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7年度实施方案和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7年度实施方案和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17-1626414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17〕2号
发布日期 2017-02-23 成文日期 20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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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7年度实施方案和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 鹤政办〔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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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17年度实施方案》《鹤壁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7年度实施方案》《鹤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2月7日

  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2017年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以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发〔2016〕18号)》要求,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考核目标,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严格落实精准、精细、精确的原则,全面、依法、科学治理大气污染,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确保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更高品质的生态文明之城、活力特色之城、幸福和谐之城。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年底,完成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及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任务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1.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

  (l)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加强建筑、道路、拆迁、水利、国土等各类工地以及堆场等扬尘监管,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各类扬尘防治要求。对各类施工扬尘源实行“一票停工”制,即对未按要求完全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以下简称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保局)

  (2)实施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制度。2017年3月底前,

  按照河南省相关规定,制定出台我市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将施工单位扬尘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相应的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将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列入行业“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在退出“黑名单”前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3)加强工地扬尘污染监控。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建成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开工工地,要在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2017年6月20日前,辖区内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严格运输扬尘管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明确渣土车管理专门机构,建立渣土车台账,规范管理,新购入渣土运输车必须为自动密闭车辆。2017年3月25日前,建设规范的渣土运输队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车辆不得参与运输。所有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实现动态跟踪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5)提高道路保洁水平。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进一步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2017年6月20日前,辖区内城市主要道路机械化洒水清扫率达到100%。加大干线公路及县乡公路保洁力度,提高机械化清扫率。(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2.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长效机制

  (1)强化环境监管网格化。各县区政府、管委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河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

  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60号),结合行政区划、治安网格管理、城市管理等实际,全面实施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监管和管理,建立网格督查员和网格长制。2017年3月5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将本辖区网格单元划分、各级网格长及重点监管对象、监管责任人落实到位、监管到位,并将清单报市环保局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2)全面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建设在线监测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全面落实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执法队伍的“双随机”制度,重点强化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质量恶化县区的大气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督查,对全市国控、省控、市控、县控涉气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对企业排污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违法排污、偷排、漏排、篡改监控数据等行为严罚重处,保持对污染源的高压监管态势。(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3)加强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监管。按照《关于改革加强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委托监管的意见》(豫环文〔2016〕319号)要求,加强对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超低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生产发电等情况的实时监控,每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对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要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鹤壁供电公司)

  (4)强化排污许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 81号)和环境保护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安排部署,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全市电力、水泥等主要“高架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承担应急减排任务的企业还要载明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对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企业,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治。(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3.贯彻落实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标准

  (1)全面落实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按照规定时段全面执行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浓度限值,对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质监局)

  (2)全面落实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冶炼及其他行业执行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无组织泄露与逸散污染控制和监测要求,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质监局)

  4.全面落实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依据《鹤壁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全面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对主要污染物季度浓度平均值超过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值的县区,实施生态补偿金扣缴措施,以经济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5.黄标车淘汰长效机制

  (1)强化黄标车淘汰措施。继续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黄标车、

  老旧车淘汰力度。强化上路查扣,依托执法服务站和缉查布控系

  统,把黄标车、老旧车查扣纳入日常勤务进行部署,从严查处黄

  标车、老旧车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源头追缴,聚焦重点区域、重

  点单位、重点企业,上门入户,逐台对账,找准下落,采取收缴牌照、破坏要件、追缴拆解等方法,促使车辆淘汰到位;紧盯二

  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黄标车一律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严格办理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对办理注销业务的黄标车、老旧

  车,必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关于公告登记证

  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制度的要求,符合省公安厅有关疑似灭失

  排查、查扣待拆解、破坏要件等不再上路行驶的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商务局)

  (2)强化在用车日常监管。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将机动车排气检验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年检内容,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7年6月20日前,建成全市机动车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系统评估机动车治理效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二)强化工业污染治理

