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及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科〔2009〕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方式

  (一)集团公司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项目和一般法人企业(非集团公司)单个项目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抵扣额在1000万(含1000万)以上的项目,需由市、县有关部门推荐报送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国税和地税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二)企业单个项目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抵扣额在1000万以下的项目,需由县(市)有关部门推荐报送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国税和地税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内容

  (一)项目是否属于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范围;

  (二)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事项。

  三、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程序

  (一)企业对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税前扣除政策做出初步判断,如认为符合政策且须省市级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的,根据项目鉴定范围分别报省、市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属于省级鉴定项目,将鉴定材料先报送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属于市级鉴定项目,将鉴定材料先报县(区)科技部门和主管税务部门审核;

  (二)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送上级科技管理部门;

  (三)科技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局、地税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以文件形式及时发布。

  四、报送资料

  (一)根据《实施意见》要求,企业对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应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1);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见附件2)和立项批准文件或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立项书文件;

  3、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汇总表(见附件3、附件5);

  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见附件4);

  5、能够证明该项目先进性的其它材料;

  包括成果奖励或鉴定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查新证明材料、产品质检报告、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二)纸质材料一式7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请将鉴定所需的材料于2015年1月30日前报送市科技局(市政府第二综合楼442房间)。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鉴定只是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属于规定领域和规定的研发活动范围出具技术鉴定意见。主管税务机关仍应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豫国税发〔2009〕141号、豫科〔2009〕101号等文件规定内容及程序要求,及时受理企业申报资料,认真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确认备案工作。

  (二)各县(区)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强化服务意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税收优惠落实准确到位,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联 系 人:张 岐 王 娟

  联系电话:3328150

  电子邮箱:hbkj5903@sina.com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

  3、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4、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

  5、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汇总表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 鹤壁市财政局

  

  鹤壁市国家税务局 鹤壁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鹤科〔2014〕74号2014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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