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阳市2017年“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 《安阳市2017年“气代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2017年“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安阳市2017年“气代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7日

    安阳市2017年“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国家、省关于推进“电代煤”工作统一部署,加快推动我市“电代煤”工作,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省发改委等11部门(单位)《关于印发河南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014号)和我市出台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2017年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中的“电代煤”不含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用煤。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级统筹、突出重点、县(市、区)为主体、分类按时限完成”的原则,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从能源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强化环保强制性约束和政策引导性扶持,严格控制增量和优化调整存量并重,积极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实施“以电代煤”,彻底取消用户使用散烧煤现象,加快提升我市电气化水平,形成清洁、安全、智能的新型能源消费方式,为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一)巩固提升2016年禁燃区内“电代煤”成果,未实行“电(气)代煤”的城市建成区国控、省控示范点两公里范围内全部实行“电(气)代煤”,国控、省控示范点两公里范围内已完成“洁净型煤”替代的居民户改为“电(气)代煤”,实现“零散煤”目标。

    (二)市区禁燃区以外区域按照“气代煤”、“电代煤”、“洁净型煤替代”顺序全部完成“三替代”工作,其中:“电(气)代煤”完成比例不低于80%。

    (三)县(市)城区建成区、乡镇政府所在地按照“气代煤”、“电代煤”、“洁净型煤替代”顺序,全部完成“三替代”工作,其中:“电(气)代煤”完成比例不低于70%。其他农村地区全部完成“三替代”工作,其中:国控、省控示范点一公里范围内全部实行“电(气)代煤”。

    (四)全市完成5-10万户国家确定的“电(气)代煤” 目标。

    三、重点任务及实施步骤

    (一)调研摸清底数(2017年3月底前)

    制定安阳市2017年“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各级“散煤办”组织对市区及县(市)居(村)民家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性取暖炊事用煤、农业生产散煤及辖区内分散燃煤锅炉使用情况开展详细摸底调查,建立“电代煤”项目统计清单。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实施“电代煤” 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做好“电代煤”准备工作。

    (二)突出重点攻坚(2017年5月底前)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全市范围内所有散煤销售点、燃煤散烧设施全部进行取缔和拆除,加快完善和改造城区供热、供气管网,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燃气普及率,同时,结合任务目标和用电需求,开展设备招标,对用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保障“电代煤”后的用电需求。

    (三)全面推进展开(2017年9月底前)

    在巩固2016年市区禁燃区“电代煤”工作基础上,推广复制成功经验,推进安阳市区禁燃区以外区域、县(市)城区建成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地区实现“电(气)代煤”工作目标。

    1、民用生活领域。在热力(燃气)管网未覆盖的城乡结合部或生态要求较高区域的居民住宅,加快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结合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广电采暖技术。在农村地区推广采用电磁炉、微波炉、电饭煲等电炊具替代厨炊散烧用煤(柴)。

    2、农业领域。在大棚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农产品干燥加工等领域,推广应用农光互补、热泵等新兴技术,有序推进畜牧养殖企业冬季采暖设施改造。

    3、工业领域。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4、商业和公共领域。在燃气(热力)管网未覆盖范围以外的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推广碳晶、发热电缆、电热膜、地热能、空气能等分散电采暖替代燃煤采暖。在全市范围的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承担城镇居民工作生活服务功能的大型公共建筑,推广应用热泵、电蓄冷空调、蓄热电锅炉、屋顶光伏发电、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等。在4A级及以上风景区全面开展“无烟”景区建设。

    四、政策措施

    (一)严格环保准入。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分散燃煤、燃油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措施。严格落实《安阳市2017年持续做好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确保对所有散煤销售点实施全覆盖监管。

    (二)强化环保治理。加大对禁燃区以外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取缔禁燃区以外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和各类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

    (三)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形成反映时间和位置的市场价格信号。支持“电代煤”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燃煤锅炉、燃煤窑炉、拥有燃煤自备机组企业等“电代煤”用户可以在政府统一组织下,委托第三方代理,以“分表计量,集中打包”方式按增量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电、热生产企业和用户投资建设蓄热式电锅炉,提供调峰服务的,可获得合理补偿收益。

    (四)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重点对纳入“电代煤”项目实施清单的燃煤锅炉、燃煤窑炉企业用户,农村“煤改电”用户,以及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安装节能电采暖设施的城镇居民用户等,开展一次性设备补助和运行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市、区7:3比例承担,各县(市)自行承担。具体补贴标准如下(各县、市补贴标准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

