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F1000-0201-2016-1556671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6〕57号
发布日期 2016-10-26 成文日期 2016-10-12
标签: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鹤政办〔2016〕57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10-26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兼顾、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优化农民结构与提高整体素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统筹谋划,建立完善政策、服务和保障体系,使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能创业、创成业,加快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到2020年,力争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1万人,带动就业10万人以上,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创建1个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认定一批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争创2个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民工返乡创业格局。

  二、建立多层次、多样化农民工返乡创业格局

  (一)发展新型农业、商业经营主体带动创业。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村电商等新型农业、商业经营主体,开展“互联网 ”创业活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一体化发展。

  (二)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带动创业。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充分利用家乡劳动力、土地、农产品和旅游等资源,发展现代农业、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和旅游产品生产加工等,促进农村农业、工业和旅游服务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和效益。

  (三)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带动创业。引导和支持返乡农民工在创业孵化基地、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创业,实现集聚发展。

  三、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一)完善创业公共服务。各县区要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中心,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注册登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社保关系接续和优惠政策享受等“一站式”服务。要发挥县区、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强化创业服务职能,定期发布创业项目信息,供创业的农民工选择创业项目。要成立专家技术服务团队,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信息不足、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

  (二)强化创业培训服务。持续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针对返乡农民工不同创业阶段、不同业态、不同群体以及不同地域经济特色等所需知识技能特点,组织实施专项创业培训,提高创业培训针对性。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探索实行“课堂培训 创业实训”“技能培训 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培训 创业项目案例培训”等模式,推广“互联网 ”创业培训,开展开放式在线培训,建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网络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创业培训有效性。开展返乡创业实训基地认定工作,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实训服务,提高创业培训实用性。每年开展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和创业辅导3000人以上,力争使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返乡农民工都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有效提升创业能力。

  (三)完善信息服务。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登记制度,把农民工就业创业现状纳入就业创业登记范围,利用农村信息员对辖区农民工就业创业情况进行统计,掌握农民工就业创业情况,为就业创业者提供针对性服务。

  四、完善创业政策体系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对具备各项支农惠农资金、小微企业发展资金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纳入扶持范围。相关部门和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政策受益人信息联网查验机制。

  2.建立健全财政激励机制。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

  3.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充分利用我市新型城镇化基金、食品基金、赛伯乐创业基金等已设立或正在注册的基金,对我市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择优扶持,为农民工创业开辟融资新渠道。

  (二)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在相应政策执行时间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96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提供创业场地支持

  1.落实创业场地优惠政策。鼓励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各类园区开辟专门区域孵化创业项目,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实体在其中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农民工返乡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鼓励返乡农民工以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形式,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或加工业。在道路、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

  2.保障农民工创业用地。对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符合规划的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实施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保障用地指标。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采取自然人担保、园区担保、财产担保、公司 农户担保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推行“政策性贷款 商业性贷款”组合模式,金融机构对其中的商业性贷款实行低利率,切实降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组织以及公司 农户、农业合作社,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要做好担保贷款到期与展期的衔接工作,保障企业现金流正常。取消农民工外出务工证明,农民工在创业地均可享受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力争每年发放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3000万元。

  2.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开展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地承包(租赁)经营权及林木、畜禽、水产品等活体资产作为有效担保物试点,提高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可获得性。金融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民工诚信台账和信息库,对经营正常、信誉较好的可直接给予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量身定做”特色金融服务,满足农民工返乡创业多样化需求。

  五、建立创业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组织引导,明确任务分工,协调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

  (二)强化社会保障。对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返乡农民工,为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确保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衔接。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三)强化考核督导。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健全目标责任制,切实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建立统计、监督考核指标体系,细化工作任务,督促强化落实。

  (四)营造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介,广泛宣传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大表彰力度,在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中,对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倾斜。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典型宣传,强化示范带动效应,营造关心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氛围。

  2016年10月12日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