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科学技术局中共鹤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工作细则》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11410600005717588J/2023-59444 主题分类: 科技,其他 发文字号: 鹤科[2024]42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发文机关: 市科学技术局 有效性: 有效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中共鹤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31日15:20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各县区、功能区人才工作领导机构、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工作细则》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研究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鹤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31 日

鹤壁市 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 人 才 强市 战略,满足我 市 重点创新平台人才需求,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工作职责、引才标准和程序、科研经费支持和人才待遇保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重点创新平台的范围为: 省级及以上 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 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 产业创新中心 、 制造业创新中心 , 省 实验室、省 中试基地 、 省产业研究院 、 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省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等(以下简称重点创新平台)。

第三条 按照 “ 顶层设计、分类引进、重在能力、突出成效 ” 的原则,聚焦重点创新平台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打破常规,打造一支站前沿、勇创新、撑未来的科技创新队伍。

第四条 重点创新平台人才引进工作,由 市 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宏观 指导, 市 科技 局 、 市发展改革 委、 市 工业和信息化 局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 财政 局 和 市 卫生健康委按职能承担落实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牵头单位按职能组织实施重点创新平台人才引进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 二 )对符合 “ 一事一议 ” 条件的高端人才提出初步意见并报 市 委人才办审核;

( 三 )负责重点创新平台引进人才政策解读与咨询,督促落实引进人才待遇;

( 四 )组织对各类引进人才的考核。

第六条 重点创新平台及其依托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重点创新平台定位和发展需求,提出各类引进人才的标准;

(二)制定各类引进人才考核标准和条件保障的细则,报各牵头单位备案;

(三)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各类引进人才政策落实。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除满足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和潜力人才的标准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重点创新平台的定位和发展需求相一致;

(二)能够加快解决 鹤壁市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科技问题。

第八条 重点创新平台与拟引进人选进行 接洽 ,达成意向后,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及时向牵头单位报备,符合条件的,按照 《 鹤壁市 “ 一事一议 ” 支持高端人才实施办法》 引进,重点创新平台与其签订合同,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创新平台及时兑现相关待遇。

青年潜力 人才等根据需求自主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标准的,重点创新平台与其签订工作合同,按照重点创新平台人才引进有关规定兑现相关待遇。

对重点创新平台引进的各类人才实施同行评价制度。

第四章 人才待遇保障

第九条 根据各类人才引进政策,对引进人才经费申请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安排。重点创新平台 应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为引进人才匹配专项支持经费。

第十条 给予引进人才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对科研经费实施 “ 包干制 ” ,以信任为基础制定经费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 重点创新平台可根据需要,聘任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为平台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提供必需的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在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的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为其团队成员提供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 鹤壁市 高层次人才认定及支持办法》的要求,按照 “ 就高从优不重复 ” 原则,在人才公寓、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方面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待遇。

第十四条 引进的顶尖和领军人才实施 “ 助理 ” 制度, “ 助理 ” 选聘工作由引进人才推荐,经费由重点创新平台给予解决。

第十五条 鼓励重点创新平台建立健全符合单位、科研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各方利益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落地兑现科研人员技术入股等激励创新政策。全面实施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 市 科技 局 负责解释 。


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 3 年 8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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