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05〕4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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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2005〕49号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月0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

豫政〔2005〕4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务院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为了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突出问题的重要决策。为了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矿产资源开发及后续加工业一直是我省的支柱产业,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保障。省委、省政府一向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连续多年部署开展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治理整顿,并从2004年下半年开展了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保持了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提高了煤炭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综合利用的水平。但是,我省一些地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常出现反弹,部分地区还存在着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等现象,一些重要矿产后备资源不足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目前,我省正处于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事关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大局。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其作为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来抓,推动我省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矿产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准确把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要求

  整顿和规范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通知》精神,从河南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确保2007年底前实现以下目标:(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根本好转。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或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

  (二)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分散、采矿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等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矿产资源向生产工艺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的优势企业相对聚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综合利用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得到完善和加强。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调控和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市场准入严格,管理层次分明,基层监管到位,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局面基本形成。

  三、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深入开展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活动。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无证勘查及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集中打击。要严格按照全省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确定的原则和整合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严厉查处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辖区内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返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

  3.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整顿。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铁路、公路安全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有关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牵头制定《河南省矿山安全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对调查程序、人员组成和责任追究等进行规范。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矿产资源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

  5.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专项检查。在重点做好煤炭资源回采率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省金、铝、钼、铁及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从重打击采富弃贫、收富拒贫等违法违规行为。凡设计综合利用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开发利用指标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指标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要组织修订完善矿产资源评价指标、矿山占用储量、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标准和管理办法。鼓励矿山企业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对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6.加快推进全省资源整合工作。各省辖市要在加快完成全省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的基础上,选择本地区其他主要矿产,编制资源整合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煤炭等有关部门,对全省重要矿产资源的开采、选冶、加工、销售涉及的开采生产总量、生产经营秩序和生产结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规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及矿井采区回采率达不到80%的小煤炭企业,坚决予以关闭。采矿许可证虽未到期,但原整合方案中规划2006年底前关闭的小煤炭企业,今年年底前全部关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不准任何人或单位以任何理由为其变相完善有关法律手续,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加强和规范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2.全面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的配置。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进行《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完善,制订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与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年度计划。后备资源配置要向生产工艺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的优势企业倾斜。依托矿产资源进行粗加工的企业,必须就地拉长产业链条,搞好精深加工,否则不予配置后备资源。要通过规划引导,调整矿业生产布局,按照市场需求进行有序开发,防止恶性竞争,防止大矿小开和重复布点,提高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水平。

  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逐步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新设采矿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矿区和发证权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逐步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的问题。原无偿获得的采矿权、探矿权到期需要延续、变更或保留的,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并按规定缴纳经评估确认的价款,方可办理矿业权登记。

  4.尽快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省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尽快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

  5.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的管理。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我省的权限,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的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凡利用资源引进省外资金的项目,必须是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并经省政府批准。凡参与资源开发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相应的管理水平及科技人才队伍,防止盲目参与资源开发,造成资源浪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具体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6.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理顺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管理体制,建立地质勘探周转金制度。加大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探的资金投入,增强资源保障能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有资金和技术实力的企业参与地质勘查。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与矿山企业到省外、国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探索建立省内重要矿产战略储备制度。凡参与省外、国外资源勘查开发的企业,省财政要给予一定的扶持。省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省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家和省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属于国家所有,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探矿权有效期的最长期限。

  7.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建设,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8.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稳定的长效机制。按照一级市场政府垄断、二级市场逐步放开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业权市场体系;按照严格准入、违法必纠、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业权人信用体系;按照切合实际、科学合理、便于考核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捕获及时、沟通有效、协调有力的原则,加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的配合与衔接,建立全省重要矿产资源的动态监控体系;按照种类齐全、配套完善、便于操作的原则,建立全省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制度与技术标准体系。

  四、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河南省维护正常矿业秩序联席办公会议变更为河南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对整顿和规范的分工、原则、步骤、时间安排以及保障措施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导。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凡是整顿和规范达不到要求的地方,不设置新的矿业权。

  (二)加强协调,严格执法。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煤炭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检查和执法制度,在统一行动中分别履行各自职责。确需单独进行的检查活动,应当相互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涉及多种违法行为的问题,各部门要共同查处。建立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要查处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对整顿与规范期间新发生的违法案件要从重处罚,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实行重大案件督办、直接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下级不能及时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上级要直接查处;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要做到进度服从质量。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要确保在2005年底前全部完成;其他矿种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要于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省辖市要在整顿和规范任务完成后,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省政府写出报告。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各地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查验收。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0〕84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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