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F0001-0201-2016-1579854 | 发文字号 | 鹤政〔2016〕37号 |
发布日期 | 2016-12-02 | 成文日期 | 2016-11-21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鹤政〔2016〕37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12-02 字体大小: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1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为明确市与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保障县区财政平稳运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收入范围保持不变。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仍保持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收入范围划分、缴纳地、缴纳级次不变。 (二)保障县区既得利益。中央、省将上划收入返还市级后,市级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县区,保障县区既得利益,不影响县区财政平稳运行。 (三)财力格局大体稳定。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完善,维持现有市与县区财力分配格局基本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市、县区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按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范围、缴纳地、缴纳级次和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二)以2014年入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核定县区返还和上解基数。县区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县区,确保县区既有财力不变。 (三)按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核定2014年县区增值税收入基数,增量省级分成20%部分,通过体制结算上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省级分成方式保持不变。 (四)调整地税增量上解范围,以2014年地税部门实际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和烟叶税核定收入基数,增量省级分成2.5%部分,通过体制结算上解。 (五)以2014年为基数,县区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增量和地税增量上解省级部分,调整为固定上解。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为2—3年,届时视上级相关政策和财税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再定。 四、配套措施 (一)制定预算管理办法。市财政局要按照本方案研究制定预算管理办法,开展核定收入基数、办理收入划转等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强财政收入管理。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及时研究调整收入预算和对比口径。同时,严格执行各项收入征管规定,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费,严禁虚收空转,切实提高收入征管质量。 (三)完善县以下财政体制。各县区要按照“收入级次不变,财政体制微调”的基本原则,尽快做好县区对乡镇收入划分和体制调整工作,不得通过本次体制调整集中乡镇的收入和财力,确保过渡方案平稳顺利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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