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壁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鹤壁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鹤壁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鹤壁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中共鹤壁市委组织部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

  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鹤壁市财政局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7日

  附件1

  鹤壁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认定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管理办法》、《鹤壁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鹤壁市引进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施办法》、《鹤壁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和《鹤壁市“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鹤壁市域内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制约我市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以及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问题,在清洁能源与新材料、绿色食品、汽车零部件与电子电器、镁精深加工、现代家居、现代农业等领域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或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市创办、领办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企业,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包括柔性引进的各类科技人才)。

  第三条  鹤壁市领军人才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认定。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政策配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鹤壁市领军人才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领军人才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在科学研究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创新性科技成果,并对学术领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城市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鹤壁市内有固定工作单位;市外人员与鹤壁市内相关单位签定有工作合同或合作协议,每年在鹤壁市境内从事研究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或来鹤指导参与研究工作不少于6次。

  第六条  领军人才应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带动能力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率领的团队结构合理、成绩显著,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

  (二)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原学者”,省优秀专家,省“百人计划”人选,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杰出青年;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技杰出贡献奖,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四)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项目完成人,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七名),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七名),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五名),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省专利奖特等奖(前五名),省专利奖一等奖(前三名),省专利奖二等奖(第一名);

  (五)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第一名);

  (六)担任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专项的首席科学家、项目负责人,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院士工作站、省创新型科技团队的技术负责人;

  (七)海内外知名企业(机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职业经理人或担任中、高级职务);

  (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且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前景,能够与我市相关产业进行有效对接或转化。

  第七条  本办法中领军人才创办或领办的项目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与申报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

  (二)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三)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一支由技

  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四)创办或领办实体科技企业持股30%以上或投资额在  100万元以上或在企业担任技术总监以上职务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合作或聘用合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领军人才认定包括推荐申报、形式审查、评审、审查认定、公示和表彰奖励等环节。

  (一)推荐申报:领军人才推荐申报工作,可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等形式进行,填写申报材料,并经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同意(盖章),以市直各部门、县(区)科技部门为单位进行申报。

  (二)形式审查: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形式审查时,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经费预算不符合规定;

  (三)评审:采取初评、考察等程序进行。

  1.初评:由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和专家召开会议对初审对象进行评审。

  2.考察:由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察组对初步人选进行实地考察。

  (四)审查认定:由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评和考察情况,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人选名单进行审核确认。

  (五)公示:在鹤壁科技信息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六)表彰奖励: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九条  从市科技专项资金中设立领军人才项目资金给予支持,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的经费支持,采取后补助形式,分两年给予拨付。

  第十条  优先支持领军人才及其所在单位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等。

  第十一条  积极推荐创新创业成效显著、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优秀领军人才参评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中原学者”、省优秀专家和国家相关人才计划项目等。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参与评选国家、省、市科技奖等科技奖励。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领军人才及依托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科研计划、人才培养计划等内容。领军人才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当发生学科调整、团队重组、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重要事项时,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经批准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因其他特殊原因,致使领军人才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其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中止项目报告。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准后中止项目,并向领导小组通报。因故中止、撤销项目的,领军人才必须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送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领军人才所在部门和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材料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领军人才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申报承担的科研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认真撰写《验收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研究成果以及获科技奖励、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严重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计划任务的总体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四)超过计划任务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验收组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意见,由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批复。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领军人才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文件资料后,可重新提出验收申请,若未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改进或补充材料,视为不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对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项目期间每年经评估或验收完成工作任务的,自动纳入下一年领军人才人选,根据任务完成绩效情况,给予持续关注和支持服务。对评估或验收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撤销其荣誉称号,中止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资金者,由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项目资金。市直各单位和各县(区)科技部门要认真核实上报的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荣誉、资金的,由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鹤壁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高雅玲    鹤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忠生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郭志鹏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成  员:张海波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黄  勇    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赵  刚    鹤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王  静    鹤壁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董春根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张海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鹤壁市科技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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