  1.实施工业燃煤锅炉深度治理

  (1)2017年9月15日前,全市10蒸吨以上、6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2)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省政府与市政府签署的《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4台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未按期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2.全面完成地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各县区要全面排查并完成地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淇县要推进淇县飞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供暖季结束后立即实施,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不得进行生产,如拒不实施改造由淇县政府依法实施关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3.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2015-2018年)》,在重点企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

  4.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

  监控范围,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目标责任书》中16家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任务,全市涉气重点行业(包括电力、水泥熟料、铸造、碳素、有色金属冶炼、陶瓷和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耐材等)企业以及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5.深入排查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气攻坚办〔2016〕48号)要求,继续深入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差”企业,查漏补缺,严格追责,并于2月25日前将新排查出“小散乱差”企业建立台账,实施网格化监管,确保所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按时限整治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6.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按照国家大气污染源排放源

  清单编制要求及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安排部署,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区域等不同类别,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变化信息的全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7.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

  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城市建成区内基本实现无重污染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环保局)

  (三)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1.燃煤总量控制。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推进热电联产,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以电力、天然气、地暖等采暖方式为主,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环保局)

  2.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各县区要依据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按照环境保护部2017年《高污染燃料目录》

  要求,明确禁燃区内燃煤企业大户退出禁燃区的时限和措施,进

  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

  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

  稀料,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存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2017年4月20日前,浚县、淇县划定公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全面推行居民集中供热,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设,2017年10月15日前,我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提高到60%以上。合理划定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域,区域内要实现集中供热100%覆盖。(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4.继续开展散煤治理。依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持续排查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位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经销劣质散煤等4类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和燃煤散烧单位。进一步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局)

  5.着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2017年10月15日前,全市要实现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全覆盖,洁净型煤替代总量完成省定任务目标。(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发改委、财政局、质监局)

  6.大力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天然气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140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014号)要求,借鉴郑州、安阳等地“煤改气”经验,加快天然气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加密天然气管线分布,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建设,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和电价支持力度,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工程任务目标。到2017年11月底,全市天然气替代散煤累计使用量、城镇居民小区推广电采暖应用面积、新增农村居民实现厨炊使用天然气和永久性实现厨炊电气化用户数完成省定任务目标。燃煤窑炉加快电炉改造进度。(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商局、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供电公司)

  7.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做好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5〕1548号)要求,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合理制定热源建设方案,优先发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支持建设背压式供热机组或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实现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到2017年10月15日,全市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全面完成燃煤锅炉拆改和清洁能源改造。继续深入排查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发现一台拆改一台,2017年8月15日前,全面淘汰全市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减少燃煤污染排放。(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9.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年底,全市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鹤煤公司)

  10.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

  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

  热计量收费。(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研。按照省环保厅安排部署,开展重点行业(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溶剂使用、化工、表面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研,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源清单,初步摸清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十三五”时期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安排部署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改造,对有组织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储罐呼吸和装卸过程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要对逸散挥发性有机物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目标责任书》中3家有机化工企业治理任务,挥发性有机物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3.强化餐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全面禁止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油烟净化措施,扎实开展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5月20日前,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时,将油烟净化设施作为餐饮服务单位通风排烟设施的重点内容进行审查。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地下管道。(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1.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按照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

  到车主信息、具位到乡镇(街道)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四个具体”要求,查清全市剩余黄标车车源,严格车辆注销手续,确保2017年9月15日前全面淘汰剩余黄标车。(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加快车辆拆解。加快提升全市机动车拆解企业自动化作业水平,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拆解企业设备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报废汽车拆解效率,力争做到即收即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等要求,加强拆解企业监管,实施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前后桥、车架打孔或切割措施,严防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二手车市场。2017年对移送的黄标车、报废汽车做到即收即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

  3.加强新售车辆环保管理。组织开展对汽车4S店等新机动车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销售的新车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新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要求,自2017年起,对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售车辆,一律不予挂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公安局、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单位:市工商局)

  4.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排放治理工作,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三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机局、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5.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安排,2017年9月15日前,全市至少安装10台(套)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并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时限完成遥感监测设备联网任务。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专项检查,严把机动车环保检验关口;加大机动车路检抽检力度,严厉打击车辆冒黑烟现象,有效遏制尾气超标排放行为,并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重型柴油车监管,对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重型柴油车责令限期安装,并达到排放要求。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建设市级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财政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编办)