    1、对完成“煤改电”改造的锅(窑)炉按照每蒸吨2万元进行一次性补贴;

    2、对实施“电代煤”的居民户放宽阶梯电价,并按照设备购置成本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原则上按照政府统一采购设备价格的60%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500元。采暖设备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公开招标,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中标企业和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设备厂家负责设备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和运维。居民“特困户”和“五保户”在“电代煤”中应自行承担的费用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

    3、采暖期,对实施“电代煤”居民户,按照经核定的新增用电量,给予“电代煤”用户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3000千瓦时,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4、鼓励使用热泵技术,对采用热泵或蓄冷蓄热技术的“煤改电”项目,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0元进行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补贴150平方米,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5、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使用既有空调、电采暖炉等进行采暖的“电代煤”居民户,原则上可以按照经核定新增用电量享受“电代煤”运行补贴;对当年确实实施了“电代煤”的一个户口本、家庭成员分开居住的居民户,经核实后,原则上可以同时享受相关财政补贴政策;对愿意实施“电代煤”的特困户、五保户,自行组织电表后线路改造确实有困难的,在明确居民户主体责任基础上,可以由供电企业帮助实施改造;按照实事求是、程序合法原则,县(市)区政府可以自主确定招标采购设备范围;对城中村中具备实施“电代煤”条件的居民户,原则上实施“电代煤”;对实施“电代煤”的居民用户,经市供电公司确认后,阶梯电价一档电量增加300千瓦时优惠。

    6、对国控、省控示范点两公里范围内已完成“洁净型煤”替代的居民户,继续实施“电代煤”,仍可享受“电代煤”相关补贴政策。对实施气代炊事用煤、未享受“气代煤”补贴的居民户,继续实施“电代煤”解决采暖问题,仍可享受“电代煤”相关补贴政策。

    (五)实施价格引导机制。落实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促进移峰填谷的作用,对拥有电蓄热采暖和电蓄冰制冷设备的用户,鼓励其在低谷时段蓄热蓄冰,提高“双蓄”设备运行经济性。在供暖期,对实施“电代煤”采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放宽阶梯电价。对实施“电代煤”的工商业用户,支持以电能替代电量电费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为限给予返还。

    (六)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负责“电代煤”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外配套供电设施投资建设,开辟“电代煤”项目业务扩报装“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主动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保障“电代煤”配套电网线路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简化“电代煤”配套电网工程审批程序,帮助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减免有关市政收费,承担青苗赔偿、附属物拆迁等费用。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电代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代煤”工作归口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筹推进“电代煤”工作的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电代煤”工作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具体行动方案,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相关监管体系以及设备招标、资金使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等规范,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市工商局作为全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做好“电代煤”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发改委负责督促落实“电代煤”具体行动方案,研究制定阶梯电量、电价调整政策,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增容建设和供电保障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完善“电代煤”财政补贴政策措施,制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筹措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市环保局负责将“电代煤”全面融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并配合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电代煤”的具体政策措施;市质监局负责燃煤(油、柴)锅炉的普查和淘汰改造锅炉的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变更手续以及汇总工作。市工信委负责做好工业领域中“电代煤”的具体协调工作。市食药局负责做好餐饮业“电代煤”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做好各项补贴资金支出、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市住建局、农业局、交通局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领域“电代煤”工作。市供电公司作为“电代煤”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电代煤”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持、阶梯电价执行、补贴电量计量,以及配套电网建设和供电服务等工作。各县(市)、区具体行动方案、市直相关部门(企业)配套政策措施要于2017年3月底前报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强化施工安全和资金管理。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和职责分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电代煤”工作全过程;各相关企业要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安全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又好又快实现工程目标。财政、发改、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各县(市)、区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四)广泛宣传发动。市工商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农业局、安阳日报社、安阳广播电视局等部门(媒体)要通过联合召开“电代煤”工作推进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市“电代煤”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以及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展示我市实施“电代煤”的坚定决心。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电代煤”工作重要意义、可持续发展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推广使用“电代煤”工作认知度和自觉性,增强环保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担当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五)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督导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对进展快、成效好的县(市)、区将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并在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套取补贴资金、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扣减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1. 《安阳市“电代煤”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2. 安阳市县(市、区)“电代煤”项目统计表(居民)、安阳市县(市、区)“电代煤”项目统计表(工商业)

    3. 安阳市县(市、区)“电代煤”“气代煤”验收确认单

    4. 县(市、区)居民购买设备情况登记表

安阳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阳市2017年“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安阳市2017年“气代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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