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5〕1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4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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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5〕107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0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
4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
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5〕10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实施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寄宿制工程”是国家帮助中西部地区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巩固“两基”成果的重要举措,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工程”实施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把我省“寄宿制工程”实施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好“寄宿制工程”的优惠政策,努力减免各项建设收费,切实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寄宿制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适当减收或免收;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工程”进行捐赠,这部分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寄宿制工程”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狠抓工程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项目学校要严格执行“寄宿制工程”建设的各项规定,按照我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管理模式,强化质量意识,切实把质量管理落实到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土建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实施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地质勘查、设计、概算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各项工作,确保新建和改扩建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在50年以上。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将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县级经常自查、市级定期巡查、省级重点督查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寄宿制工程”健康有序进行。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固定联系几个攻坚县或项目学校,切实加强检查和指导。各级建设、监察、审计部门应在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对不按批复的建设计划实施,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或停拨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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