  6.持续打击黑加油站。持续深入排查,强化属地监管和行

  业监管,2017年1月底前,坚决取缔所有黑加油站。2017年2月,对全市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发现取缔不到位、死灰复燃的,严格追究相关县区和部门负责人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中石化鹤壁石油分公司、中石油鹤壁销售分公司)

  7.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开展全市成品油监管专项检查,加

  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年度内市、县、乡三级成品油

  检测实现辖区内加油站、油库全覆盖,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油

  品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按时完成油品升级,全面保障符合标准的汽柴油供应。2017年3月25日前,辖区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6月20日前在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的基础上,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商局、商务局、发改委、公安局、质监局、环保局,中石化鹤壁石油分公司、中石油鹤壁销售分公司)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天气管控

  1.成立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攻坚办)下设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冬指部),负责全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错峰生产、污染管控的措施制定、调度通报、督导推进、奖惩问责等项工作。实行每天24小时轮班值守、研判、调度,研判污染天气状况,及时指挥,督促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落实冬防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冬指部)

  2.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市冬指部按照《鹤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根据技术专家团队的研判分析结果,如预测可能发生轻度以上污染天气和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即刻下达管控指令,启动相应级别的管控措施和响应措施,采取必要的应急减排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抑制污染升级。在市冬指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依据轻中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工地清单,及时组织对各县区特别是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上风向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污染管控措施切实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生产线。(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冬指部)

  3.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错峰生产要求,对水泥、铸造、砖瓦窑等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并在落实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的基础上,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协作小组第七次会议要求,进一步扩大错峰生产范围,采取冬季采暖季节安排设备检修维护等措施,对碳素、耐材及未达到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机组等重污染企业,实施停产、焖炉等错峰措施。医药、农药企业在冬季采暖季全部停产。(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

  (七)持续做好禁烧禁燃工作

  1.继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7年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省定任务目标。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继续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鹤政办〔2015〕69号)相关规定实施奖惩,坚持秸秆焚烧约谈问责制度,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实现全市“零火点”。(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畜牧局、农机局、气象局、科技局、林业局)

  2.加强烟花爆竹管控。自2017年起,新、老城区城市建成区及浚县、淇县县城建成区全时段、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冬季大气环境质量的不良影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房产管理中心、教育局、环保局、供销社)

  (八)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1.强化目标引领。依据全市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季节性气象条件,分解下达2017年各县区每月PM10、PM2.5限值及优良天数的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县区依据PM10、PM2.5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以天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实现年度改善目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2.加快推进县级大气监测站点建设。2017年6月20日前,全市县以上监测站全部与省环境监测平台联网,实现监测数据实时共享、实时发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3.提升环境质量预警预报能力。2017年6月20日前,建成城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具备空气质量指数预报能力、污染物浓度预报能力、首要污染物预报能力,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支撑。做好人工增雨(雪)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

  4.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按照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安排部署以及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规定,开展重点行业(石油化工、石油化学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征收试点,综合促进企业主动减排。(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5.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在省环保厅的指导下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

  (九)全面完成鹤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全面完成蓝天工程各项目标任务。依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鹤政〔2014〕18号) ,逐一对照、确定任务,制定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谋划部署。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求,专题研究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具体实施方案,在本方案重点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强化治理措施,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并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

  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及本县区研究情况报市攻坚办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

  (二)落实考核奖惩。按照《鹤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组织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政府将与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签订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责任书。

  对任务完成良好、工作进步明显的县区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及奖励,并在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上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工作消极被动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县区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政府属地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缺失、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责任单位:市攻坚办;配合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

  (三)注重经济激励。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分配以奖惩双向激励相结合,实施“以奖代补”的绩效模式,综合考虑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结果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努力程度等因素,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激励机制,加快推动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责任单位:市攻坚办;配合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

