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06〕7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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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06〕78号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2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
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06〕7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国税局等5部门制定的《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切实做好我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及全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协调机构,加强组织协调

  为切实加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我省的推广应用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协调小组组长,省国税局局长、省地税局局长任副组长,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信息产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具体实施。办公室主任由省国税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省地税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各省辖市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各自的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

  (二)明确职责,搞好协作配合

  为确保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税务、财政、信息产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1.税务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由国税部门负责;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

  2.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优惠政策,落实有奖发票的奖励资金。

  3.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审查管理、产品序列号的发放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信息安全、售后服务加强行业监管及生产资质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5.税控收款机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二、推广的范围和步骤

  (一)推广的范围

  1.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的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纳税人,具体标准由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税源分布和管理的实际状况予以确定。

  2.凡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汽车客运公司以及大型连锁快餐业等企业,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

  3.对本通知下发前在用的收款机和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必须分年登记造册,报省国税局或地税局备案。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的改造,凡是能够满足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研制开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要求、运行安全可靠的,可以继续使用;待使用周期届满时,再分批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改造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当淘汰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具。(二)推广的步骤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按照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实施。根据我省的经济状况和推广应用工作的需要,争取全省符合条件的用户到2009年年底前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06年10月底前)

  (1)制定工作方案。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掌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的税收征管基本情况,各自制定具体的推广工作方案。

  (2)广泛开展宣传。省政府将在适当时机发布公告就推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级政府、各部门也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以获得社会各界及用户的理解与支持,为推广应用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3)进行选型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有关规定,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选型招标。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选型招标方案。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可参加省政府组织的产品选型招标,招标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公告,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中标的生产企业数量应严格控制在5至10家范围内。招标活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名单进行招标,第一次中标的企业数量不得少于5家,以后分批增招中标企业与第一次中标企业的总和不得超过10家。中标的企业、产品型号、销售价格、售后服务承诺和承担的相关责任、保修年限和维护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式等均随招标结果一并向社会公告。

  2.试点阶段(2006年11月—2006年12月)

  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协调小组选择1-2个城市的特定行业进行试点。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试点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范围的确定、用户和机器的选择、维修服务以及推行方式等,更要注重纳税申报与数据采集以及应用于管理的可操作性试验,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全面推行创造条件。

  3.推广阶段(2007年1月-2009年12月)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覆盖的原则,采取“先企业、后个体,先行业、后整体”的方式进行,大体上先在部分行业中全面推行,然后在所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企业中全面推行,逐步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到2009年年底前在全省普及使用税控收款机。鉴于推广应用工作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协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推广应用的时间安排。推广应用工作要统筹安排、统一步骤,既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又要注意平衡行业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避免造成纳税人流动。

  三、售后服务和管理

  (一)规范服务1.企业产品的销售方式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的方式。需要销售代理的代理商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同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和售后服务商。

  2.用户有权在所有中标的企业产品中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跨区域经营的用户需要集中购置的,可向购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置证明,送达用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由其分支机构就地购置。

  3.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投标文件中对其销售的产品和售后服务做出明确的承诺及注明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4.所有中标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前,做好产品性能介绍以及如何使用机器的免费培训,以便用户了解产品、选择产品。税务机关应当对此加强督促。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后,生产企业或由其确定的售后服务单位,要按事先公告的服务承诺,向用户提供安装、调试、培训、维修等各项服务。

  5.生产企业或代理商的售后服务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在其销售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设立售后服务网点,负责机器的安装、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

  (2)生产企业应对售后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核发《税控收款机安装维修服务证》,并将售后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3)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售后服务网点应在接到用户通知后24小时以内完成维修。

  (4)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修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档案手册》和《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税控收款机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并由用户和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签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6.经过一个阶段业务运作后,在征求纳税人意见并结合全部中标企业售后服务方案的基础上,省国税局、地税局可提出综合售后服务优化方案,对售后服务模式进行调整。

  (二)用户管理

  1.凡推广范围内确定的用户应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2.用户购置机具后,应当立即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实施税控初始化。新开业的用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税控收款机,并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在专业市场内,由于用户比较集中,可采取由市场主办单位集中管理,统一购置(分别摊销)使用税控收款机。何种专业市场采用集中购机开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3.用户在经营过程中,无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

  4.用户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

  5.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6.当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在机器维修期间,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客户需要发票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或者提供税务机关允许备用的定额发票。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汇总录入税控收款机。

  7.用户应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三)征收管理

  1.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目的在于加强税源监控,税源监控的关键在于完整、准确、及时、可靠地采集和应用数据。为此,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机制,监督发票开具;强化申报审核,实行票表比对;利用信息资源开展评估分析。发现有偷逃税嫌疑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现已在用的非国标税控收款机也要按照上述要求逐项落实。2.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3)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4)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四)严肃纪律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给予处罚。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3.任何机关和个人违反规定,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或者为税控收款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或者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广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考虑实施推行工作、监督管理工作与其他税收工作的有效衔接和人力、物力的合理安排,注意研究税控收款机推行中的难点问题,摸清、摸透用户的经营情况,既要注意解决共性问题,又要注意解决个性问题,尤其是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要准确划清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认定主营业务,避免重复购置。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为减轻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负担,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国家对税控收款机的购置使用者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负责落实到位。

  (三)为提高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和举报发票违章的积极性,实行“以票控税”,我省继续实行索取发票有奖办法和发票举报奖励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制定。

  (四)加强反馈与监督。各地的实施方案及推行工作情况应及时向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协调小组反馈。在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执法监督工作,加强监督,严防违规问题发生。

  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 〔2014〕70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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