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卫〔2019〕45号
关于印发《鹤壁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鹤壁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鹤壁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24日
鹤壁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的实施意见》(鹤发〔2017〕16号)《中共鹤壁市委关于推动党的建设高质量为在中原更加出彩中走在前出重彩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实施意见》(鹤发〔2018〕16号)精神,为落实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拔尖人才(C类人才)、骨干人才(D类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享有以下政策待遇:
(一)A、B类人才列为一级保健对象,享受市保健委员会保健专家会诊、健康保健等服务。医院保健办(科)负责协调安排,住院时享受规定待遇。卫生健康部门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开展健康教育、健康讲座、健康咨询等。
(二)C类人才列为二级保健对象,在定点医院保健门诊就医时,医院门诊负责协调安排。卫生健康部门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开展健康教育、健康讲座、健康咨询等。
(三)D类人才列为三级保健对象,每年享受免费体检一次。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健康讲座、健康咨询等。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高层次人才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高层次人才体检等所需医疗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第五条 医疗保障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是:
(一)选择医院。高层次人才按隶属关系自主选择定点医院。
(二)服务预约。高层次人才联系定点医院,咨询、预约医疗保健服务。
(三)服务登记。高层次人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服务绿卡,到定点医院就诊。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尽职、共同保障”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相关补助资金,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保障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落实各项医疗保健服务。
第七条 各县区要参照本实施办法,充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制定本地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具体细则,进一步细化各项保障措施,不断提升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工作服务能力。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