  (四)广泛宣传发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县区要在市主要媒体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公布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尤其要做好企业错峰生产、燃煤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污染天气管控、餐饮油烟治理等与公众社会密切相关措施的解读工作,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动员全民参与监督,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鹤壁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2017年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政〔2017〕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污染攻坚战9个实施方案》(豫政办〔2017〕5号),强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实施,切实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防范水污染事件,确保水环境安全,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河流综合整治为抓手,开展“五水共治”,实施科学防治、系统防治,全面推动我市水环境质量稳中好转。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全市地表水和城区河流水质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安全得到保障,确保国控、省控5个责任目标断面和市控5个责任目标断面达到目标要求(详见附件2),确保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名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要求,2017年5月15日前出台2017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间、责任单位、责任人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

  2.整治重点污染行业。完成鹤壁市海河流域内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重点污染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3.加强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的监督。所有企业外排废水要全因子达到《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777-2013)》。完善涉水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机制,建立和维护覆盖市、县两级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在线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企业的在线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对排放总磷的重点企业加装总磷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4.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产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未达到集中处理要求的,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依法加强直排入河污染源的管理。2017年6月底前,山城区石林新城污水处理厂通过环保验收,同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市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2017年新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6座,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7.3万吨/日。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现有污水处理厂出水全因子稳定达到海河流域标准要求。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对污水处理厂加装总磷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具备条件的县区,新建和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当地河流水质目标,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

  2.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实行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新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增强管网配套能力。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

  3.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优先鼓励和支持污泥无害化、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

  (三)加大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力度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在重点河流(湖库)、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较重河流沟渠两侧(周边)划定禁限养区,并根据禁养区内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于2017年11月底前全部依法关闭或搬迁完毕。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保证已建好的污水处理设施能够稳定达标运行,废弃物能够及时清运并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畜牧局、环保局)

  2.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落实《河南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2016-2020年)》,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即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畜牧局)

  3.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置等方面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废水,建设效果好、易养护、成本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11月底前完成29个村庄的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

  (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2017年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摸清各县区水资源承载能力,核算现状经济社会对水资源的承载负荷,评价水资源承载状况。(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水利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

  2.提高用水效率。强化用水效率目标管理,进一步推进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2017年建立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对主要用水设备、主要生产工艺用水量、全部水消耗情况、水循环利用率、用水效率等内容进行监控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努力改善重点河流环境流量。充分利用水库和南水北调水资源,优化配置、综合施策,着力改善河流环境流量。充分利用水利工程引水引流增加卫河、汤河等河流河道环境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根据闸坝联合调度有关规定,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水资源置换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改善枯水期环境流量。(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水利局、环保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推进重污染水体整治,强力推进汤河、卫河水体达标

  以汤河、卫河为重点,围绕水质达标要求,明确工作时限、具体工程项目和责任单位,通过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增强污水处理能力,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1.汤河水体整治

  (1)废水排入汤河及其支流(重点是无名河、泗河、汤河)的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到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全面实施停产治理。同时加强环境管理,严禁偷排漏排现象发生。

  (2)2017年3月底前,将汤河、泗河截污后的河水进入深水山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保障深水山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满负荷运行后,剩余的污水通过鹿林渠进入石林水库群进行生态处理。杜绝没有经过处理的污水流经耿寺断面。

  (3)2017年3月底前全面封堵沿河畜禽养殖场排污口;6月底前沿河限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建成沼气池及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综合治理设施,严禁畜禽排泄物及废水排入河道、灌渠;11月底前完成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

  (4)2017年3月底前启动深水山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标改造工程,2018年11月通过环保验收,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V类水质标准。

  (5)2017年3月底前鹤山区中山片区污水通过管网进入鹤山格威特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处置。

  (6)2017年3月底前鹤山区独立工矿区汤河河道治理项目开工建设,2018年12月底完成。

  (7)积极推进汤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故县湿地土石方建设,达到进水条件,逐步恢复生态功能;12月底前完成河道治理、建设中水回用管网、拦截雨水地表径流,通过微孔曝气、生态净化浮岛、排污口水质原位净化技术等净化河道水质。

