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金融办负责人就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答记者问

2月15日,经省政府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7〕30号)已印发执行(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金融办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当前我省小额贷款行业的基本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起步于2008年12月。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我省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截止目前,我省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59家,注册资本271.85亿元。试点8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立足基层、扎根草根,以其“小额、分散、灵活、快捷”的特点,积极助力“三农”,扶小扶微,累计发放小额贷款余额1431.92亿元,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9.78万户。特别是近年来,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情况下,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每年仍以300亿元的贷款余额为近3万户“三农”和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在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普惠金融作用,成为我省地方金融体系和新生金融产业中的一股重要力量。

  二、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8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凭借其具有的机制、信息、成本和效率优势,为自身找到了合理的市场定位和发展空间,总体保持平稳发展的良好态势。但在发展中受性质定位、融资渠道、业务范围、经营区域、治理结构等因素限制,也存在着业务规模小、风险应对和控制能力弱、业务模式与产品服务创新滞后、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特别是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逾期和不良增多,经营效益下滑,贷款投放下降、放贷比率偏低的问题。省委、省政府对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普惠金融作用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高度重视。2016年2月,在全省金融工作座谈会上省委主要领导要求:“引导和支持商业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新三板上市和股权交易中心等方式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服务能力。”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实际,我省制定出台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主动适应小额贷款行业改革转型要求,通过政策引领,破除发展的瓶颈障碍,对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经营、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意见》共7个部分20条。以明确总体要求、确立金融企业性质、鼓励创新发展、适度放宽经营区域和融资渠道、加强政策支持、提升行业服务、严格行业监管为出发点,分别提出了政策支持措施。同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促进发展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有以下七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我省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一个要求:按照扶优限劣、提升质量、有效监管、规范发展的要求;做到三个坚持:坚持“小额分散、支农支小”的主业导向和特色化发展定位,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通过四项措施:通过增资扩股、重组联合、推进上市、严格监管等措施,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发展;实现一个目标:把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成为我省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具有鲜明特色和品牌影响力的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行业格局,实现健康发展。

  二是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企业性质定位。要求在办理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和其他权利质押登记、司法保障等相关事务时应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同时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三是把鼓励创新发展作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意见》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模式、支持开展新业务合作、鼓励优化股权结构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支持措施。一是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运用先进微贷技术,开展小额消费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等信贷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以客户为中心,改进信贷流程,创新符合市场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通过与“三农”、小微企业、专业市场,以及“商圈”、“供应链”和产业集聚区开展合作,积极运用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借新还旧、联合贷款、缓收本息、减免利息等方式提供多层次、差异化信贷服务。二是鼓励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政府应急转贷资金平台等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合作。对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小额贷款主营业务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经属地监管部门审核推荐,省政府金融办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办理商业承兑、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一定比例的权益类投资、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应付款保函、委托租赁、基金代理等业务,扩大服务领域,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三是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著名互联网企业,在我省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或并购重组现有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大型企业集团、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结合自身实际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为其上下游关联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鼓励管理规范、盈利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引进投资者、股东追加投资等方式提高资本实力。支持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有实力的新股东和新的管理团队提升服务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兼并重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支持有意愿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最高不超过不良贷款总额30%的比例实施债转股。支持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不良资产。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或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转让不良贷款,积极探索贷款加股权、贷款加期权等业务创新,提高运用市场手段化解不良贷款能力。

  四是进一步宽松经营环境,适度放宽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和融资渠道。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反映的经营区域限制、资金来源及融资渠道过窄等突出问题,《意见》适度放宽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和融资渠道。提出按照“属地负责、一线把关,支持发展、防控风险”的原则,有序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地域。在适度拓宽融资渠道方面,提出在严格规范融资行为、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和风险自担前提下,允许经营规范、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外,还可向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经批准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性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0%。

  五是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开展支农支小。《意见》要求逐步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奖励机制。鼓励市县政府对服务“三农”、小微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要求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税负,对小额贷款公司符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要求的,按税收管理程序上报地方税务机关履行核准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措施,对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业绩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返还。

  六是要求进一步提升行业服务,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一是规范抵(质)押物登记。要求各有关登记机构应比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和其他权利抵质押登记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二是简化审批环节。将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审核事项下放至省辖市政府金融办,由省辖市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三是加强银贷合作。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经营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企业(股东)视同普通企业或信贷客户贷款平等对待,严禁禁贷、限贷、擅自提高贷款标准和条件。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帐户管理服务主办银行制度,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在内的优惠综合金融服务。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借款人信用查询服务。四是依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要求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对符合条件的涉及小额贷款公司债权追索案件及时立案,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公证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发生逾期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七是把严格行业监管作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特许行业,经营的是放贷业务但只贷不存,具有鲜明的金融性和高度的风险性。《意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把严格行业监管作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一是提出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属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同级监管部门负责对属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二是要求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按照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防控风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等多方式监管手段,推进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不断提升行业监管效能。三是规范内部治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严格遵循依法合规经营理念,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要求规范运作,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严禁账外经营、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严禁任何形式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活动。四是强化信用管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实现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社会监督、监管协同和失信惩戒。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五是建立完善退出机制。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巿场约束、依法依规、防控风险”的原则,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

  四、下一步着力抓好的几项工作

  下一步,我办将继续坚持一手抓促进发展,一手抓行业监管,以落实《意见》为重要抓手,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促进我省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协调督导,推动《意见》贯彻落实。一方面,我办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意见》明确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进一步细化部门分工和工作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落实《意见》的配套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县贯彻落实《意见》情况,督促各地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有关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是严格行业监管,促进规范发展。进一步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属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完善行业综合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防控风险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多方式监管手段;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实现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社会监督、监管协同和失信惩戒;按照“属地管理、巿场约束、依法依规、防控风险”的原则,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

  三是突出长效机制,立足长远发展。省政府金融办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紧紧围绕支持创新发展、加强财政扶持、优化发展环境、加强行业监管等多方面综合性政策措施实施落实,着眼促进发展,注重多措并举,形成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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