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6〕6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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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6〕64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08日

豫政办〔2006〕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36号)。为认真贯彻环办〔2006〕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各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实行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简称“城考”)的对象是各市人民政府;考核重点是城市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城市环境质量、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污染防治和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等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目的是促进各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通过“城考”工作,综合评价一定时期内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逐步实现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转变。为此,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建立起“城市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众积极参与”的“城考”管理体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环保、城建、公用事业、公安、卫生、统计等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协调机构和“城考”工作办公室,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将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城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进一步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历史性转变,深刻认识环境保护对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一是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2006年年底前,各省辖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行,确保本辖区包括医疗废物在内的主要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处置;2007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城市均要建成管网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都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二是大力推进城市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2008年年底前,所有城市内河流必须完成清污分流,城市污水截流并经城市污水管网系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城市污水进入城市河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内“龙须沟”的问题。有条件的城市要实施中水回用或引水补源措施,保持城市河流一定的生态流量,恢复城市河湖水体功能,最低要达到一般景观水域的标准。逐步对城市河道及周边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整治,实施绿化、美化、亮化工程,改善人居条件,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休闲娱乐环境。三是加大城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力度。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积极利用西气东输、西电东送、义马煤气等国家重点工程能源和其他清洁能源,减少城市原煤消耗量,调整和优化城市能源结构;实施城市集中供气、集中供热工程,推行清洁生产,2008年年底前取消重点城区内的燃煤锅炉、炉灶和其他落后燃煤设备,有效控制分散煤烟型大气污染。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实行机动车环保年检制度。四是加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和城市交通干线噪声监控工作,通过采取机动车禁鸣、限制娱乐场所音响音量等措施,着力解决噪声扰民问题。通过采取一系列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三、进一步加强对“城考”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管理

  全省“城考”日常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省环保局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周密组织,严格考核,认真做好“城考”结果的初审、会审、抽查和审定等各项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各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抽查),检查(抽查)结果通报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做好评比工作,对在“城考”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要组织做好“十一五”“城考”监测点位(断面)的调整、认证和监控工作,各城市“城考”点位(断面)和监测方案由省环保局另行制定。省建设厅、卫生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环保局做好“城考”工作,及时提供有关“城考”数据和材料。

  每年“城考”数据和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由各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城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要求,分工负责,认真监测、测算和统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考”材料进行审核、汇总、计分,考核结果由市政府统一上报。

  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考”制度化建设,规范基础性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表和材料。所有数据必须经监测、统计取得,数据处理与计算方法要符合国家和省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城考”数据的准确、完整、可靠,严禁弄虚作假。要认真做好“城考”监测工作,保障必要的监测经费。要将“城考”完成情况与计算结果于次年4月10日前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组织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公布。

  附件:1.“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2.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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