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5号)精神,引导和扶持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推进创新体系建设,省科技厅决定开展2017年度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工作。(具体通知请点击链接http://www.hnkjt.gov.cn/2017/06/20/1497954780566.html

一、备案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河南省。

   (二)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

   (三)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方面有鲜明特色。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成立当年组建单位能够给予研发经费保障,以后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

   (五)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六)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

   (七)具有新颖的体制机制。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灵活的成果转化机制,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在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方面工作积极有效。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备案登记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所提交材料必须真实合规。如发现所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除不予备案登记外,还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主管部门初审。请各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对各单位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形成汇总表(见附件3),推荐意见及汇总表请加盖主管部门印章。
   (三)省科技厅受理。申请材料和汇总表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科技厅。

(四)组织专家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
   (五)备案登记。对通过专家论证,并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予以公告并备案登记入库。

三、时间节点

市科技局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   7月3日

市科技局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  11月13日

四、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人才开发与平台建设管理科

赵裕周   0372-5927036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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