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索引号 | F0001-0201-2016-1393534 | 发文字号 | 鹤政〔2016〕7号 |
发布日期 | 2016-03-03 | 成文日期 | 2016-02-25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鹤政〔2016〕7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3-03 字体大小: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 良好法治环境,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部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适应、文件执行期到期或已有新文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如下: 一、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若干规定的通知(鹤政〔2005〕45号) 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鹤政〔2008〕22号) 三、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鹤政〔2010〕24号) 四、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意见(鹤政办〔2008〕71号) 五、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意见(鹤政办〔2014〕28号) 上述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2016年2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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