形资产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突出创新活动的投入和成效。鼓励开展第三方创新评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文广新局、市政府国资委)

五、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完善创新保障机制

(十二)完善创新投入保障机制

26创新财政科技资金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手段,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市场机制。开展创新创业券试点,对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等服务。加快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创新平台对外提供社会化服务,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对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给予后补助;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人员使用开放共享科研设施设备的,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

(十三)推动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

27.完善风险投资融资体系。设立安阳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为安阳区域内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引导创投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打造科技型中小企业全链条股权融资链。积极发挥市“互联网 ”产业引导资金作用,培育发展“互联网 ”领域创新领军企业。鼓励各县(市、区)整合有关资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创造条件吸引域外优秀创投机构落户我市,市级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类创新载体设立投资基金,做好孵化服务,支持其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支持科技企业债券融资。积极进行债券市场品种创新,推广股债结合品种,发展优先股试点、可交换债、可续期债等创新产品,加大对科技企业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利用长期债券、高收益债券进行融资。出台相关政策,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行额给予发行费补贴。鼓励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对科技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等挂牌并实现融资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上市、挂牌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28.鼓励创新科技信贷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业务,加大对纳入科技中小企业库企业的贷款支持,形成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担保机构开展的科技企业低比例实物资产抵押信贷业务,由市科技引导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损失补偿。拓展市科技计划支持方式,对我市优势产业创新链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加快发展。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出台相关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给予金融机构一定比例的奖励。对中小微企业专利质押融资贷款的利息、评估、担保等费用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安阳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29.鼓励担保机构支持创新。鼓励担保机构开发适合科技企业的担保新品种。市国有担保机构应加大对科技企业担保服务力度,适当降低保费标准。鼓励保险公司围绕科技企业风险特点和保障需要,积极发展科技企业专利保险、信贷保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各类科技保险。对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可以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市保险协会、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30.搭建科技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市科技局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为基础,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名录库,及时更新,动态调整,为金融机构提供明确的服务对象,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金融解决方案,为科技信贷政策落实打好基础。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企业发放科技中小企业贷款按规定所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四)营造促进创新的良好环境

31全面落实国家向全国推广的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发展进行审查。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与要求,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获得的财政性科技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2提高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能力,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积极探索推动专利、商标、版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类刑事犯罪,妥善审理各类涉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及时执结涉知识产权案件。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建立专利支撑产业发展机制,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实行发明专利申请补助、授权奖励及专利质押贷款贴息资助等政策,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与实施。加快高标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推动知识产权强企、强县、强市。(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编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33培育鼓励创新、崇尚创业、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每年专题召开高规格的全市科技创新奖励大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及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型企业家、创新创业优秀团队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并联系各级主流新闻媒体给与大力宣传。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允许失误、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纪委、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

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    

2016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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