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6〕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2006年全省城镇化工作目标和责任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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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6〕23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6月0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2006年全省城镇化
工作目标和责任单位的通知

豫政办〔2006〕2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省2006年城镇化工作,推进全省城镇化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发〔2005〕25号)和2006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现将2006年全省城镇化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请各责任单位认真组织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

  1.认真做好“十一五”全省城镇化规划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上半年印发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认真做好中原城市群总体发展规划纲要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3月份印发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原城市群九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3.按照中原城市群总体发展规划纲要,九市在6月底前编制完成各市具体实施方案。

  中原城市群九市政府负责。

  4.认真做好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郑汴洛城市工业走廊等专项规划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上半年印发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原城市群九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5.认真做好中原城市群空间布局规划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上半年印发实施。

  省建设厅负责,中原城市群九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6.认真做好中原城市群生态建设规划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上半年印发实施。

  省林业厅负责,中原城市群九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7.认真做好中原城市群综合交通规划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上半年印发实施。

  省交通厅负责,中原城市群九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8.抓紧完成中原城市群科技资源共享规划,争取上半年印发实施。

  省科技厅负责,中原城市群九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9.抓紧完成中原城市群教育资源共享规划,争取上半年印发实施。

  省教育厅负责,中原城市群九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10.抓紧完成中原城市群旅游资源共享规划,争取上半年印发实施。

  省旅游局负责,中原城市群九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11.抓紧完成中原城市群信息资源共享规划,争取上半年印发实施。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中原城市群九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12.抓紧完成中原城市群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争取上半年印发实施。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中原城市群九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13.上半年编制完成全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并报国务院审批。

  省建设厅负责,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14.加快各省辖市所辖县级市、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完善,争取年内基本完成。省建设厅负责,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15.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争取各省辖市所辖县级市、县城上半年前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用地布局及建设发展时序,确保重要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在空间上得到落实。

  省建设厅负责,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16.年内全面完成重点镇、中心镇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及近期规划编制工作;争取年内完成50%以上的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集镇的新一轮总体规划修编及近期规划编制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全面推进中原城市群建设

  17.加快郑汴城市连接通道建设,确保年内建成通车。

  省交通厅牵头,郑州市政府、开封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18.争取上半年完成郑汴城市连接通道两侧功能区规划和景观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郑州市政府具体负责,开封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19.加快郑东新区建设。年内建成省艺术中心,开工建设高速公路客运枢纽站、铁路客运专线枢纽站和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初步建成CBD中心商务区和龙子湖高校区;开工建设CBD第二圈层商务中心、会展宾馆、省广电发射塔;全面启动拓展区,进一步完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商业金融、医疗教育、居住生态、社区管理等配套功能,争取年底入住人口接近20万人,全年完成投资110亿元。

  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厅、交通厅、广电局、郑州市政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0.加快洛阳新区建设。加快体育中心等标志性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商业金融、医疗教育、居住生态、社区管理等配套功能,力争全年完成投资80亿元。

  洛阳市政府负责。

  21.加快郑汴洛城市工业走廊建设。研究制订财政、税收、土地、投资等优惠政策和产值、税收分成及环保容量调剂补偿等政策措施;以汽车零部件、煤电铝一体化、现代物流为突破口,推进产业整合,发展产业集群。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2.加快中原城市群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加快郑州至石人山、连霍国道主干线郑州至洛阳段加宽改造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开工建设郑州公铁两用桥。配合国家抓好郑州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开工建设郑州至北京、郑州至武汉铁路客运专线、郑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和郑州火车站西站区改扩建等项目。加快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改造,基本完成航站楼扩建工程。积极推进郑州城市轻轨前期工作。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3.继续推进黄河标准化堤防、邙山绿化以及郑州、洛阳、开封等城市防护林建设,完善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基础设施。启动其他6城市的城市防护林工程。

  省林业厅牵头,有关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4.加快物流体系建设。加快郑州国际物流园区、洛阳区域物流枢纽、新乡物流园区、漯河物流园区等建设。支持大型物流企业信息化改造,建设仓储、配送、流通、加工等设施,改造提升传统物流,培育大型物流企业。大力发展重点行业物流。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5.建立健全中原城市群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召开九市市长联席会议,重点研究和协调解决中原城市群发展中的重要政策和生产力布局、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要素资源整合与共享及与外围地区的协调发展等重大问题,促进各市之间产业和功能对接。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原城市群九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6.建立城镇化和中原城市群统计体系。研究提出城镇化和反映中原城市群发展的指标体系,建立按月统计报告制度,下半年实施。

  省统计局负责,省建设厅、环保局、民政厅、公安厅、劳动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三、加快地区性中心城市发展

