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5〕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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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废止)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5〕32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03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
审批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05〕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对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加快报件运转,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保障我省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范围

  (一)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1.在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批次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2.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新乡等7个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1.除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外,其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三)乡镇分批次征收建设用地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根据省政府授权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具体建设项目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四)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跨省项目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批准以外,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6公顷以上的。(五)农业项目用地农业科研、高效农业等项目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其他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二、审批程序

  需经省政府批准或转报的用地报件,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报件受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窗口办公”形式受理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呈报的建设用地报件。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每月实行集中受理。各省辖市批次用地每年度最多申报5个批次,巩义市等35个扩权县(市)每年度最多申报4个批次,其他县(市)每年度最多申报3个批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或省转报件即时受理。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后,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报件不完善的,通知有关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退回呈报材料。

  (二)现场踏看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用地现场踏看工作。凡由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的建设用地,踏看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踏看人按有关规定出具踏看报告。其他建设用地的踏看工作,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三)组织会审经现场踏看,报件与实际相符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内部会审。报件与实际不符的,及时退回呈报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审查批准

  用地报件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审通过后,将审查意见上报省政府。其中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或省转报件及时上报省政府审批或转报;分批次建设用地报件每月集中上报,省政府每月集中审批。

  建设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限期足额缴纳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在收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强化责任,规范管理

  (一)实行建设用地报批责任制。需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申报。各市对申报建设用地的必要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各类建设用地申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向省政府呈报由市长签发的用地请示文件。

  严把建设用地申报关。申报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合理安排使用国家下达指标和“三项整治”指标,有效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要认真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要依法拟定征地补偿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无地农民、征地后城市近郊区人均耕地不足201平方米和其他地区人均耕地不足334平方米的少地农民,要因地制宜通过留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异地移民安置、入股分红安置等多种途径进行安置,其他被征地农民主要通过农业安置途径进行安置,使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得到保障。

  严格审查项目用地。各省辖市政府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节约和集约用地原则,严格审查分批次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拟供地方式及工业项目使用标准厂房等情况,不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的,不予受理。在分批次用地的建设项目中,未明确分期建设的,不得分拆申报,必须一次性报批。

  认真组织落实建设用地方案。落实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提高征地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证征地补偿费按期足额到位,认真落实已经批准的安置方式,积极探索其他有效的安置途径,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供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限定项目可以协议出让土地的,其协议价不得低于省定最低标准价。强化对县(市)政府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认真履行盘活存量职责。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禁闲置浪费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要在两年内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逾期未实施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要在两年内供地;逾期未实施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已经办理供地手续的,要及时充分利用土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收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强化建设用地审查责任制。需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工作,对申报建设用地的必要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厅长是第一责任人,向省政府呈报由厅长签发的用地审查意见。

  实行建设用地现场踏看制度。通过现场踏看核实拟用地现场与呈报材料的一致性,发现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呈报用地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委托踏看现场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委托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建立征地批后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用地批准情况,加强社会监督。对建设用地批准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重点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情况、土地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不符合报批条件骗取批准的建设用地,及时报告省政府撤销批准文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行征地情况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初,向省政府报告全省各市、县上季度土地供应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

  (三)严格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责令限期整改:

  1.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3.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及由于征地补偿安置引起重复群体性信访事件的;

  4.逾期未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有关费用的;

  5.已批建设用地限期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

  6.不按正常渠道呈报的。

  四、其他事项

  (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按照《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意见执行,国土资源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报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报件具体要求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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