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市直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市直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鹤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鹤壁市统计局

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

鹤壁市林业局

鹤壁市公安局

鹤壁市民政局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鹤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鹤壁市司法局

鹤壁市应急管理局

鹤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鹤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鹤壁市财政局

鹤壁市审计局

鹤壁市农业农村局

鹤壁市水利局

鹤壁市教育体育局

鹤壁市交通运输局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鹤壁市生态环境局

鹤壁市商务局

鹤壁市城市管理局

鹤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鹤壁市医疗保障局

鹤壁市残疾人联合会

鹤壁市委机要保密局、鹤壁市档案局、鹤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鹤壁市新闻出版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鹤壁市公安局所辖各分局、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履行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辖各交巡警大队履行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辖各分局,履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

已公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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