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市直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鹤壁市统计局
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
鹤壁市林业局
鹤壁市公安局
鹤壁市民政局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鹤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鹤壁市司法局
鹤壁市应急管理局
鹤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鹤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鹤壁市财政局
鹤壁市审计局
鹤壁市农业农村局
鹤壁市水利局
鹤壁市教育体育局
鹤壁市交通运输局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
鹤壁市商务局
鹤壁市城市管理局
鹤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鹤壁市医疗保障局
鹤壁市残疾人联合会
鹤壁市委机要保密局、鹤壁市档案局、鹤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鹤壁市新闻出版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鹤壁市公安局所辖各分局、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履行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辖各交巡警大队履行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辖各分局,履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
已公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