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清单公示

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清单

序号

违法风险点

处罚依据

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

责任人

1

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定期排查事故隐患,督促企业整改。

市工信局

煤炭管理办公室

2

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仍然进行生产

(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

加强监管检查,督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市工信局

煤炭管理办公室

3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

(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市工信局

煤炭管理办公室

4

煤矿未按规定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措施或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和督导检查。

市工信局

煤炭管理办公室

5

煤矿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贯彻实施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加强监管检查力度。

市工信局

煤炭管理办公室

6

煤矿瓦斯突出矿井未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七条。

加强煤矿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市工信局

煤炭管理办公室

7

煤矿未按《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违规购买设备及不合格产品。

《煤矿安全规程》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

市工信局

煤炭管理办公室

8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加强监督检查。

市工信局

煤炭管理办公室

9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培训备案制度。

市工信局

煤炭管理办公室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