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5〕3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十一五”规划编制程序和方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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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十一五”规划编制程序和方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5〕33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0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
“十一五”规划编制程序和方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5〕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十一五”规划编制程序和方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出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又是在中央确立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出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同时也是我省经济发展进入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这一重要关口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十一五”规划,对于紧紧抓住战略机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原崛起的宏伟目标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立足当前,谋划长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全省“十一五”规划编制程序和方法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安排部署,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面启动。为了规范和指导全省规划编制工作,保障规划科学有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程序和方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十一五”规划的体系、原则和内容

  我省的规划体系,按行政层级分为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县(市)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部门或行业规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市、县发展改革委(计委)负责本行政区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一)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属于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是编制区域规划、专项规划、部门或行业规划以及制定各项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省级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五年,远景目标和规划内容可以延展到十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参照省级规划期确定。

  编制总体规划遵循以下原则:有利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的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总体规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发展方针、发展战略和目标;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和原则;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资源开发保护的重点任务;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等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事项。市、县总体规划应与全省总体规划相衔接,简明扼要,力求务实,突出重点,加强可操作性。

  (二)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是指以跨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经济区的空间细化和落实,是编制区域内其他各类规划的依据。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可以展望更长时间。

  下列地区可以编制区域规划:经济联系紧密的城市密集地区;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都市经济圈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者保护地区;国务院或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地区。编制区域规划遵循下列原则:有利于打破行政区界限,促进地区间优势互补;有利于促进产业聚集区和其他功能区的形成;有利于促进区域内各地和城乡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改善区域的整体生态环境;有利于统筹建设影响区域发展的重大工程。

  区域规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人口、经济增长等指标预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经济发展的区域空间布局;城镇体系及主要城市的功能定位;产业聚集区和产业带的发展;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其他统筹建设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其他需要统筹规划的事项。

  (三)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等重大问题为对象编制的在特定领域具有综合性的规划。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和安排固定资产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的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

  下列领域中由省政府负责的事项编制省级专项规划:涉及多部门、多产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综合利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重要产业的结构调整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市、县需要编制专项规划的由各市、县自行确定,宜简不宜繁。

  编制专项规划遵循下列原则:符合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原则;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范围明确;针对性强,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专项规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发展方针和目标;重点任务、主要建设项目及其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事项。

  (四)部门或行业规划

  部门或行业规划是以特定行业(产业)为对象编制的规划。

  编制部门或行业规划遵循下列原则:符合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原则;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范围明确;遵循部门或行业发展规律,体现本行业的经济、技术特点;以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竞争力分析和发展态势展望为重点,反映市场,引导市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部门或行业规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发展方针和目标;重点任务、主要建设项目及其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其他需要纳入规划的事项。

  二、“十一五”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分工

  (一)总体规划

  1.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提出,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负责编制。

  2.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就“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的重大问题组织前期研究,在广泛征求并听取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3.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按照各级政府提出的编制“十一五”规划的基本要求、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宏观调控目标等部署要求,起草“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4.总体规划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二)区域规划

  1.省级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2.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组成区域规划编制临时机构,负责起草区域规划草案,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3.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就区域规划草案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并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4.省发展改革委将区域规划草案上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由省政府印发实施。

  5.市、县(市)是否编制区域规划由其自行确定。

  (三)专项规划

  1.专项规划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提出编制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2.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规划涉及的领域、区域的发展环境、市场需求、发展重点等进行分析预测,在广泛听取各地、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按时确定专项规划思路。

  3.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项规划起草小组,负责起草专项规划草案。

  4.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就专项规划草案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并与相关规划草案进行衔接。

  5.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于2005年底以前将专项规划草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或授权发展改革委(计委)印发实施。

  (四)部门或行业规划

  1.“十一五”期间拟编制的部门或行业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同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或本行业的发展环境、市场需求、发展态势进行分析预测,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及了解有关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的基础上,起草部门或行业规划的基本思路,并于2005年底前完成部门或行业规划草案。