  (8)加强水资源配置调度管理,做到渠道贯通,2017年6月底前具备生态补水条件,适时进行河道生态用水补给,增强水体自净能力。

  (9)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山城区污水管网改造,实现雨污分流,并做好与污水处理厂对接,汤河流域污水收集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山城区政府、鹤山区政府、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市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畜牧局)

  2.卫河(浚县段)水体整治

  (1)废水排入浚内沟的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到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全面实施停产治理。同时加强环境管理,严禁偷排漏排现象发生。

  (2)对浚内沟河面废弃漂浮物、河岸垃圾进行清理打捞,2017年3月底前实现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12月底前完成浚内沟河道生态治理工程。

  (3)2017年3月底前全面封堵沿河畜禽养殖场排污口;6月底前沿河限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建成沼气池及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综合治理设施,严禁畜禽排泄物及废水排入河道;11月底前完成全县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

  (4)2017年6月底前浚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通过环保验收,11月底前浚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浚县新镇污水处理厂、浚县善堂污水处理厂通过环保验收。

  (5)实施河道生态修复。2017年6月底前,结合当地河流水质目标,在污水处理厂后配套建设尾水人工湿地,在浚内沟上利用河道分级筑坝,形成河岸、植物、动物、微生物、土壤、堤岸之间互惠共存的河流生态系统,提高河流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12月底前建成运行。

  (6)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浚县城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实现雨污分流,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

  (责任单位:浚县政府,市环保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畜牧局)

  3.卫河(淇县段)水体整治

  (1)废水排入思德河、赵家渠、折胫河的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到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全面实施停产治理。同时加强环境管理,严禁偷排漏排现象发生。

  (2)2017年3月底前,铁西工业区污水进入淇县县城污水处理中心处理,置换出一部分低浓度的其他废水。产业集聚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全部进入鹤淇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处理,严禁向思德河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一切养殖业废水。

  (3)继续对淇县思德河、赵家渠、折胫河及其支流河面废弃漂浮物、河岸垃圾进行清理打捞,2017年3月底前,实现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启动折胫河治理工程,2017年12月底前赵家渠治理工程完成50%,思德河治理工程全部完成。

  (4)2017年11月底前淇县县城污水处理中心扩建工程通过环保验收。

  (5)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全县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

  (6)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污水管网建设,实现雨污分流,淇县县城、铁西工业区、鹤淇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全贯通,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淇县县城污水处理中心、鹤淇污水净化有限公司处理。

  (7)2017年12月底前,结合当地河流水质目标,配套建成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

  (8)加强水资源配置调度管理,进行河道生态用水补给,通过闸坝调节、置换用水等方式,保障河流生态流量,增强水体自净能力。赵家渠作为生态补水专用渠道,沿线不得排入污水。(责任单位:淇县政府,市环保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畜牧局)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1.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督促指导涉水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中长期隐患治理计划,消除或减少水环境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安监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加强预案管理及演练。依据省政府新修订的《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5月15日前修订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饮用水水源地、出境河流、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及配套工程等专项应急预案,并完成各类应急预案的评估、发布、报备等工作。年底前各县区政府、管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或综合应急演练,并督促指导涉水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应对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水利局、安监局、南水北调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开展环境风险评估。2017年9月底前,各县区督促指导涉水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评估、划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在全面分析环境风险隐患的基础上,重点解析影响主要河流、饮用水水源地等水环境安全的风险隐患,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整改计划及管控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安监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加强水质监测预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出境河流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预报,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的通知(豫环文〔2013〕178号)》要求,当达到预警响应条件时,必须启动预警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控制水污染。(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严格淇河水质保护

  按照《中共鹤壁市委办公室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淇河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办〔2015〕15号)要求,以根治污染源、强化规范管理、提升生态水平、建立长效管护机制为重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措并举,标本兼治,从严管护,不断提升淇河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发挥淇河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保淇河鹤壁段水质和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淇河办、环保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开展城市河流整治工作

