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

鹤建〔2019〕48号

关于印发《鹤壁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鹤壁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鹤壁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

中共鹤壁市委组织部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壁市财政局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

2019年8月30日

附件:

鹤壁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鹤壁市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的实施意见》(鹤发〔2017〕16号)《中共鹤壁市委关于推动党的建设高质量为在中原更加出彩中走在前出重彩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实施意见》(鹤发〔2018〕16号)精神,为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我市认定的新引进的,在鹤壁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顶尖人才(A类人才)、领军人才(B类人才)、拔尖人才(C类人才)、骨干人才(D类人才)、青年人才(E类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相结合,有步骤、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

第四条  实物配置是指向引进高层次人才直接提供限价人才住房、人才公寓的保障方式,分为出售和租赁两种。出售和租赁方式根据房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物配置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模式,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长期租赁或统一建设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  申请入住未来凤凰城高层次人才公寓按照鹤壁市高层次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入住其他新建人才公寓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高层次人才可精准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第七条  入住人才公寓的A、B类高层次人才不设最长租赁期限,全职引进的A、B类高层次人才在鹤工作满10年且贡献突出的,可无偿获赠人才公寓(A类不超过300平方米,B类不超过200平方米);C、D、E类高层次人才原则上最长租赁3年。人才公寓租金由受益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租金直接补贴给人才公寓管理单位。

第八条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发放货币补贴供引进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或租赁社会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种。货币补贴由受益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第九条  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时,给予购房补贴。其标准如下:A类人才100万元;B类人才60万元;C类人才30万元;D类人才15万元;E类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正高职称人员10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副高职称(高级技师)人员5万元,全日制本科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3万元。如购房总价低于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按购房合同金额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条  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尚未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且未承租第五条所列住房的,可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标准如下:A类人才每月4000元;B类人才每月3000元;C类人才每月2000元;D类人才每月1500元;E类人才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正高职称人员每月12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副高职称(高级技师)人员每月800元,全日制本科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每月500元。补贴标准可视情况调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在购房的第1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2年至第5年每年发放补贴总额的15%,其购买的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高层次人才住房”。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交易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

租房补贴按月计算,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二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立绿色通道,负责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对申请及时受理、集中办理。

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向各级住建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鹤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申请表;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或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在鹤工作情况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劳动合同及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自主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租房合同;无房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公租房的,还需提供未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未购买公租房、无棚改安置房证明。

(二)审核公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审核,根据联审情况,提出人才的补贴方式和标准,提请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实施。公示无异议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补贴金额、补贴名单等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账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补贴拨付给高层次人才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购买人才住房、租住人才公寓或商品住房的购买人或承租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或本人配偶,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须为全职引进人才。

(二)引进人才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住房保障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已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在租房补贴期间购买我市商品住房的,经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可以转为购房补贴,补贴金额需扣除已发放的租房补贴金额。具体实施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执行。

(三)经市人才办直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柔性引进),可申请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保障政策,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柔性人才不超过其任期。

(四)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相关政策分别给予补贴。

(五)在补贴期间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年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六)高层次人才任期内终止在鹤壁市工作或被取消资格的,购房补贴停止发放,租房次月停发补贴,租赁人才公寓住房或公租房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按照市场价格缴纳房屋租金。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住房保障政策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自然资源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实施。各部门要服从人才工作大局,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政策享受期内人才住房情况、人才资格情况和社保关系进行复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审核人才住房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人才资格情况和社保关系,对人才已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将有关情况提请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终止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人才住房配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转移房产骗取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回所骗取的补贴或实物住房,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逐步建立人才住房补贴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住房保障方式和标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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