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2015年5月18日—2015年5月24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我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实事求是、公正地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我办承诺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者身份予以保密。凡匿名异议和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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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