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F1000-0201-2015-1051229 | 发文字号 | 鹤政办〔2015〕6号 |
发布日期 | 2015-02-16 | 成文日期 |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政办〔2015〕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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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2月5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辖区内、需要市政府负责协调,或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技术等各项保障和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污染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以下统称各县区政府、管委)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指挥和管理应急机构、力量等,统筹做好本区域的预警和响应工作,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气象、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分析、研判、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的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控制污染态势。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直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鹤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应急办、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气象局。 2.1 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3)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制定监测预警实施方案,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重污染天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4)市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工作,并向省政府报送情况。 (5)市发改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7)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限制大型集会、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9)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烧烤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2)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4)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类媒体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5)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根据指挥部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市环保局和气象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联络机制,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分析研判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向指挥部建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1)Ⅳ级预警(蓝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以内重度污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时。 (2)Ⅲ级预警(黄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重度污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时。 (3)Ⅱ级预警(橙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严重污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大于300的天气时。 (4)Ⅰ级预警(红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1天及以上极重污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或大于500的天气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时间 预警信息可提前2天发布。 若提前1天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和方式 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和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工作流程。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市领导签发。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红色预警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领导签发后,指挥部办公室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发布预警信息时,要说明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范围及平均值。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河南省全省和区域预警通知时,立即组织进行会商,并于1小时内上报指挥部,由常务副市长签发,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 3.2.3 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经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2.4 预警解除 会商时,预测24小时内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小于、等于200,或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3小时滑动平均值小于等于200,且预报未来2天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上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按照发布程序解除。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4.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要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4.1 分级响应 4.1.1 当发布Ⅳ级预警时,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1.2 当发布Ⅲ级预警时,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3 当发布Ⅱ级预警时,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4 当发布Ⅰ级预警时,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4.2.1 Ⅳ级响应程序 Ⅳ级响应由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实施。 4.2.2 Ⅲ级响应程序 Ⅲ级响应由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实施: (1)执行本级应急预案。 (2)实行24小时值守。 (3)各县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督导落实具体响应措施。 (4)各县区政府、管委每日汇总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督导,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3 Ⅱ级响应程序 Ⅱ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实施: (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启动本部门相应级别实施方案,实行24小时值守,根据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派出本部门现场督导组,督导落实响应措施。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每日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连同各县区落实响应措施情况一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3)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4 Ⅰ级响应程序 Ⅰ级响应由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实施: (1)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协调会,成立现场指挥组,进一步明确职责,部署任务,进行现场指挥。 (2)现场指挥组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分析研究重污染天气成因,以及事发区域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提出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3)经指挥部同意,现场指挥组向各成员单位、相关县区下达指令。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督导落实现场指挥组下达的各项任务指令。 (5)现场指挥组每日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 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市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停止开放景观灯光;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同Ⅳ级。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同Ⅳ级。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区政府、管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50%承诺,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环保部门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各县区政府负责督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20%,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并将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防止扬尘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2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每日至少2次)。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3.3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除Ⅳ级健康防护措施外,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方案。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通信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区政府、管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督导各企业落实停产承诺,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环保部门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各县区政府负责督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减少各种会议,公务车实施单双号限行,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并将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防止扬尘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每日至少3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每日至少3次)。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3.4 I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采取以下措施: (1)教育部门负责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2)公安部门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并通知和监督已通过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各县区政府可在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实行弹性工作制。 (4)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社会车辆在城区内单、双号限行,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5)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承诺,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 4.4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指挥部统一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各县区政府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的有关工作。 5.总结评估 在I级、Ⅱ级响应终止后10天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查明污染成因与范围,进行影响评估,并上报市指挥部和上级指挥部办公室。 6.应急保障 各县区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气象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建立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区要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附则 本预案由市政府发布,由指挥部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重点工业企业名单 附 件 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重点工业企业名单 一、Ⅲ级重污染天气限产企业(限产50%)
三、I级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企业 (一)Ⅱ级天气停产企业全部停产。 (二)以下企业实施限产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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