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业气象试验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 ||
索引号 | F0001-0201-2016-1367735 | 发文字号 | 鹤政〔2016〕3号 |
发布日期 | 2016-01-25 | 成文日期 | 2016-01-22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业气象试验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鹤政〔2016〕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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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鹤壁市农业气象试验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2日 鹤壁市农业气象试验站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原本处于城市郊区的气象观测台站将逐步融入城市,这对气象观测台站的探测环境造成一些不利影响。为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规范气象观测台站内的各类建设活动,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气象台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规定,为市农业气象试验站进行气象探测提供良好环境,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 第三条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三)《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四)《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 (五)《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六)《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七)市农业气象试验站现状调查相关资料。 第四条 规划范围和期限 以市农业气象试验站地面观测场中心为圆心,半径800米的圆形区域,面积201公顷。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第二章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第五条 气象设施保护 (一)气象主管机构应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二)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三)禁止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四)禁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五)禁止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设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六)禁止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一)在日出、日落方向,观测场周围障碍物的高度角不得大于5度,且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二)在非日出、日落方向,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7.13度。 第七条 其他干扰源体管制规划 (一)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公路、种植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50米范围内禁止挖筑水塘等,10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铁路,2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市气象局在省气象局和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市农业气象试验站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淇滨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搞好配合。 第九条 市气象局、淇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农业气象试验站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 第十条 本规划应及时纳入相关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凡在本规划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由市气象局负责事先征得省气象局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 附件:1.鹤壁市农业气象试验站地面气象观测场周围建筑 (构筑)物限制建设高度表 2.规划名词定义 附件1 鹤壁市农业气象试验站地面气象观测场周围 建筑(构筑)物限制建设高度表 (单位:米)
本规划名词定义 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了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性的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障碍物:是指建筑物、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畅通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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