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 ||
索引号 | F0001-0201-2016-1539067 | 发文字号 | 鹤政〔2016〕32号 |
发布日期 | 2016-09-28 | 成文日期 | 2016-09-09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鹤政〔2016〕32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9-28 字体大小: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9日 鹤壁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以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执法涉法事务多的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执法涉法事务多的县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本级政府、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能,具体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处理本级政府、本部门的法律事务及其他涉法性工作。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以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聘请专家和律师参加。法制机构人员只能担任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专家或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每人不得接受超过5个单位的聘请。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单位,为本级政府提供综合法律服务。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从事政府法制工作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或取得公职律师从业证书,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等次以上且未受到处分; (三)专家应当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经验,近3年未受到处分; (四)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工作经验丰富,在业界享有良好声誉,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七)聘用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法律顾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在本市注册或设有常驻服务机构; (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律师3人以上; (三)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四)近3年无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五)能够派驻至少1名执业律师到聘用单位驻点工作; (六)聘用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专家和律师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聘任。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可连聘连任。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单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择优确定,报本级政府聘请。聘期一般为1年,可连聘1次。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应当于本部门或者本级政府聘任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单位后10日内将聘任情况上报备案。工作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情况报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备案,县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情况报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与聘请的专家、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对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单位提出的法律意见,应当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最终意见和建议提交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 聘用单位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聘任的政府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单位指派的律师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未依照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和律师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政府或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信息通报、绩效考评机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报送本部门上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县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报送本地上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应当设置专职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其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的通知》(鹤政〔2004〕16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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