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2017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科学评价循环经济发展状况,推动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了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环保部门、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测算和评价工作,抓紧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抓好跟踪督促。

  二、各地要根据此次印发的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市县级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并逐步将相关指标纳入评价内容。

  三、各地要加强本地指标的归口管理,由统计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牵头对相关数据指标进行收集、汇总和梳理分析,财政部门、环保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支持各地通过建立调查分析制度,完善相关数据的核算基础。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省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开展独立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今后申请相关资金、政策支持的重要参考,并向社会公布。

  五、各地要在使用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将本地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体系进行补充完善。

本指标体系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发改环资[2007]18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2017年版)

     2、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解释及核算方式

     3、《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2017年版)》制定说明

 

 

 

 

 

 

 

 

 

附件 2

 

循环经济评价指标解释及核算方式

 

一、主要资源产出率

1、指标解释:国内生产总值与主要资源实物消费量的比值。

主要资源包括:化石能源(煤、石油、天然气)、钢铁资源、有色金属资源(铜、铝、铅、锌、镍)、非金属资源(石灰石、磷、硫)、生物质资源(木材、谷物)。

2、计算方法:主要资源产出率(元/吨)=国内生产总值(亿元,不变价)÷主要资源实物消费量(亿吨)主要资源实物消费量=化石能源+钢铁资源+有色金属资源+非金属资源+生物质资源。具体到每项资源实物消费量的测

算,国家层面主要是采用表观消费法测算。省域层面的资源实物消费量可采用统计或测算的方法获得,具体统计报表和测算方法适时加载。

3、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二、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率

1、指标解释:主要废弃物(农作物秸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再生资源、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相关指标的赋权平均值。

2、计算方法:该指标是一个集成加权指标,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1/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1/5+主要再生资源回收率(%)×1/5 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率(%)×1/5 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率(%)×1/5

3、数据来源: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

三、能源产出率

1、指标解释:国内生产总值与能源消费量的比值

2、计算方法:能源产出率(万元/吨标煤)=国内生产总值(亿元,不变价)÷能源消费量(万吨标煤)

3、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四、水资源产出率

1、指标解释:国内生产总值与总用水量之比

2、计算方法:水资源产出率(元/吨)=国内生产总值(亿

元,不变价)÷总用水量(亿吨)

3、数据来源 :统计部门、水利部门

五、建设用地产出率

1、指标解释:国内生产总值与建设用地总面积之比

2、计算方法:建设用地产出率(万元/公顷)=国内生产总值(亿元,不变价)÷建设用地面积(万公顷)

3、数据来源:统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

六、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1、指标解释:秸秆肥料化(含还田)、饲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燃料化、工业原料化利用总量与秸秆产生量的比值。

2、计算方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秸秆综合利用重量÷秸秆产生总重量×100%

3、数据来源: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农业部门

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1、指标解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率。

2、计算方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当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00%

3、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工业部门、统计部门

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复用水率

1、指标解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占企业用水总量的比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是指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内,所有未经处理和处理后又重复使用的水量总量,包括循环水、串联水、回用水,重复用水量不包括北方地区城镇热力网内循环的热水、火力发电设备内进行汽水循环的除盐水。

2、计算方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复用水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用新水量)×100%

3、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九、主要再生资源回收率

1、指标解释:废钢铁、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七类主要再生资源回收量与产生量的比值。

2、计算方法:主要再生资源回收率(%)=各类再生资源回收量÷各类再生资源产生量(权重均为 1/7)×100%如缺乏个别品种的产生量数据,可对统计品种和权重做相应调整。国家已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对各省域的主要再生资源产生量

进行统一测算,各地也可用公式自行估算,相关计算公式适时加载。

3、数据来源:商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

十、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率

1、指标解释:城市建成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总量占产生量的比率。

2、计算方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率(%)=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总量÷餐厨废弃物产生量×100%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可用城市建成区常住人口×0.14千克/日进行估算。

3、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

十一、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率

1、指标解释: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总量占产生量的比率。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含弃土)。

2、计算方法: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率(%)=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量÷建筑垃圾产生总量×100%建筑垃圾产生量可用源头产生统计量或建筑垃圾清运量表示。如缺乏统计,可用公式估算,相关计算公式将适时加载。

