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题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F1000-0201-2020-3328635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04-08 00:00:00 成文日期 2020-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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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鹤政办〔2020〕3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4-08 00:00:00 字体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9〕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9〕59号)和《中共鹤壁市委办公室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办〔2020〕4号)精神,加强公墓、骨灰堂(塔、墙)等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特殊群体、群众关切,着力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满足人民群众“逝有所安”基本殡葬需求,稳步推进移风易俗和殡葬事业发展,推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筹城乡、科学规划,节约土地、生态环保,保障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目标任务。2020年,两县至少各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全市50%的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2021年,市本级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全市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实现市县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全覆盖。

  二、全面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

  (一)科学编制规划。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要求,编制公益性安葬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合理利用土地。公益性安葬设施应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选址,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可以从集体土地中按照农村公益性用地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根据辐射区域人口数量、满足10年使用需求和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的原则确定公益性公墓面积,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50亩,两县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100亩,市本级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少于200亩。严禁公益性公墓大面积石化、硬化和永久性破坏土地,严禁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

  (三)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公益性安葬设施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100%,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穴不得建石围栏;墓碑要小型化、微型化、艺术化,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应统一规格、统一标准;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积极推广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安葬方式。骨灰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骨灰堂(塔、墙)骨灰安放格位面积不得超过0.25平方米。公墓绿化率不得低于50%。墓区要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设施设备,道路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公益性安葬设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开发建设的墓区,一律按照节地生态安葬标准建设。

  三、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安葬设施管理

  (一)完善审批手续。申请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手续;相关管理制度。

  建设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要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县区民政部门在审核和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时,应当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我市现有的集中安葬点不能作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

  市、县建设城市公益性安葬设施,分别由市、县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的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市、县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迁移或者拆除,应当分别由市、县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完善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内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优先保障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需要。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县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本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2名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安葬设施的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专门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设置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优先选择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者低保、特困救助对象担任,主要负责乡镇建设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维护、档案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安全防火等工作。

  (三)加强日常管理。原则上公益性安葬设施免费提供给群众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成本核定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公益性安葬设施使用实行实名登记,由遗属凭火化证明签署安葬协议后安排入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和承包经营公益性安葬设施,禁止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墓穴或者骨灰安放格位,禁止修建宗族墓地。

  (四)倡导文明低碳祭扫。在公益性安葬设施内应当以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方式办理丧事或祭祀,提倡在公共祭祀区祭奠,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纸扎、冥币等物品。市、县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要设立网上祭祀平台,鼓励群众进行网上祭祀。

  四、强化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将其作为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全力推进。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资金和日常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对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完成较好的县区给予适当奖补。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公益性安葬设施。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坚持以政策激励、正面宣传、说服教育为主,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讲方针政策,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引导群众将逝者安葬到公益性安葬设施内,提高公益性安葬设施的使用效率。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以及敷衍塞责、虚以应付的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公职人员在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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