  3.对涉及跨行业的重大问题、需要政府投资和政府组织落实的重大项目,以及需要统筹考虑项目布局的部门或行业规划,应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委(计委)进行衔接。4.行业主管部门对部门或行业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经同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审核,报分管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审定同意后,由同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三、编制“十一五”规划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一)更新规划理念,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在编制“十一五”规划的过程中,规划理念、规划体系、规划方法、规划内容都要充分体现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五个统筹”,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坚持以人为本。在规划编制的出发点上,要从偏重于物质财富增长,转向更加重视人的发展,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战略的核心问题,把人力资源开发作为一项重大举措。强化有关扩大就业,加强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健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划,增加人文和社会指标。

  2.拓宽发展内涵。“十一五”规划要把增强综合实力、提高整体素质、实现协调发展这三个方面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3.考虑承载能力。谋划发展不仅要考虑需要,也要考虑可能。要从全省和本地区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电力、运力等的承载能力出发,合理确定发展目标、重点和相关政策,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4.扩大规划视野。从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谋划全省发展。

  5.准确界定规划功能。要正确区分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对由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重在阐明政府的战略意图,减少具体的经济指标和产业发展的内容;对需要政府履行职责的领域,要规划得实一些、深一些,指明政府工作方向,并为科学决策重大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提供依据。

  (二)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强化规划的科学性

  编制“十一五”规划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中原崛起的奋斗目标,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研究,深入研究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本地区、本行业长远发展的关键问题,突出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工程。

  1.准确把握发展阶段。“十一五”时期,要根据各地区的不同发展程度,面临的不同机遇和问题,提出切合实际的目标和任务。

  2.明确发展方针。编制“十一五”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实现既快又好发展作为主题,把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作为动力,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促进协调发展作为战略任务,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3.高度重视解决“瓶颈”制约问题。根据地区、行业、领域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及其制约程度,找准主要矛盾,排出发展的优先顺序,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4.选准战略重点。要把推进增长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改革开放等的战略重点,因地制宜地落实在各级、各类规划中。

  5.完善保障措施。围绕发展目标,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三)加强组织协调,稳步推进规划编制工作

  1.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沟通。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密切合作,积极主动地做好沟通和衔接工作。

  3.提高社会参与度。在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规划编制单位都要发扬民主,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

  4.合理安排工作进度。规划编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要合理确定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排出工作日程,按时完成各项工作。

 

  附件

河南省编制的“十一五”规划目录

  (一)总体规划

  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二)区域规划

  中原城市群经济隆起带发展规划

  (三)专项规划

  1.河南省“十一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厅、建设厅、郑州铁路局、地方铁路局、省国土资源厅、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省财政厅、环保局、统计局等编制)

  2.河南省“十一五”能源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电力公司、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中石油河南分公司、河南油田、中原油田、省环保局、水利厅、农业厅、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田地质局、财政厅、统计局、郑州铁路局等编制)

  3.河南省“十一五”可持续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人口计生委、教育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环保局、煤炭工业局、黄委会、河南黄河河务局、省财政厅、统计局等编制)4.河南省“十一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粮食局、畜牧局、农机局、民政厅、扶贫办、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保局、统计局等编制)

  5.河南省“十一五”工业产业升级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厅、国资委、中小企业服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统计局等编制)

  6.河南省“十一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郑州市、省交通厅、商务厅、信息产业厅、郑州铁路局、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省邮政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统计局等编制)

  7.河南省“十一五”城镇化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文化厅、公安厅、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广电局、交通厅、财政厅、环保局、统计局等编制)

  8.河南省“十一五”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旅游局、财政厅、文化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文物局、环保局、郑州铁路局、省统计局等编制)

  9.河南省“十一五”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人口计生委、科技厅、文化厅、广电局、卫生厅、人事厅、民政厅、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残联、文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财政厅、统计局等编制)

  10.河南省“十一五”国民经济信息化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信息产业厅、通信管理局、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广电局、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省电信分公司、河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河南分公司、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统计局、省委机要局、省国家保密局等编制)

  (四)部门或行业规划

  省直有关部门需要编制的部门或行业规划,在接到本意见后15日内,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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