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 〔2014〕4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30日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加快推动我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市场准入,大力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发展下游精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明显加快。“十二五”以来,我省全面淘汰了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160千安电解槽、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累计淘汰炼钢产能492万吨、电解铝产能48.7万吨、水泥产能1276万吨。但应该看到,我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结构性矛盾仍十分突出,产业竞争优势逐步减弱,主要表现为钢材品种品质不能满足省内及周边区域市场需求,电解铝用电成本远高于西部省份,水泥产业集中度不高、市场竞争无序,平板玻璃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档次较低等。受需求下降、成本上升、创新不足等因素影响,企业开工普遍不足,经济效益大幅下滑,已经成为我省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各项任务落实。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原则,着力控制总量规模,遏制产能盲目扩张;着力创造有效需求,优化升级产品结构;着力推动兼并重组,培育壮大优强企业;着力创新体制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快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严重过剩产能,提升运行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推动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转型升级,为先进制造业大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三)工作目标。经过4年左右努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产能规模基本合理。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确定的“十二五”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2015年至2017年,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淘汰电解铝产能50万吨和达不到环保标准的日产3000吨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全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产能利用率超过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
———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到2017年,骨干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钢材产品省内市场占有率由65%提高到80%以上,骨干电解铝企业铝水直接加工率达到90%左右,42.5及以上高标号水泥比重由40%提高到60%以上;不再布局建设平板玻璃项目,着力提高玻璃原片精深加工产品比重,玻璃原片生产深加工一体化比重由50%提高到60%以上。
———发展质量明显改善。到2017年,产能过剩行业的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中吨钢综合能耗下降到580千克标准煤以下,吨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全部达到13250千瓦时以下,吨水泥熟料综合能耗下降到110千克标准煤以下。
———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得到优化,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过剩行业产能预警体系和监督机制基本建立。
(四)主攻方向。以满足市场需求、提升竞争力为核心,推动钢铁骨干企业与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和省内下游重点用户合作,发展精深加工和特色产品,形成有效满足区域市场需求的产业格局;推动骨干电解铝企业自备机组建设,加快发展下游深加工,形成铝、电和深加工一体化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推动水泥骨干企业区域性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和高标号水泥比重,形成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产业格局;推动平板玻璃等量或减量置换落后产能,提高深加工产品比重和水平,形成玻璃原片和深加工一体化发展的产业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总量规模。
1.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进一步强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建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准入部门会商机制,未经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会商同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炼铁、炼钢及热轧、水泥熟料及粉磨站、电解铝、平板玻璃等建设项目,各级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规划选址等审批手续,金融部门不得办理新增授信支持业务。(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河南银监局等部门配合,按年度落实)
2.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对未按土地、环保、规划、建设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全省产业布局规划和区域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统筹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相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部门形成意见,由省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家。经国家认定的,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未予认定的,一律不得续建,由所在地政府自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予以严肃查处,对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于2014年5月20日前上报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监察厅、河南银监局等部门配合,于2014年6月10日前完成审核并报省政府)
(二)清理整顿建成违规项目。
1.清理违规建成项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环保标准等要求,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部门提出全省整顿违规建成项目方案,由省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等部门备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于2014年5月20日底前上报整顿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等部门配合,于2014年6月10日前制定方案并报省政府)
2.加强规范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建成违规项目的规范管理,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质检部门要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综合评价,依法颁发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加快淘汰。(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质监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三)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
1.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将郑州龙祥铝业5万吨电解铝生产线列入2014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全面排查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和转炉、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粉磨设备等落后产能,确保2014年年底全部淘汰到位。“十三五”期间,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落实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力争2017年年底前逐步关停不符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独立炼铁企业(不包括国家认定的铸造企业)和独立转炉炼钢企业,淘汰45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40吨以下转炉、200千安及以下电解槽和停运的电解铝产能、达不到新的环保排放标准的日产3000吨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环保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具体实施)
2.引导产能有序退出。采取提高环保排放标准、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措施,加快高耗能、高污染产能退出。对2014年6月底前未建成脱硫设施的钢铁行业烧结机、2015年6月底前脱硝效率达不到70%的新型干法窑外分解水泥熟料生产线和2015年脱硫效率达不到85%的浮法玻璃生产线,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按照国家要求,对铝液电解交流电耗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于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每吨13800千瓦时的,每千瓦时加价0.08元。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或节能目标考核为未完成等级的,不得与电力企业进行电力直接交易。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现有生产线的改造升级项目,必须以不新增产能或减少产能为前提,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公告,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落实。积极探索开展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加快过剩产能有序退出。(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具体实施)
