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6-1502787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6〕42号
发布日期 2016-07-29 成文日期 20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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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16〕42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7-29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5日

  
鹤壁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鹤壁市蓝天工程,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各县区(包括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生态补偿。

  第三条  依照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和管委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生态补偿金考核因子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第四条  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是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和《鹤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按照国家、省确定的年度分配比例,分配到各县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第五条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县区的年度扣缴生态补偿金为按照每项考核因子计算的每季度生态补偿金之和。

  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年度环保责任考核目标值)×生态补偿标准。

  第二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前两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第三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前三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前两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第四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前三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每项考核因子的平均浓度以微克每立方米计,生态补偿标准为每项考核因子每微克每立方米10万元。对于完成年度考核目标的县区,年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与上年相比,对PM10、PM2.5年度平均值不降反升的县区实施年度惩罚性扣款。当PM10、PM2.5年度平均值超过上年实际平均值时,每项考核因子每超过1微克每年扣款20万元。当PM10、PM2.5年度平均值未超过上年实际平均值时不扣款。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考核数据采用各县区的国、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考核站点附后)。

  第八条  市环保局负责核算各县区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奖励额度,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奖励结算工作。市环保局、财政局每季度向各县区政府和管委通报生态补偿金扣缴和奖励等情况。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按季度考核计算,按年度清算。县区获得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奖励资金,应统筹用于当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生态补偿金按照本办法扣缴、奖励后,剩余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若扣缴的生态补偿金不足以对县区进行奖励,缺口从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十条  对生态补偿资金扣缴和奖励额度有异议的,由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核实裁定,由市财政局依据裁定结果调整扣缴和奖励额度。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省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要求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财政局可对城市环境质量生态补偿金考核因子和扣奖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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