  27.积极支持其他省辖市发展。研究提出支持中原城市群以外的地区性中心城市加快开放开发的政策措施,引导其壮大优势产业,提高城市综合经济实力。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8.发展壮大县城和县级市。研究提出进一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扩权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进一步扩大扩权县(市)范围。引导县(市)发展特色经济,推动县域工业相对集中规划和布局,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工业园区。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29.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研究制订推进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指导和推动鹤壁、济源、巩义、义马、舞钢等市开展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户籍、教育、医疗、就业、社保等方面一体化发展的路子。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四、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0.加快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加快省辖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确保洛阳氵廛东、安阳西区污水处理工程上半年建成投用;加快69个在建县级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确保年内全面建成;全面开工建设其余28个县(市)的污水处理工程。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建设厅、环保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配合,有关省辖市、县(市)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31.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确保年内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全部按新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加大自备井的征收力度,确保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100%。

  省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环保局配合,各省辖市、县(市)政府具体落实。

  32.加快城市供水项目建设。争取年内建成12个供水项目,新增日供水能力49.5万吨,新开工15个县城供水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牵头,有关省辖市、县(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33.加强城市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争取年内建成驻马店、新郑等垃圾处理项目。进一步扩大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省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省直有关部门配合,有关省辖市、县(市)政府具体落实。

  34.积极引导房地产业发展。建立全省房地产市场分析联席会议制度,提高“豫房景气指数”编制水平,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研究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鼓励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的房源。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单身公寓和小户型廉租房,为外来从业人员提供住所。鼓励引进外来资金、社会资金进行旧城改造和房屋成片开发建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房屋租赁市场。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政府配合。

  五、进一步深化改革

  35.加快户籍管理改革步伐。省公安厅在6月底前制订完成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入户的户籍管理具体实施意见,各省辖市在6月底前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降低外来从业人员进城落户的限制条件,加快“城中村”及近郊无地少地居民的转户步伐。

  省公安厅牵头,各省辖市政府负责。

  36.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继续清理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取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的户籍或地域限制,实行身份证管理。取消对外来从业人员及其用工单位的不合理收费。强化就业和创业培训,加强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省监察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政府配合。

  37.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外来从业人员和“城中村”及近郊转户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开辟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渠道,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原用工单位或雇主没有为其办理参保手续的外来就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逐步扩大外来从业人员和“城中村”及近郊转户居民失业保险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38.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争取年内全省所有省辖市全面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建立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多渠道落实廉租房资金,扩大廉租房覆盖面。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力争年内全省住房公积金平均覆盖率达到40%。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省建设厅牵头,各省辖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39.全面放开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市场,鼓励国外资本、民营资本和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允许通过融资机构和资本市场吸引社会资本直接投资。鼓励股份制市政公用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积极创造条件发行城镇市政建设债券,多方筹措城镇建设资金。

  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负责。

  40.积极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争取年内基本完成全省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革目标任务。大力推行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

  省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41.深化国有建筑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外资和民营资本通过收购、兼并、入股等方式,参与建筑企业改制,加快国有资本退出步伐,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

  省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42.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加快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步伐,支持成立由国内知名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勘察设计师领衔执业的建设设计事务所,努力形成大型勘察设计单位、中小型专业设计事务所多元化发展格局。

  省建设厅负责。

  43.继续加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继续采取部门联动、媒体曝光、通报批评、督查督办等方法,加大清欠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三年清欠目标。积极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制度,建立健全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

  省建设厅牵头,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44.加快发展城市基础教育。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各省辖市要建设一批中小学、幼儿园项目,解决城市扩张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上学难”问题。

  省教育厅牵头,各省辖市政府负责。

  六、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

  45.大力推行城镇节地。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引导农民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加大对“空心村”和“迁村并点”的整治力度,研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与乡村建设用地规模挂钩政策。积极盘活城镇闲置、空闲和低效使用的土地,加强废弃工矿区用地和砖瓦窑场用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用地标准,指导和调控城镇建设合理利用土地,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建设节地型住宅,支持发展高层、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限制建设低层住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别墅类和城市庭院式建筑。各类新建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商业区,必须配套建设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式停车场。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聚集的原则,推行各级开发区、工业聚集区的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

  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负责。

  46.大力推行城镇节水。深入开展城镇节水活动,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限期关闭现有自备水源,严禁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自备水源。

  省建设厅负责。

  47.大力推行城镇节材。逐步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和引导生产使用以煤矸石和粉煤灰等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推动已经实行“禁实”的省辖市向县城延伸,抓好一批县(市)的“禁实”工作。推广应用高性能、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及新型节能保温墙体材料,提倡使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降低能源消耗。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回收各种废旧资源,支持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资源化,推广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

  省建设厅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48.大力推行城镇节能。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型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推动按热量分户计量收费。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抓好郑州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城市示范工作,启动鹤壁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工程。

  省建设厅负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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