3、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

十二、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1、指标解释:城市再生水利用量占城市污水处理总量的比率。城市再生水利用量指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经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装置)净化处理,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和水量要求,并用于农业、绿地浇灌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景观等)等方面的水量。

2、计算方法:城市再生利用率(%)=城市再生水利用量÷城市污水处理量×100%

3、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三、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总产值

1、指标解释:开展资源循环利用活动所产生的总产值。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再制造、城市低值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等)回收利用和海水淡化等。

2、数据来源:发展改革部门

十四、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1、指标解释:指调查年度企业将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和用于其他改变工业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或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工业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中,所消纳固体废物的量。处置方法如: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矿井及海洋处置(经海洋管理部门同意投海处置)等。处置量包括本单位处置或委托给外单位处置的量,还包括当年处置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2、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

十五、工业废水排放量

1、指标解释: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2、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

十六、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处理量

1、指标解释:采用卫生填埋方式处置生活垃圾的总量。

2、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十七、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1、指标解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地区环境质量超标污染物的排放量,分别统计。

2、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

 

 

 

 

 

 

 

 

 

 

 

 

 

 

 

 

 

 

 

 

 

附件 3:

 

《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2017 年版)》制定说明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科学评价循环经济发展状况,推动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了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建立完善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意义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的主要依靠路径。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要求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循环发展引领计划,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

发展循环经济涉及面广、综合性强。为了科学评价循环经济发展进展和成效,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非常必要。《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要求,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同时提出,上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也提出“建立循环经济统计指标体系”。2007 年,发展改革委会同原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发改环资[2007]1815 号),对宏观、园区层面评价循环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指导各地开展循环经济实践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0 年来,随着循环经济实践的不断深入,循环经济的领域不断拓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把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路径,对循环经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有必要根据生态文明建设最新要求,并结合发展循环经济现实需要,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修正。本次修正的指标体系,完善了具体的评价指标,明确了具体的统计及测算方法。

二、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考虑

(一)指标体例

本指标体系从体例上分为综合指标、专项指标和参考指标。综合指标包括“主要资源产出率”和“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率”,主要从资源利用水平和资源循环水平方面进行考虑。专项指标包括 11 个具体指标,主要分为资源产出效率指标、资源循环利用(综合利用)指标和资源循环产业指标。参考指标主要是废弃物末端处理处置指标,主要用于描述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城市垃圾和污染物的最终排放量。参考指标不作为评价指标。

(二)具体指标的选择

在专项指标的选择上,资源产出效率指标主要从能源资源、水资源、建设用地等方面进行考察,包括:能源产出率、水资源产出率和建设用地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综合利用)指标的选择,兼顾了农业、工业、城市生产生活等,在农业方面,重点从大宗废弃物方面进行考察,包括: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在工业方面,重点从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和水循环利用方面进行考察,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复用水率等指标;在城市指标方面,重点从再生资源回收、城市典型废弃物处理、城市污水资源

化等方面进行考察,包括:主要再生资源回收率、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率、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率、城市再生水利用率等指标。资源循环产业指标,主要是从产业规模方面进行考察,包括: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总产值指标。

(三)指标适用范围

本次修正的指标体系,适用于国家、省域等两个层面。

各省级单位应当根据本指标体系原则制定本省级单位的市

县级层面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各产业园区和行业企业可针对本园区或行业特点,从能源资源减量、过程及末端废弃物利用等角度制定本园区或企业的特色指标。

三、关于具体核算方法

本次选择的指标尽可能选用现有统计口径和统计范围的成熟指标,对部分新增指标,也列出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

对几个特殊数据说明如下:

一是关于区域主要资源产出率核算方法。国家统计局提出了省域层面的资源实物消费量统计参考表式,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专家提出了省域层面的资源产出率核算方法,均将适时加载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供各地试用。请各地在试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是城市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率的核算方法。这一指标是加权指标,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主要再生资源回收率、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理率、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率等五个指标加权而得。需要在取得上述指标后计算得出。

三是部分需要推算的数据,如各地的主要再生资源废弃量、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建筑垃圾产生量等。这些数据主要为估算数据,国家提供了相应的测算方法,各地如缺乏相应的统计口径,可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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