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F0001-0201-2017-1918368 | 发文字号 | 鹤政〔2017〕18号 |
发布日期 | 2017-10-13 | 成文日期 | 2017-09-20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2017〕18号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10-13 字体大小: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20日 为有序推进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盐业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加快盐业体制机制创新为目标,坚持食盐安全、创新发展、统筹兼顾、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健全食盐储备体系,严格市场监管,建立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符合国家、省要求,体现鹤壁特点的盐业管理经营体制,保证盐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改革重点任务 (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和市场监管机制。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分开,市盐业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执法职能划入新组建的盐业执法监督局,加强和完善其盐业执法职能,加大盐业市场执法监督力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做好深化全市盐业体制改革、盐业行政管理和推动加强盐业市场执法监督工作。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的食盐安全保障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盐业市场的监管由各县政府负总责,依据盐业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建立符合各县实际的监管体制,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和安全。自2017年1月1日启动盐业体制改革到新的监管体制建成前,盐业监管体制维持不变,市、县盐业局继续履行盐业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期间人员和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以适当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盐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编办牵头,市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配合) (二)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理顺和规范食盐专营行为,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数量为上限,不再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主渠道作用,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销售领域要委托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批发企业进行销售,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食盐批发企业一律取消食盐代转批中间环节,直达零售终端。盐业主管机构要对辖区内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资质严格检查,对其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责任单位:市盐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工商局配合) (三)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全面落实食盐跨区域经营政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省销售领域,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告知备案,列入我省食盐供应目录。市、县食盐批发企业可在供应目录中自主选择购进并在全省范围内销售。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发展电子商务,采取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盐业局牵头,市商务局、工商局配合) (四)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要求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市场自主调节。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市盐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五)落实工业盐生产销售制度。落实全省工业盐管理办法及细则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进入我市的工业盐必须符合国家工业盐质量标准,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标识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利用工业盐外包装包装含碘盐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责任单位:市盐业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六)落实食盐储备任务,保障食盐供应。严格按照我省建立完善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食盐储备责任,完成我市食盐储备任务。2017年建立全市食盐政府分级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市、县食盐储备量,政府食盐储备所需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由同级财政安排。市、县食盐批发企业要保障1个月销售量的食盐储备,可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动态即时监控制度,定期抽查食盐储备情况,确保食盐储备安全。要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县盐业主管机构要高度关注盐业市场动态,会同物价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市盐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配合) (七)落实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信用监督。全面加强对食盐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市、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食盐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及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其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公示、联合惩戒制度,以及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将食盐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业和餐饮用盐企业(摊点)、工业盐和高含盐制品以及其他非食盐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信用河南”公示系统。拟引入社会资本的食盐批发企业要履行进入前信用信息公示程序,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资本不得进入批发领域。(责任单位:由市盐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配合) (八)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的非碘盐消费需求,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和高碘地区未加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为防止碘挥发和食盐污染,居民和餐饮食用碘盐一律供应小包装食盐,禁止散装食盐上市销售。市、县政府以补贴运销费用的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人口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盐业等部门与媒体宣传联动机制,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科学补碘意识。(责任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盐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配合) (九)加强政策支持,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深入推进盐业企业内部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结构调整,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综合运用劳动、财政等支持政策促进食盐批发企业减轻负担、降低运行成本,加快盐业企业发展。对2018年达不到国家食盐批发企业标准、不具备发证条件、资不抵债的食盐批发企业,要明确责任,实行属地管理,提前积极谋划各项应对措施,切实做好破产企业人员安置与清产核资工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互联网 盐业”战略,打造盐产品电子交易平台,积极创造条件,参与全省盐业产销联盟组建,推动鹤壁盐业发展壮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政府负责推进本级盐业企业改革工作,完善支持政策,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盐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国资局、编办配合) 三、改革实施阶段 自《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为改革过渡期。按照省改革实施方案中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的有关要求,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7年9月底前。按照省统一要求落实相关改革任务的同时,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我市盐业体制基本情况,成立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8月底前完成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9月底前编制完成食盐批发企业改制改革方案,部署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职能划转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2月底。按照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完成我市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分离、食盐监管和食盐经营分离等工作,实施人员分流安置,完善盐业执法、管理规章制度等。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县两级盐业监管职能移交,食盐批发企业改制改革方案落实到位。 (三)深化落实阶段:2018年1月1日以后。按照新的盐业体制运转,根据改革后的盐业监管体制和职能,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完善放开食盐价格和跨区域经营政策,切实做好食盐储备、信用管理、专项治理等工作,保证盐业体制改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稳妥推进改革。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要求,推动我市盐业体制改革稳步进行。各县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地的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队伍稳定、保障有效,竞争有序、监管到位”,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盐业局要牵头做好盐业改革具体工作的推进。在新的监管体制建成前,市盐业局作为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现有的监管体制和职能,严格执行现行食盐专营法规政策,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放开食盐价格,改进工业盐管理,切实做好食盐储备、信用管理、专项治理、建立应急机制等工作。在新的监管体制建成后,由新的盐业主管机构履行相关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工和本方案相关规定,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有序推进的原则,履行改革责任,落实改革任务,抓紧完善落实有关市场监管、食盐储备、价格干预等方面配套政策。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市场监管,确保食盐安全。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我市现行涉及盐业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促进和保障我市盐业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要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维护食盐安全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盐安全监督,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盐业市场的监管由县政府负总责,依据盐业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和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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