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6〕2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通知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6〕22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6月0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
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通知

豫政办〔2006〕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委、省政府提出全省所有县(市)2007年底前全部建成投用污水处理厂工作目标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工作进度,努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目前离完成这项目标任务仅剩1年多时间。但从全省各县(市)的建设情况看,进展很不平衡,任务仍十分艰巨。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今年全省在建的69座污水处理厂要完工、新开工28座污水处理厂,是实现工作目标的关键一年。为确保实现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设污水处理厂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较快增长,工业污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排放大量增加,对当地城乡居民及河流沿岸地区造成了严重污染,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加剧了人口与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矛盾,严重影响我省的可持续发展。为尽快改变这一状况,省委、省政府确定到2007年底全省所有市、县(市)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对改善全省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加快我省城镇化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改善投资环境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各市、县(市)政府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污水处理厂建设按期完成。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度

  (一)加快污水处理项目前期工作。未编制工程初步设计的污水处理项目单位,可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但初步设计要按程序报批;尚未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或工程初步设计的,凡利用省环保局公布的成熟工艺建设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评估论证,项目审批和环评审批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要缩短前期招标时间,简化招投标程序,加快土建、设备招投标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开工。省财政厅要加快推进利用亚行贷款的15个污水处理厂的招投标工作进度,促进工程早日开工建设。

  (二)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各地要放开投资市场,积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污水处理项目建设。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或BOT、TOT等多种方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各县(市)要集中财力用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在污水处理工程建成之前,要停建或缓建一般性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尽快将条件成熟的污水处理厂向银行推荐,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缓解建设资金紧张状况。

  (三)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督查。省政府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设、环保、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合督导组督导每季度对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等进行一次督导。省督导组实行分组包干,配合各省辖市加强对各县(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及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督导,并及时将督查结果向省政府汇报,将督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作为表彰或通报批评的依据。各省辖市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合督导组,每月至少督导检查一次,并及时将督查的情况上报省政府,抄送省政府大项目办、省发展改革委和建设厅。

  (四)加强项目管理。凡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污水处理项目,其工艺和规模均不得变更;凡利用省补助资金的项目,变更工艺必须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建设规模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各县(市)不能因赶工期而忽视工程质量,坚持工期和质量两手抓。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工程的质量管理,建立责任制,确保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质量。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债资金、省补助资金和国际金融组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出现以各种合作建设形式套取上述资金的情况。

  (五)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各市、县(市)政府要成立污水处理费征收领导小组,切实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对企业自备井取水量的监管力度,按标准和取用水量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确保今年实现征收率100%的工作目标。

  (六)加强对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审计。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审计监督力度。对建设进度慢的污水处理工程重点进行审计,发现截留、挪用下拨资金的,特别是对挪用资金购买交通、通讯工具或用作办公经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突出抓好国债资金、省补助资金的使用审计,确保这两项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处理厂和城市污水管网建设。今年下半年,省审计厅要组织各省辖市审计机关对全省利用国债和省补助资金的县(市)污水处理工程进行审计,并于年底将审计结果报省政府。

  (七)建立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月报制度。各市、县(市)政府要明确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各县(市)建设部门要在每月26日将截至当月25日的工程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及照片、污水处理费征收等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上报所在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并抄送同级建设部门。各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实、汇总后,于当月28日统一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并于当月底将汇总材料报省政府,抄送省政府大项目办。各级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月报统计工作。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各市、县(市)政府要把污水处理厂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明两年的重要工作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各省辖市要对所辖县(市)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并加强督查。各省辖市市长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县(市)长为直接责任人。对今年竣工的69个污水处理项目和28个新开工项目,要排出项目进度计划,由有关县(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严格按计划扎实推进。对没有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未按时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的县(市),在进行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的同时,要向省、市组织部门通报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国债资金的争取和省补助资金的安排,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

  省建设厅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督查、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建设进度的统计汇总上报。

  省环保局负责污水处理工艺的确定和验收;对建设单位使用未被专家认可的工艺的,应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已建成投用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强达标验收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国债资金和省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并监督各市、县(市)不得挪用和滞留;每半年对省国债或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省政府报告。对没有完成建设目标的市、县(市),从下半年开始,从省财政下拨给该县(市)及所在省辖市的财政资金中分别扣除等额的省补助资金和国债资金,待项目建成后再予以补拨。对已安排国债资金和省补助资金、采取BOT或总承包方式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当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债资金和省补助资金的监管,严格按工程进度及合同采购清单等拨付资金,防止承建企业套取国债资金。

  省国土资源厅要对各县(市)上报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用地尽快办理,凡不涉及基本农田的,一周内办完审查手续。

  省监察厅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市、县(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效能监察,对于国家或省补资金已到位、因行政不作为而拖延项目开工或工程进度达不到要求的,以及污水处理费未开征或征收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政府大项目办每季度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