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一、凡包含电解工序生产铝液、铝锭等建设项目,应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和产能指标交易的方式取得电解铝产能置换指标,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三、2011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可用作《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处理意见的建设项目的产能置换。2013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可用作2013年5月之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的产能置换。


  四、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集团内部产能转移实施产能置换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的相关要求实施,妥善解决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产能退出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产能退出报告,包括退出产能指标相关信息、产能退出、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等责任落实情况。


  六、电解铝建设项目的产能置换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格式见附件2),公示无异议后公告。


  八、电解铝建设项目产能置换中如存在以下情况,视同违规项目,各地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前备案、复建的;
  (四)退出产能存在重复利用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以上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之前发布关于电解铝产能置换相关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1.关于企业产能退出的公示
2.关于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示

2018年1月1日

链接:《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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