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办〔2018〕20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精神,落实《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鹤发〔2017〕6号),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统筹使用和过程管理
(一)明确科研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后补助专项、科技金融专项、市级配套科技专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科技项目等。
(二)改进科研项目资助方式。对部分产业化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实行定向征集、滚动支持。大力推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资助方式。加快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探索创新科技投融资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三)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科技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要广泛征集各方技术需求,并通过网站、微信等渠道及时发布;项目评审过程中要加强项目审核、项目查重和评审专家管理,逐步推行网络评审和现场答辩评审。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如期完成既定指标和任务;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发现违规行为责成限期整改或中止项目实施。
二、改进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
(二)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市级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比例提高至40%)。(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
(三)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经费绩效支出可以突破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责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四)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科研人员可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中出国经费不受机关“三公”经费政策约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五)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任务完成通过验收后,允许项目结余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财政。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差的,结余经费按拨款原渠道收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六)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研发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技术合同约定处理。(责任单位:市属高校、科研院所)
三、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财务管理制度
(一)改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差旅费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国内出差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责任单位:市属高校、科研院所)
(二)完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其会议规模和开支范围、标准等,由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责任单位:市属高校、科研院所)
(三)改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市财政局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鹤壁海关,市属高校、市属科研院所、市税务局)
(四)扩大市属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对市属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单位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市发改委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属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属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市属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属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四、完善相关制度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二)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三)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和科研诚信制度。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结项时要提交科技报告,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实施、结题全过程的科研资信系统。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市级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四)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市财政局、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巡视、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协同互认机制,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多头、过度检查。市审计局要依法开展对国家、省、市创新政策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纪委监委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鼓励创新、允许失误、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
(五)出台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尽快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2018年年底前,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六)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省、市激励创新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各县区要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与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我市承担上级财政资金安排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