  1.做好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建立城市建成区内水体台账,对水体黑臭情况逐一排查,摸清水体本底环境质量,开展点源、面源、内源污染情况调查分析,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档案,2017年3月底前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6月底前,浚县、淇县全部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和建档工作;年底前全市建成区力争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浚县、淇县全部完成黑臭水体的垃圾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

  2.深化城区河流治理。加强城区河流管理,杜绝沿河排污现象,确保整治效果。2017年3月底前,加强水资源配置调度管理,保障河流生态流量,确保城区河流水质全面改善,在全省排名中稳定处于中上游水平。市环保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河流水环境监测体系,建立相应的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河流水质状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环保局)

  (九)保障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水质安全

  1.消除环境安全隐患。2017年年底前,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和搬迁。2017年8月底前,对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一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2010年7月后新建)制定取缔、关闭、搬迁时间计划表,整合财政资金、解决搬迁用地、核算补助标准、落实依法补偿,确保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取缔、关闭、搬迁工作。(责任单位:淇县政府、淇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畜牧局、南水北调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2.建设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2017年年底前,市南水北调办要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和保护区的具体情况,在保护区边界设立界标,标识保护区范围;在穿越保护区的道路出入点及沿线,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警示车辆、船只或行人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存在交通穿越的地段,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应急设施;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警示过往行人、车辆及其他活动,远离饮用水源,防止污染。(责任单位:市南水北调办,淇县政府、淇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3.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突发水污染事件预防,强化水质实时动态监测,2017年年底前,在一级保护区沿线、各地分水口及交通穿越的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制定科学合理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工程监管、污染联防、应急处置等制度,确保输水干渠水质安全。(责任单位: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分局鹤壁管理处)

  (十)深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1.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按照省定目标要求,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地下水)Ⅲ类;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2017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质状况。(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水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环境管理,每年开展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各县区对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要编制达标工作方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环保局)

  3.各县区要制定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环境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4.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落实有关要求,开展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和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攻坚办牵头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会商,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市有关部门每季度向市攻坚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攻坚办要建立工作进展情况台账,定期调度、分析、通报,确保任务按时间节点完成。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适应水污染防治任务需要。重点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三)强化问政问责。各县区政府、管委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共同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未完成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市政府将约谈有关县区政府、管委和市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四)主动公开信息。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公布各县区水环境状况和排名;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鹤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

  考核奖惩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各县区(包括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和市直相关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坚决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县区及承担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市直相关部门实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情况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实行一月一通报、一季度一总结、半年一公布、一年一考核。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分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两个部分,均采用百分制。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

  第四条  各县区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空气质量目标任务以各县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和优良天数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控制与油品控制管理、燃煤锅炉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秸秆禁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10项指标。

  市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各县区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年度考核总分值为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直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30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进行排名,前2位为先进单位,其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合格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不合格单位。

  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附后,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

  第六条  各县区考核指标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和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完成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和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治理、环境执法监管、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的落实等12项指标。

  市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各县区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年度考核总分值为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直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办法相同。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附后,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考核奖惩要求

  第八条  各县区是实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市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制定本县区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攻坚办。

  第九条  市直相关部门要将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组织协调推动本部门本系统制定并落实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县区政府、所属部门或企业,明确主体责任。

  第十条  各县区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7月10日和12月30日前,分别将大气和水半年、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攻坚办。自查报告应包括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工作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攻坚办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攻坚办每月对各县区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和通报。对每月排名后2位的县区进行预警通报;对年度内累计3次排名后2位的县区进行公开约谈;对年度内累计6次排名后2位的县区及环境污染严重、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县区,按照《鹤壁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责任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由市攻坚办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相关县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据实进行追责问责,同时暂停该县区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或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直相关部门,由市攻坚办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据实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市政府将对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doc

  1.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责任目标重点项目

  2.2017年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

  3.2017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4.2017年畜禽养殖场关停或搬迁项目清单

  5.2017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清单

  6.各县区农村环境整治目标任务

  7.县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

  8.县区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

  9.市直相关部门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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