(四)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推进技术改造,发展精深加工,强化综合利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和产能利用率。
钢铁行业。加强骨干钢铁企业与省内下游重点用户的合作,提高省内需求大的高强建筑和机械用钢品种比重,重点开发生产汽车用钢、家电用钢、精密铸造用钢、结构钢、齿轮钢、紧固件用钢等市场潜力大的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电解铝行业。推动骨干电解铝企业与具有技术、营销网络优势的铝加工企业合资合作,加快精深加工项目建设,以铝加工促进电解铝行业稳定运行。依托产业集聚区和骨干电解铝企业,推动下游铝加工企业集群式转移,扩大交通运输、电子、包装等精深加工和终端铝制品加工规模,实现铝水和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就地转化。
水泥行业。推动骨干水泥企业兼并重组水泥粉磨站和关闭一批粉磨站,压缩低标号水泥产量,综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矿渣等废弃资源提高42.5及以上高标号水泥比重,加快发展水泥预制件、预应力管桩等水泥制品,积极开发满足高铁、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支持利用现有日产4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废弃物,进一步完善费用结算机制,力争2016年年底前完成12条生产线改造任务。
平板玻璃行业。支持现有生产线升级改造,提高优质浮法玻璃原片比重,加快发展超白超薄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导电膜玻璃等功能性玻璃,建设玻璃精深加工基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五)努力开拓市场。
1.扩大省内市场需求。推动建材下乡,稳步扩大钢材、水泥、铝型材、平板玻璃等市场需求。实施绿色建材工程,发展绿色节能建筑。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应用高性能建筑结构钢材、高性能混凝土、屈服度400兆帕及以上热轧带肋钢筋、低辐射镀膜玻璃等绿色新型建材。推动节能、节材和轻量化发展,促进高品质钢材、铝材应用,满足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等部门配合,按年度落实)
2.积极拓展省外市场。组织省内企业参加各类贸易促进活动,积极承揽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工业、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拓展对外工程承包领域,扩大我省技术、装备、产品和服务的国内外市场份额。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促进我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过剩产能有序转移。支持神火集团、天瑞集团等骨干企业利用国家跨地区产能置换政策,在省外、境外能源和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生产基地。(省商务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配合,按年度落实)
(六)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1.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发挥骨干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优势,加快实施一批科技专项和自主创新专项,加快突破钢材热处理和在线性能控制、电解铝节能降耗等关键技术,推广应用节能降耗、减排治污、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升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省科技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部门配合,按年度落实)
2.加强企业管理创新。提高骨干企业信息化水平,推动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开拓市场能力。支持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技术和管理人才。组织实施企业管理创新示范工程,积极推广企业管理创新优秀成果,提升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按年度落实)
3.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推动优强企业引领行业发展,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过剩产能企业的兼并重组。推动骨干钢铁企业与国内外优势企业合作,提升新产品开发能力和产品品质。支持大型骨干水泥企业对新乡、南阳、平顶山、安阳等产能集中区域水泥熟料企业的整合重组,推动同力水泥公司采取定向增发等方式逐步退出水泥领域。推进骨干电解铝企业与上下游优势企业战略合作,降低综合运营成本,形成产业链协同发展格局。(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河南银监局等部门配合,按年度落实)
(七)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创新政府管理。加强产业、土地、环保、节能、金融、质量、安全、进出口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用地审批审校把关,严格环保和质量监督管理,坚持银行独立审贷,形成法律、法规约束下责任清晰的市场监管机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强化事中和事后纵横协管。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动态监测分析,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商务厅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按年度落实)
2.营造公平环境。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坚决清理废除各地在招商引资中制定的损害公平竞争的优惠政策,以及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限制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按年度落实)
3.完善市场机制。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按年度落实)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适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实行分类监管。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有序平稳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质监局、统计局和相关行业协会配合,按年度落实)
(二)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加大处罚力度,责令限期整改。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对严重超标企业要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不符合标准的予以关停。(省环保厅负责,按年度落实)
(三)加强土地管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清理整顿,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使用土地的审核,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各地要取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环保搬迁、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等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按年度落实)
(四)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支持骨干企业与证券、保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机构合作设立并购重组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兼并重组,拓展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河南银监局负责,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配合,按年度落实)
(五)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各地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政策。对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按年度落实)
(六)完善财税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各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推动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压缩过剩产能,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省财政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配合,按年度落实)
(七)落实下岗职工就业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强化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开展职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落实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工作,按规定落实其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统筹推动,按年度落实)
(八)强化监督检查。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执法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纳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内容。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监察厅等部门配合,按年度落实)
四、组织实施
建立完善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完成。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本地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负总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社会风险,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省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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